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我公司内部组织的员工技能大赛可以已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奖励吗?如果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是否就不用提供发票呢?
(1)可以以现金形式奖励,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
(2)现金形式发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提供发票。但是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安装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如何缴纳增值税,维护保养过程中更换零星配件是否统一按维护保养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维护保养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更换少量的零配件,可以视为混合销售行为统一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2017年9月甲公司补缴2016年度的房产税,该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该房产税应该在其所属年度(2016年度)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答疑公司过年发放给退休员工的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 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因此,公司过年发放给退休员工的奖金不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个人在两处公司任职,两个公司都发放工资,现在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各自分别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同时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疑股东向公司借款没有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取得的借款在该纳税年度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该股东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企业股东,其借款超过一年,既不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的也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单位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答疑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答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疑我个人买了一份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扣除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答疑金属结构预制活动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房产"的定义,且所属地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则需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答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填写的利润表的本期数是填写什么期间的数?那上期数呢?
参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答复:根据市局网站通知,《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年度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
因此2008年4月15日前,报送《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为08年1-3月累计数,“上期金额”为07年1-3月累计数。
因此2008年7月15日前,报送《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为08年1-6月累计数,“上期金额”为07年1-6月累计数。
因此2008年10月15日前,报送《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为08年1-9月累计数,“上期金额”为07年1-9月累计数。
因此2009年1月15日前,报送《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为08年1-12月累计数,“上期金额”为07年1-12月累计数。
答疑劳务派遣到其他企业工作,选择一般计税的能全额开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选择简易差额计税时,人工费部分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一般计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发票。
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有股票转让收入,申报增值税怎么填写申报表
申报时,填写申报表的附例资料,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股票的全部收入,本期扣除额填写购入股票的成本。
答疑实务工作中通用哪些方法来判断企业的工资薪金的支出是否合理
(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地税合作不断深入,将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比对,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所得税汇算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衔接;
(2)从业人数来测算。《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一项信息"104从业人数",对照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测算、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否合理;
(3)收入测算。对照《收入明细表》等的收入,测算、分析企业收入规模与工资水平是否匹配;
(4)成本费用测算。对照《成本费用明细表》等的销售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测算、分析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所占成本费用比重是否正常、合理。
答疑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如何确认捐赠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十三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答疑企业或个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答疑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要什么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答疑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对外发布名单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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