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到香港上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香港已缴个税,回国后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目前有效的个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七规定,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目前有效个税法规定和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规定,个人到香港上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香港已缴个税,如果在香港缴纳的个税大于按我国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个税,则回国后不需要缴纳个税;如果在香港缴纳的个税小于按我国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个税,则回国后需要缴纳补缴个税,按我国个税法计算的应交个税减去在香港实际缴纳个税的差额进行补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支付实习生的劳务报酬10月份是否可以按新规定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如下: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根据上述规定,2018年10月执行新规定的只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含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支付实习生的劳务报酬10月份不可以按新规定扣除,应按原规定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1... 11421143114411451146114711481149115011511152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