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哪些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疑吸收合并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是如何确认限额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从上述可以看出,这个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是每年可以弥补的限额,但不能超过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5年补亏期)。不过有些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实务中要多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答疑2017年度发现2016年度销售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客户协商给予折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需要调整2016年度的收入?
根据下面政策规定,不需要调整2016年度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答疑挂面加工厂从超市购入非自产的免税鸡蛋,取得超市开具的免税发票,加工厂是否可以确认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下述政策规定,该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疑公司研发部门人员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餐费、会议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从上述可以看出,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但餐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答疑公司研发部门租房支出可否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从上述可以看出,与房屋有关的各项支出不允许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答疑自然人专利技术对外投资的涉税处理?
(1)应当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可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第一条26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当缴纳印花税。
答疑不动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印花税?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虽然投资合同不属于征税合同,但是由于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投资双方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接受投资后,被投资方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增加,则被投资方应当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额计缴资金账簿印花税(万分之五)。
答疑预收款情形下,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销售特点以及相关的政策,按以下项目"孰先"的原则确定:
(1)开具发票
(2)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含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或实际交房时间孰先),同时收取款项(含合同约定收取或实际收取孰先)
(3)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答疑我们公司新建的化工产品生产车间如何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答疑 我们公司先支付一部分款项给供应商,然后供应商给我们发货,过阵子再给我开具增值税专票,那么针对类似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贵公司支付款项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货时先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暂估)
贷:应付账款(暂估)
收到发票时,先冲销之前的暂估,再按确定的金额入账:
借:库存商品(暂估)(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同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然后冲销之前的预付款项目:
借:应付账款
贷:预付账款
答疑我公司给退休职工发放的中秋节慰问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公司为外派人员境外工作,在国外缴纳的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费用,员工缴纳的部分是否可以在计算个税时税前扣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内社会保险费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扣除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作为委托方,与集团财务公司、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贵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答疑我们公司购买职工学习的专业书籍,取得的发票税率是*,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因此,公司购买职工学习的专业书籍,对方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所以给开具的发票税率是*,贵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答疑企业付个人劳务报酬费500元,未达到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还要申报吗?
国税发[2005]205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所以在付个人款项时,即使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是零,也要进行纳税申报。
答疑其他个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个人销售大连的住房是否要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答疑被投资公司注销确认的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前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七)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答疑被投资企业注销,企业的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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