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收入,其缴纳的个税是按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如果保险营销人员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取得的佣金收入适用财税〔2018〕164号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答疑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两项继续教育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但是,一个人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答疑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今年到期,明年是不是就需要按25%交所得税了?
参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答疑我们公司之前盘点的时候发现有一个固定资产丢失不见了,员工也赔偿了一部分,我想问下这个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报经批准后,按员工赔偿的金额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扣除赔偿之后的差额,再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答疑一般企业支付的经纪代理中介费,在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答疑我们出租一个房子,一次性收取5年的房租,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缴纳?
增值税方面,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贵司应该在收到房租的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所得税方面,贵司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答疑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或不交个税?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答疑今年在残疾人保障金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参考《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疑我们购进茅台酒再销售,是否交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外购酒再销售,贵司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不用交消费税。
答疑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如果用纸质打印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答疑公司给别单位提供绿植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听说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代收的水费,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有政策依据?
依据安徽省税务局《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使用,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缴税。”
答疑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截止什么时间?
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答疑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的农业生产,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购买蔬菜后,直接进行销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目前,对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并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规定。
答疑政府免征部分土地出让金,免征的部分是否还需要缴纳契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答疑同一个合同中既有货物购销,也有运输,在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上,运输要求作为价外费用与货物一同缴纳增值税,在印花税上能否一同按照购销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所以,贵公司在合同中如果分别记载金额的,购销金额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运输金额按照运输合同(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未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全部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答疑2020年企业取得财政补贴,补贴文件规定主要用于职工培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取得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职工培训,不属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答疑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答疑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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