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关于转包工程所得税的问题:我有一个工程是600万,我将土建部分转包给了另一个建筑公司,转包金额400万,我们都是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在地税是核定征收的,对方给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我给甲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万,对方针对400万缴纳2.25%的所得税,我可不可以只缴纳差额部分(200万)的2.25%的所得税呢,如果可以有没有什么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企业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帐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具备上述条件实行查账征收,具体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核定征收即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因此,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将分包工程作为施工成本在税前扣除,实行按收入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依据收入总额600万及应税所得率、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分包的400万元计算。
答疑两处工资薪金所得怎么申报个税,对于两处的所得保险按照什么基数缴纳?怎么能合理避个税和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如果贵公司为雇用单位,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3500元/月),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支出部分进行明细申报;另一处支付的工资、薪金单位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支出部分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人(个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二、两处工资分别由支付单位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申报缴纳统筹部分社保费。
答疑个人或企业平价转让购入的房产是否要交增值税。还会涉及交什么税?对于受让方除承担契税、印花税外,还交其他税吗?
一、根据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因此,个人或企业平价转让房产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二、转让房产涉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受让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答疑有一个废业单位的车,因为需要车检就把车的手续落户到我单位了。但产权没真正变更。现在过了六年了,这台车就要给我们单位了。评估价格是13.5万,当时账面价格是35万~由于对方已经废业,我们现在要入账得怎么入
贵公司如果没有付该汽车的对价的话,一是固定资产盘盈处理;二是按接受捐赠处理,按照评估价值入固定资产,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答疑不含税进货可以含税卖吗?白条可以入库提成本吗?
不含税进货可以含税卖;白条可以入库会计上可以提成本,但税前不得扣除。
答疑出租库房租金10万,18年3月到19年3月,借现金10万,贷预收账款97087.38,应交税费2912.62,我家是小规模,填增值税报表时该如何填报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出租不动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填报本期数97087.38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填报2912.62元。
答疑未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列调整表中那个项目中
未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填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对应栏次中,无法确定的在(十七)其他栏次调整。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偶尔转让不动产的收入,是否计入一般纳税人销售额500万的标准?如果是属于旅游服务或者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差额征税情形的,其标准是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确认还是差额后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答疑建安合同的副本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建安合同副本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疑企业创办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因此,企业创办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企业承租商铺后将其转租,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者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答疑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投资企业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局关于完善研发开发费用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论、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答疑建成的房屋开始使用,工程款项未取得全额发票如何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答疑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可以分期摊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答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答疑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罚款,可以继续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 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疑从超市购入非自产免税鸡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食品加工厂从超市处购入非自产免税鸡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纳税人取得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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