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为300元,但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为200元,该纳税人应按300元还是100元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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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因此,未在公示标准内收取教育费、保育费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该纳税人应按100元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并分别核算应税、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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