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07-06

  1.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否同时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七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3.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什么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一般纳税人购进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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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22-2026062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22-2026062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6-29

  1.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数电发票额度人工调整?

  答: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不足且未触发系统自动调整或系统自动调整后发票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当月发票总额度。

  2.问:如何申请调整数电发票额度?

  答:1.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

  2.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点击【新增申请】。

  3.填写申请表,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纳税人可以在【申请调整额度类型】选择“长期”或“短期”变动,将本次需要增加的发票额度填入【申请调整额度(元)】,并填写申请理由、上传相关附件,点击【申请】。

  3.问:申请调整数电发票额度需要上传资料吗?需要上传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是否需要提供资料,需根据纳税人申请的发票额度而定。为了提高发票赋额调整的一次性通过率,建议纳税人在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时,依照企业前期销售的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比如可以上传与申请调增金额相匹配的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情况表等材料。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以及申请的发票额度进行审核。请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并在申请提交后,及时查看审核状态,以便接收补正通知或审核结果。

  4.问: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答:是。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但是发票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5.问:开具数电发票时显示的可用发票额度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答:可用发票额度显示的金额是不含税金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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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因实施资产重组被合并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回答】

因实施资产重组被合并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发布日期:2026-07-0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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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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