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想成立一家公司,购进沙子(无票),卖给客户,给客户开3%的专票。这样合规吗,有税务风险吗?我的进项没有发票(白条)
首先贵公司增值税处理没有问题,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进行进项税抵扣,今年新政策之后可以开具3%专用发票。
但是所得税上是否进行核定征收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有税务机关认定之后在系统中添加核定信息。
所得税核定的条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疑2016年以前关于企业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先征后返,所得税减免,之后国家政策改变了,就没提所得税问题,增值税退税按免税收入处理可以吗?
目前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还是有效的,具体可参照里面的规定执行。
答疑。我公司老板自然人股东买了一个公司,在股权变更过程中签订《委托代理收购股权合同》。股权变更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注册资金为认缴)。涉及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吗?
《委托代理收购股权合同》具体内容是啥。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所以股权转让所立数据涉及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一般会涉及个人所得税,不过您这里讲的《委托代理收购股权合同》,没有内容不太好判断业务实质。
答疑因员工与单位有矛盾并多日不到岗,单位把工资停了,但各种保险没停,申报个税时不申报这名员工的可以吗?
个人所得税是全员申报,建议你们及早按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答疑年度审计报告需要在注册协会上备案吗?备案的编号是什么样子的,
原则上是都需要备案的,备案的编号 是一个条形码。
答疑我公司是工业企业,注册地点是某某村某某屯,城建税也按1%征收,房产税会因为注册地点是村、屯而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所以贵公司在某某村某某屯的房产很可能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疑合伙企业给个人合伙人发放工资,个人合伙人的工资是在季度申报个税时调整,还是汇算清缴时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及相应填报说明规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是在季度申报个税时不调整,在次年个税汇算清缴时调整。
答疑员工个人对我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进行个税汇算清缴,代扣代缴个税的我公司是否有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员工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是个人的义务,不是发放工资的企业(即代扣代缴个税企业)的义务。
因此,员工个人不对取得工资薪金进行个税汇算清缴,代扣代缴个税的公司没有税务风险。
答疑企业的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资产损失指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答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按“专业技术服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污水处理费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答疑我公司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应税销售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是指在提供服务的地点在境外或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境内公司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服务,不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4的规定,因此不能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员工的父亲为外籍个人且在境外居住,该员工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述规定中并没有规定被赡养人必须是中国居民,因此,您公司员工的父亲为外籍个人且在境外居住,该员工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
答疑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环保费用可以计入制造费用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环保费用应计入制造费用。
答疑疫情期间旅游景区卡丁车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卡丁车属于生活服务项下的娱乐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综上规定可知,疫情期间您旅游景区卡丁车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产生多缴税款,应由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因此,应由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答疑研发活动失败了,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的规定,其他事项(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
答疑我公司取得政府部门拨付的科技项目补助100万元,并按照要求专项用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企业获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如已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如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答疑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转出的进项税额如何考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发生亏损,实际没有减免税额,汇缴清缴时还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141)填报说明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因此,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即使亏损没有减免税额,也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141)。
答疑请问企业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二季度符合小微条件,那么,一季度预缴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2季度办理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第一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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