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外购产品用于奖励的,视同销售时,销售收入是否可以以购入的成本价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答疑向客户赠送办公用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宣传品具有价值,所以应当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给予员工困难补助,该支出如何处理
该支出属于福利性质,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同时由于属于特殊困难补助,所以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条例规定的免税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答疑购入移动塑钢岗亭,作为保安值班室,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上述规定,岗亭符合房产的定义,应当缴纳房产税。具体认定标准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商。
答疑 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销售货物的框架协议,规定了单价,但是没有确定数量,合同期限是1年,每月结算一次,请问我公司该框架协议如何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先按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答疑受让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应按多少年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所以贵公司可以按5年进行摊销。
答疑固定资产延长折旧年限后计提的折旧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因此贵公司可以按改变后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扣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向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发票上的收款方名称可否使用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从上述规定来看,开具发票必须使用中文,不能使用外国文字。文件并没有考虑涉及外国公司的问题。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看是否可以填写英文名称,同时括号注明中文译名。
答疑我公司经常会收取供应商的款项,主要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导致我公司发生损失。请问该损失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这个要看原来的购销合同是如何确定的,如果合同确定的是对产品负责维修,并要求贵公司提供维修劳务,则贵公司维修该产品,应当向对方开具维修发票。如果合同确定的是对贵公司进行赔偿,则实际上是货物的折扣行为,供应商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有销售额,贵公司冲减库存商品成本。
答疑我公司销售自用的沙发(该沙发抵扣过进项税),由于是亏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支出,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整个项目中均没有确认收入,但增值税是按流转环节征收的,并不考虑是否有利润、是否确认收入,均应当按交易额缴纳增值税。由于该资产抵扣过进项税额,所以此业务应当按适用税率17%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疑我公司有一批员工到西藏,由于西藏的特殊气候条件,决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体检,请问相关支出如何会计处理?
考虑到该项支出是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且是工作环境的需要,所以该项支出建议计入劳动保护费。
答疑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的企业收到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财税[2012]38号: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答疑总公司中标并签了供电改造工程的合同,由南昌分公司施工的,南昌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中标及签订合同的是总公司,这种发票合规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 公司聘用其他公司的退休人员,支付的工资要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不交社保?
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答疑 企业搬迁,原工厂的土地是自行出卖合适、还是收政府收储合适?
土地价款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建议由政府收储,首先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交土地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在异地承包施工项目,发包方也不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增值税是在发包方的机构所在预缴、还是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疑购入设备符合2008年优惠目录,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2017]71号: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所以您公司2017年10月1日前购入的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可以在投入使用的年度享受优惠。
答疑建筑总承包方为开发房屋做的地基等是否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财税[2017]58号: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以建筑施工总承包方为开发房地产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应当适用简易计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根据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办法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答疑企业付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货物信息不全的,是否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答疑取得股息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何时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10点第(1)项进一步明确:“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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