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15-2026061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15-2026061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6-22

  1.问: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境内企业需为境外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0%。如双边税收协定有规定优惠税率的,可按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优惠税率。

  2.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按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收入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3.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所得如何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办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若扣缴义务人从未开展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的,需先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办理,登记完成后再按以下流程办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扣缴义务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模块采集信息,生成企业信息码(如果之前已采集过该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则跳过本步骤)。

  二、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

  生成非居民企业信息码之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中点击新增合同采集信息。信息采集完成后,在“操作”栏可跳转后续业务办理,如点击“对外支付备案”,可对符合对外支付备案条件的合同进行对外支付备案;点击“更多-申报”,可跳转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等界面进行相应的申报。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未在【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直接跳转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模块的,也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选择已采集的合同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温馨提示:

  扣缴义务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国际汇税通)】套餐一站式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4.问:非居民纳税人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3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3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5.问:简易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公告第52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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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08-2026061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08-2026061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6-17

  1.问:企业在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时,系统提示“简称不合法,合法值为生产生活服务”,如何处理?

  答:电子税务局更新后商品编码有改动,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模块,重新维护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后再开具发票。

  2.问:收到短信提示“您存在线上平台销售收入,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尚未启用。请您进行核实确认,及时启用税费种并如实申报纳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查看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启用情况,如已启用请及时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如未启用,可通过【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自行启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税费种认定有效期起,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启用时,税费种认定有效期起无法选择到前期的,可直接通过远程办“税费种认定”业务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3.问:如何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查询和下载已申报的申报表?

  答:步骤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

  步骤二:设置申报表种类、税款所属期起止等“查询条件”进行查询,选择需下载的申报表,点击右侧的“导出”功能,界面上方会出现系统提示“您已发送导出申请,请10分钟后去【申报表单下载】功能下载报表”;

  步骤三:点击提示中的【申报表单下载】功能链接,系统会跳转至【申报表单下载】功能模块,待报表状态显示“生成成功”后,点击“下载”即可。

  温馨提示:点击表单右侧的“下载”功能可逐张下载PDF格式的申报表;若需合并下载申报表,可勾选所有表单后再点击左上方的“下载”功能,下载的文件格式为压缩包,解压后为合并的PDF格式的表单。

  4.问:如何开具无欠税证明?

  答: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具无欠税证明:

  一、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无欠税证明】模块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可前往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办理材料如下:

  (一)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二)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1份;

  2.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若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

  5.问:个人如何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清单?

  答: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

  2.选择上方菜单栏中【特色应用】功能,地区选择“深圳市”;

  3.点击【纳税清单打印(深圳)】模块,该功能模块仅包含深圳本地申报纳税记录,含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信息;

  4.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后,可查看并下载此纳税清单文件,也可根据需要开具英文版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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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补偿性资产是指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并参考应用指南,或有对价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出售方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和或有对价均源于对某些不确定性事项所作出的合同安排,但是两者在适用情形、本质属性、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区别。补偿性资产常见于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购买日已经存在的或有事项、购买日特定资产或负债的不确定性结果导致的支出或损失(例如被购买方未决诉讼败诉、应收账款坏账超出预期、税款补缴义务等)而给予购买方补偿的情形;补偿性资产属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一项可辨认资产,购买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或有对价常见于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购买日后特定条件或事项是否满足(通常与被购买方后续整体业绩挂钩,例如被购买方未来的经营业绩指标是否达成、市场份额是否达成等)而与购买方约定在购买日后对合并对价进行调整的情形;或有对价属于购买方合并对价的一部分,购买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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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8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联营企业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

  问:乙公司为中国境内非上市保险企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乙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乙公司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四条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2026年,甲公司在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能否采用与乙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即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从而对乙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本问题中,除乙公司外,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不涉及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应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随意调整乙公司就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作出的会计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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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8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投资方在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针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投资方的联营企业作为合并方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依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联营企业于合并日需将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等,并视同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被合并方时起即控制被合并方,在联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被合并方合并日前的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投资方在对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针对联营企业的上述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并参考应用指南,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当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投资方应基于联营企业合并日的所有者权益净变动额计算其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是对于联营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原被合并方合并日前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引发的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的重分类调整,投资方无需就此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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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8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公司对于收到的建设进度奖励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问:甲公司主要从事某材料的生产,于2×25年9月1日在乙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某项目,并与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其中约定:“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甲公司项目地基完工、厂房全部封顶两个节点分别给予甲公司建设进度奖励600万元,合计1200万元。

  如果甲公司项目在2×26年9月1日前未完成厂房全部封顶,每延迟1个月则扣除尚未兑现的建设进度奖励资金的10%,直至全部扣减完毕”。奖励扶持政策中未对公司收到奖励资金后的使用用途或方向作出限制。甲公司对于收到的上述建设进度奖励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在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根据政府补助相关文件中的政策依据、补助项目性质、补助用途、取得资金的前提条件等约定,并结合政府补助的申请、审批及验收等材料,综合判断取得的补助资金是否实质上用于购建或者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不应仅因政府未对补助资金的用途作出限制、补助资金获取时间晚于资产购建支出发生时间等直接认为该补助不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本问题中,甲公司获取的建设进度奖励款以项目建设为前提,因此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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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18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新矿产资源法下探矿权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问: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新矿产资源法创设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在转换时无需就取得采矿权另外支付费用。

  2025年8月1日,甲煤炭企业(本问题中简称甲公司)以开采煤矿资源为目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某煤矿探矿权。在甲公司取得上述探矿权时点,该煤矿处在详查阶段,储量基本查明。甲公司取得探矿权后,仍需精查矿井建设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等,估算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精准评价开采技术条件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提交满足矿井设计的全套地质资料,编制相关报告,并经监管部门评审和备案后,可取得或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甲公司预计需要3至4年完成上述活动并取得采矿权证。为缴纳矿业权初始出让费,甲公司向银行取得专门借款,产生借款费用。甲公司取得的探矿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如果甲公司在2025年7月1日(新矿产资源法施行日)以前取得探矿权,是否满足借款费用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

  答: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在新矿产资源法下,甲公司取得的探矿权与后续形成的采矿权实质上属于一项整体权利,该权利对应的采矿权资产需要经过相当长的购建活动(持续探矿)才能达到其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以开采矿产为目的取得探矿权的支出应被视为是最终形成采矿权的过程支出,甲公司相关探矿权满足借款费用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

  对于在2025年7月1日(新矿产资源法施行日)前企业以开采矿产为目的取得探矿权的情形,如果甲公司在取得探矿权时储量基本查明,且甲公司已确定在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在探矿权期限内可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且在转换时无需就取得采矿权另外支付费用,则应视为相关探矿权满足借款费用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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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8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条件、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问:甲公司委托乙设备生产商建造大型定制专用设备,定制周期超过1年,设备到场后在甲公司安装调试时间不足1年。甲公司需在签署委托合同时点提前向乙公司预付相关款项,为此甲公司借入专门借款。该专门借款利息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下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若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本问题中,甲公司购建定制化的固定资产,在发生预付账款时,资产支出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甲公司应当结合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如生产商是否已经开始采购设备生产所需原材料、开展设备生产活动等)进一步判断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是否已经开始。如果确有证据表明相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甲公司应当按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自生产商相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开始时起,至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止,将相关借款费用计入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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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8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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