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招用贫困人员,可以享受税额定额扣减的税收优惠,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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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公益性捐赠扣除纳税申报举例

(一)2019年10月,甲企业向××县政府捐赠了现金100万元,用于当地教育事业,该企业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300万元×12%=36万元,因此,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时,本年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36万,剩余的64万在以后3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二)2019年12月,乙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属于“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了一批物资,用于该地区实现脱贫。该批物资2019年11月购入,进价为100万,售价是150万,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不考虑增值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因此,该笔捐赠业务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万,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50万元。具体到年报填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50万元,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100万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调减50万元。同时,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金额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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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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