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哪些项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申税小微:企业办税小伙伴看过来~我们在日常办税时常会遇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本期结合相关政策梳理了相关问答,帮助大家理清要求、合规办税。快跟我一起往下看吧!

  Q1:企业转让资产时,资产的净值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Q2:投资资产的成本何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可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Q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以何种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Q4:哪些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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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抵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1)纳税人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其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纳税人上年度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按照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3)纳税人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按照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分配率计算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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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退税率如何确定?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其他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和出口业务的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2.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其退税率为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退税率的,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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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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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业务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取得收入的凭证或者购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确定。

  (二)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中,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跨境运输双边清算协议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公司)”或者“到站(公司)”名称包含“境”字、“水”字的货物运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者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其中,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3.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目有关规定执行。

  4.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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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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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业务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取得收入的凭证或者购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确定。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公告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纳税人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纳税人从境外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纳税人从保税区内的纳税人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保税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生产企业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普通发票或者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8.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由外贸企业提供的,外贸企业应当将该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应当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9.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公告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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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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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实行哪种退(免)税办法?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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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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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百万元以上;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停止出口退税权的时间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者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自营或者委托出口业务以及代理出口业务,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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