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有个项目维修人员是外聘的,他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我公司可以入费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上述业务费用“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前扣除需要保证相关性和真实性,同时需要税前扣除凭证如需要用工合同和银行流水凭证来证明真实发生,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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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房开企业实物中为了下贷款发票提前开具,开完发票对应发票总房款计入预收账款贷方,同时预收账款贷方红字记已收到首付款部分,差额是待放款的按揭款计入应收账款借方,日后下来贷款再通过应收账款贷方冲销,年度汇算的时候预收款是按照当期发票金额做为计税依据,还是按照当期实际收到首付款和按揭款作为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毛利额转回与其预交时的税款不同步,造成转回档期不能体现退税,只能形成以后年度弥补亏损)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年度汇算的时,是按税收口径即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进行调整,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实务中为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预售款项(预收账款报括定金、首付款),而不是当期发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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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所售商品,大部分为个人消费,为了收款方便,专门设了一个个人银行卡,这个银行卡只负责收款业务,公司平时定期把银行卡的所有的钱,转入对公账户,月末也清零,把款项全部转入对公账户。1请问这张银行卡有税务上的风险吗?2开设的个人银行卡账户要不要在税务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公司所售商品,大部分为个人消费,为了收款方便,专门设了一个个人银行卡,这个银行卡只负责收款业务,违反上述政策,存在虚开发票风险。开设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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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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