答疑缴纳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是否免征附加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只免征增值税,不免征消费税。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该企业不免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目前各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减按50%征收,因此,该企业应减按50%计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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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购进的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要转出吗?

购进的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要转出吗?


【答案】


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除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设备需要进项税转出外,其余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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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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