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从关联企业购入我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维修所必需的配件,该配件是否可以按视同自产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从关联企业购入您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维修所必需的配件,该配件适用财税[2012]39号附件4的第一条或第二条,可以按视同自产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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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企业计提的准备金准予扣除的有:证劵行业、金融企业、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四类。除这四类企业外,其他企业计提的准备金不可以税前扣除。这四类企业计提的准备金允许的相关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损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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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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