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共青团收取的团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答疑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答疑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怎样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答疑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固定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答疑我们公司采购货物,对方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与信用代码证号不一致,我们是否可以接受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若对方企业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发票上加盖了老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答疑自然人股东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应如何确认股权原值?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因此,自然人股东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答疑我们公司在IPO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因此,贵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疑 我们公司上月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家具,对方当时没有开具发票,我们这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要求对方给我们开具了专用发票,我们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未取得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缴纳税款,购买家具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答疑企业每月给员工发放物价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对贵公司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物价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公司目前没有销售收入,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是不是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如果贵公司销售收入今年为0,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该纳税调增,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答疑公司的法人有处房产,我们使用法人房产办公,现在地税稽查让我们法人按房产余值交税,条文依据是什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如果贵公司是无租使用法人的房产办公,那么应该由贵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吗?
参考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开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答疑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是蓝色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所以发票专用章不可以盖成蓝色的。
答疑残保金计算时,在公司上班未满一年的员工,是否要算做在职职工人数?
财税[2015]72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所以上班未满一年但与公司签订的劳务服务合同是1年以上的,则属于公司在职职工。
答疑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财税[2016]25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疑企业付给员工的蛋糕卡、理发券、餐补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财税字[1995]082号: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企业付给员工的蛋糕卡、理发券和餐补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答疑土地增值税什么时间清算?
国税发[2006]187号: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答疑企业转让股权,印花税怎么交?
国税发[1991]155号: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缴印花税。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疑软件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意外保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过节发的粽子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所以软件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意外保险和购买的粽子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疑公司高管从两个公司分别有工资,是要年末再进行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附件填报说明,要在取得收入的次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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