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投资私募基金取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投资私募基金取得收益,属于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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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研发费用,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因此,企业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在筹建期发生研发费用,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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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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