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果扣缴义务人之前已下载更新获取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后来纳税人又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作废了,扣缴义务人如何能更新到扣缴端中?
【回答】
方法一:扣缴义务人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页面”根据系统提示点击“下载更新”按钮获取扣除信息。
方法二:扣缴义务人重新点击【下载更新】-【指定人员】,获取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
答疑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何处理?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导入工资薪金后,选择需要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扣除信息】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答疑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那么对于同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可以根据需要,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一般计税方法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是否还可以享受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汇算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除项目导致纳税人填报的扣除金额与平时扣缴金额明显不符,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答疑上一年度预扣预缴了个税,为何综合所得汇算时无法退税?
(1)税款计算方面
预缴与应纳税额相等:根据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如果计算结果为0,说明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所以不会退税。
收入构成及税率变化:除工资薪金外,若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加总后,导致汇算清缴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税率,可能需要补税而非退税。
(2)申报操作方面
申报信息有误:如填写的收入、扣除项目等信息不准确,导致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可能无法退税。
未主动申请退税: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若未点击“申请退税”选项,将被视为放弃退税。
答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起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答疑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汇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根据24号公告的解读,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度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2019年办理2018年度汇缴申报时按15%的税率汇缴。如2019年底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预缴、汇缴继续享受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2019年度预缴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税款,2019年度汇缴也应按25%的税率办理。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多长时间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疑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答疑企业如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疑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期限是几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答疑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可以。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不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答疑个人所得税APP中出现其他任职受雇企业,但我完全不知情,应该怎么操作?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板块,仔细检查显示的单位信息,确认是否存在错误的情况。如果确认从未在该单位任职,点击该单位信息,选择右上角的【申诉】按钮,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并补充说明后提交。申诉提交后,相关单位信息不再显示,税务机关会展开调查,并通过APP的【消息提醒】反馈处理结果,用户也可以通过【异议处理记录】查看进度。
答疑去年更换任职单位,个税APP上汇算地如何选择?
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您可以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自主选择。
答疑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最近很多员工都在打听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想咨询下具体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答疑如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首套住房贷款”条件呢?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实际操作中,可咨询贷款银行确认。目前,个税APP对填报该项扣除的纳税人要求上传“首套住房贷款”补充证明材料,纳税人可以上传贷款合同中标注的借款人、贷款利率等页面的证明资料,也可咨询相关贷款银行如何进行线上查询获取证明资料。
答疑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第二套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如果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则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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