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筑行业的预付账款施工方不是要给建设方开具全额发票,但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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