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对粮油加工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四条规定:“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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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是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分支机构取得上述收入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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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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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若申请一般纳税人应由哪级税务机关认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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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邮政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邮政企业总机构如何计算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十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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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邮政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若申请一般纳税人应由哪级税务机关认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十三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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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邮政企业总机构的哪些业务实行汇总纳税,哪些业务就地申报纳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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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若申请一般纳税人应由哪级税务机关认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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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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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具体范围?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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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请问这部分租金是否还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由哪方开具租金发票?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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