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取得建筑业简易征收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取得建筑业简易征收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政策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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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退休人员返聘到企业,是否需要交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的费用是否会进入到退休人员的以后退休金账户中?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正常程序缴纳?

一、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统筹部分社会保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所以,贵公司退休返聘人取得报酬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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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税务局每年都到单位来查账,营改增时单位不欠营业税,税务金三系统也没有单位欠税记录,2018年,税务局到单位查账,说营改增2013年以前业务应当补交营业税,针对此项业务当地税务局曾专门核查,上级税务稽查局也核查过,没有表示过单位欠税。按照税收征管法,追缴税款只能追缴前3年,特殊情况追缴前5年,请问税务局追缴5年以前税款是否有政策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导致计算错误等失误,从而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税款追征期为3年,数额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5年。

如果贵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可以按照5年期限不再追缴处理。但是如果贵公司该事项涉及到违规操作金额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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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们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公司,公司有三个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目前是亏损状态,其中一个股东想撤股,有新股东加入,请问股权可以平价转让吗(如果平价转让是否就没有个人所得税)?在转让过程中个人除了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还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吗?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什么税?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目标企业不产生纳税义务。

二、个人股东之间一般不允许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除了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涉及其他税费。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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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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