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第三条内容删除;第四条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中内容修改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虽不属于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的范畴,但为保持上报数据的连续性,各地税务局在向总局报送个体经营税收收入时应包含该税收入,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在生成个体经营税收月度快报时再予以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和监管的方针,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再次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以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继续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加快推广使用的步伐;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三、[条款废止]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作,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加以落实;要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信息的交换,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双方对同一纳税户核定定额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今年1月起,总局开始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总局征管司。对于因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发布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条款修订]为便于各地准确做好统计和分析,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口径作进一步明确。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在集贸市场内、外生产经营且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二是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所缴纳的与临时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三是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的个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虽不属于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的范畴,但为保持上报数据的连续性,各地国税局在向总局报送个体经营税收收入时应包含该税收入,总局计划统计司在生成个体经营税收月度快报时再予以扣除。[修改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虽不属于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的范畴,但为保持上报数据的连续性,各地税务局在向总局报送个体经营税收收入时应包含该税收入,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在生成个体经营税收月度快报时再予以扣除。

  五、加强对重点税源和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动态管理在全面加强个体税源分析和征收管理的同时,各地要继续做好对45个重点集贸市场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重点集贸市场和个体大户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大户建账工作,逐步提高查账征收的比例。从2005年起,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重点集贸市场和10户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资料,并进行必要说明和分析,重点反映征管措施和效果。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未达起征点业户大量增加,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完善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后续管理措施,通过业户申报和税务机关定期巡查的方式,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源监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3-28
文号:国税发[2005]48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税收分析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1号)相继对税收分析档案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从2004年各地建档情况看,大多数地区能够按照要求层层建立和报送税收分析档案,对深入分析收入变化原因,加强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的地区存在报送不及时、有关数据指标口径理解不统一、重大影响因素说明不全以及税收分析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2005年税收分析档案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建立税收分析档案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正确指导组织收入工作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做好税收分析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对影响收入的各种因素建立档案,进行科学的、系统的、连贯的记录和整理。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对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完整、准确地掌握税收收入变化的内在原因、反映政策执行情况和征管效能、保持税收分析工作的连续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建好税收分析档案重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税收分析档案主要指标口径说明2005年的税收分析档案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1号)中的有关要求上报。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和填报2005年税收分析档案,现将档案中的有关指标口径说明如下:

  (一)本期新发生欠税:分两种情况,如报告期为月度,是指当月新发生的欠税额。报告期为本年累计时,是指本年新发生的欠税额减去本年新发生欠税在当年清缴入库额,用负数表示。

  (二)清理欠税入库:反映报告期内清理欠税的入库额。如报告期为月度,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在本月的入库额;二是清理本年内以前月份新欠入库额,在报送时两个部分应予以文字注明。报告期为本年累计时,只包括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入库额,用正数表示。

  (三)新批缓征税款:分两种情况,如报告期为月度,是指当月新发生的批准缓征税款额。报告期为本年累计时,是指本年新发生的批准缓征税款额减去本年新批缓征税款在当年入库后的余额,用负数表示。

  (四)缓征税款入库:反映报告期内缓征税款入库额。如报告期为月度,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以前年度缓征税款在本月入库额;二是本年以前月份新批缓征税款在本月入库顿,在报送时两个部分应分别予以注明。报告期为本年累计时只包括以前年度缓征税款入库额,用正数表示。

  (五)汇算清缴入库反映报告期内汇算清嫩入库额。如报告期为月度,指汇算清缓税款在本月的入库额。报告期为本年累计时,指本年汇算消缴入库额,用正数表示。

  (六)查补悦金:反映报告期内查补税金入库额。如报告期为月度,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以前年度税款在本月查补入库额,二是本年以前月份税款在本月查补入库额,在报送时两个部分应分别予以注明。报告期为本年累计时,只包括以前年度税款本年查补入库额,用正数表示。

  (七)增值税进项抵扣变化影响增值税收入(即原购进变化影响增值税收入):反映报告期进项税额抵扣变动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额。仅当主要税源企业购进变化很大,进而对本地区增值税收入产生较大影响时填列,需在文字说明中具体说明相关情况。

  (八)销售收入变化影响增值税收入(即原产成品变化影响增值税收入):反映报告期销项税额变动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额。仅在主要税源企业销售情况发生很大变化,进而对本地区增值税收入产生较大影响时填列,需在文字说明中具体说明相关情况。

  (九)本期政策影响小计:反映报告期内各项政策对税收收入影响额的合计数。政策性因素影响额包括报告期内新增政策影响额和以前出台的政策在本期的延续影响额。

  (十)其它小计:反映本地区影响报告期收入较大的其它因素的影响额。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项加以罗列并规范化。如本地区有延期申报税款(相应地有延期申报税款入库),则可加以列明。

  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数据均为影响报告期收入额,而不是比上年同期增减额。

  三、几项具体要求

  (一)报送必须及时。及时报送是建档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及时深化税收分析的前提。2005年税收增减收因素档案报送时间仍为每月6日前,报送方式为TRS格式广域网报送,报送地址为:Center/Jitong/Jihua/各地上报/2005年/增减因素档案。税收分析报告档案报送时间仍为每月15日前,报送方式同上,报送地址为:Center/Jitong/Jihua/各地上报/2005年/分析报告档案。另外,我们对2004年各月和2005年前两个月各地增减因素档案和分析报告档案的上报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将在广域网(FTP)Center/jitong/总局发文中公布,请需补报地区务必在4月底前补报到原地址。

  (二)数据要准确量化并前后衔接。各地要根据实际条件和具体情况,对各项数据准确量化。欠税、缓征税款、延期申报、查补税金等项目必须实事求是;政策性影响数额需要计统与税政部门共同进行统计和测算。同时,要注意各项数据在前后时期的互相衔接,即有些项目不仅对本期收入产生影响,还会对下期收入产生相反的影响,如进项税额抵扣等。

  (三)数据的文字补充说明必须完备。增减因素档案仅仅有数据是远远不能满足建档目的的。为了清晰地反映影响各月收入的主要情况,必须对各项数据进行必要的文字补充说明。如欠税,要具体列明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具体数额。

  (四)分析报告档案要规范和具体。分析报告至少应该反映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税收情况的客观描述,包括收入特点、增减原因、存在问题等;二是反映征管措施成效和政策变动对收入的影响;三是剔除非即期收入因素(即非本期经济对应产生的税收)后,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是否协调,分析差异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月度收入分析简报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动的原因,更好地组织收入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月度收入分析简报制度。即当月税收收入异常(指收入下降或增长幅度超过30%或低于10%三种情况)的地区,须于每月4日前(快报报送后一日内)向总局报送影响收入变动的主要原因分析。简报通过传真或广域网报送,传真电话010-63969845,广域网报送地址:Center/Jitong/Jihua/各地上报/2005年/4日前报送。简报要求简明扼要,说明影响收入变动的主要因素即可,详细分析仍随税收分析档案报送。

  税收分析档案是一项时效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力求做到报送及时,数据翔实。总局将对2005年分析档案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同时,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分析档案开展调查研究,将意见及时反馈总局,以建立科学、严谨、切合实际的分析档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3-29
文号:国税函[2005]2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4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的请示》(中化总财发材[2004]48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4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4-11
文号:国税函[2005]2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30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53号的规定,本文件自2007年5月20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弓I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目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3、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4-12
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组织收入

  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是衡量工作成效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要着力抓好年度征收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切实加强收入督导的力度,搞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跟踪掌握各地区征缴进度,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进度较慢的地区采取措施狠抓费款入库。

  二、加强管理,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

  (一)加强费源管理,提高监控水平。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一要有计划地定期开展费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社保费费源分布情况,特别是有效费源和重点费源,摸清费源总量及其结构、费源变动及其特征、征收率、缴费能力状况等底数。二要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逐步建立户籍档案,健全缴费人登记底册、征收台账等基础征管资料。要结合税务登记的开户、变更、停复业、注销等情况,对缴费人实行动态管理。三要建立重点费源监控制度。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及以下各级重点费源户标准,随时掌握其费源变化情况,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对年缴费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点费源户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四要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结合税收征管、稽查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定期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

  (二)大力做好欠费管理和清理欠费工作。欠费是社保费征收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大力压欠。一是要开展欠费清查工作,对历年欠费逐户核实,建立欠费人档案和清理欠费台账,加大监控力度。二是要对欠费和欠费人合理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对其中欠费数额较大的重点欠费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要作为各级重点监控对象,实施跟踪管理,定期追欠。三是要将清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在摸清欠费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清欠计划并抓好落实。

  (三)加大参保扩面工作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当前尤其要做好以非公经济、自然人为重点的扩面征收工作,逐步消除参保的盲点,不断增加费源和社保费收入。

  (四)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大力加强宣传是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创建优质、高效的社保费征管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最好的宣传"的理念,逐步建立社保费宣传的长效机制,以宣传促征管,以征管带宣传。要面向社会、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内部、外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情况、成效以及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持之以恒地开展社保费宣传工作,营造良好征管氛围。

  三、狠抓规范,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狠抓管理制度规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掌握社保费征管规律,以税收管理的标准来加强社保费的征收和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法制化建设,积极争取和推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将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地方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把社保费规范管理纳入税收规范化工程建设体系中,融入整个税收征管系统之中,实现税费征管一体化。三是完善岗责制度。

  要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部职能机构在社保费征收中的职责,将社保费征管环节中的岗位及其责任逐一落实,明确岗责目标,避免出现管理的"真空".四是完善考核制度。要从组织收入、征收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稽查等各方面实行税费并举,统一考核。要将征收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征收单位,将责任落实到人,将社保费征管工作成效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完善社保费征管工作考核制度。

  (二)狠抓征管程序规范。各地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征管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实现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一是规范建档管理程序。在为缴费单位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的同时,就要分户建立征管档案,明确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二是规范申报程序。要明确缴费人的缴费申报义务和报送的资料,注重坚持日常申报审核制度。三是规范征收程序。要明确社保费征收入库的程序规定,逐步规范社保费的入库方式、征收方式及缴费基数,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四是规范检查程序,充分发挥税收征管综合优势,实行税费统查。五是规范催缴、处罚程序。各地要制定统一催缴的期限和文书,明确规定处罚的部门、处罚的条件、标准和决定程序。六是规范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办法,对被举报人要在有关政策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实、查处。

  (三)狠抓缴费服务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切实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缴费遵从度和优化缴费环境为目标,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明确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改进缴费服务,做到服务与征管有机结合,在强化征管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社保费征管。各地要结合本地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落实"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文明办税"八公开"等经验和做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税务、劳动、银行等联合办公的做法,不断拓宽服务内容和项目,提高缴费服务质量。

  四、树立正确观念,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代征"社保费的错误认识,树立税务机关就是社保费征缴主体的正确观念,不断强化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发挥征收力度大、征税网点多、征管信息资源和征管经验丰富、征管信息化水平高,熟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完成社保费征管工作各项任务。

  (二)积极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要认真借鉴和大力宣传部分地区实行全责征收的做法及经验,努力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推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先试点再逐步铺开的做法,大力推进这项工作。

  (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这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也是巩固、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社保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接手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实现"五费统征".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献言献策,逐步理顺和完善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职责,努力建立新的征管模式。

  五、推进信息化和机构人员建设,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积极推进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是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基本依托。各地税务机关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功能和成果,补充社保费征管的内容。单独开发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的地区,要适时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进行资源整合,实行一体化管理和一户式管理。要积极探索充分利用税收管理,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信息与社保费征管相结合的方法,使税费管理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共享,各地可以借鉴部分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经验,继续大力开展与财政、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通过银行扣缴等多种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并将有关数据、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实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缴费人实行建档管理,并积极推广邮寄、互联网等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缴费人。

  (二)建立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社保费征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建立健全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在省、市税务机关单独设立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并选调具有较好税收业务基础、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社保费业务和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努力提高社保费征管人员的素质,逐步形成一支素质优良、业务能力强、知识结构合理的社保费专业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4-14
文号:国税发[2005]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旅发[2005]33号 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 公安部 教育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交通安全保障及有关费用优惠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委)、交通厅(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

  为贯彻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4]35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经研究,现就有关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参加红色旅游的交通安全、车辆标识和交通、住宿费用优惠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组织大中小学生参加红色旅游的原则

  根据大中小学生年龄特点、本人无工资收入以及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巳普遍实行“一费制”等情况,大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和未成年人集体参加红色旅游(以下简称“学生红色旅游团”),应遵循自愿、就近、方便的原则,鼓励形式多样、节俭有效的参观学生活动。原则上,小学主要组织学生参加当地红色旅游活活动,中学和大学一般不组织跨省、自治区的红色旅游参观活动,确需组织跨省和自治区的,要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的交通安全保障

  (一)组织学生红色旅游团,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学生红色旅游团乘坐汽车的,必须选择当地交通部门或旅游部门推荐的信誉好、安全行车业绩优良的客运企业或旅游企业,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承担学生红色旅游团运送任务的驾驶人驾龄必须在三年以上,责任心强,无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对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车辆,承运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参与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严禁用货车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车辆不得有超员载客、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得夜间行车。组织学生红色旅游团的学校,要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对乘坐飞机、火车和客轮的学生红色旅游团,相关的民航、铁路和水运企业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四)组织学生红色旅游团的学校及其他单位,应对学生的交通意外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做出切实安排。

  三、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车辆标志

  对承担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车辆,要设计醒目的“学生红色旅游团”图形标志。分别张贴在汽车前后方挡风玻璃的右侧,作为“学生红色旅游团”活功宣传标志。

  四、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的优惠

  (一)铁路部门要从运输能力和票源上优先保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需要,安排较好时段的车次。暑期学校集体组织的红色旅游团,经市(地)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团体购票证明铁路部门给予硬坐票价20%的优惠。

  (二)乘坐公路客运车辆的学生红色旅游团,除享受1.4米以下儿童可以半价购票的优惠外,乘坐交通部门选定的承担学生红色旅游团运输任务的公路客运企业或旅游客运企业的客运包车,票价在规定的标准上降低10%。

  (三)根据民航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红色旅游团中12岁(含)以下中小学生乘坐民航国内航班,机票价格按照成人普通票价的50%计算,并免收机场管理建设费;12岁以上学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原则上不高于成人普通票价的60%。

  (四)鉴于大中小学生无工资收入,为增进革命传统教育、弘扬艰苦奋头精神,学生红色旅游团的住宿安排以当地党政军机关的招待所及青年旅社、家庭旅馆等经济型住宿设施为主;当地经济型住宿设施接待能力不足的,可安排入住有接待能力的旅游饭店,房价原则上按门市价减半收取,具体优惠办法由饭店自行制定。红色旅游区(点)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加强经济型住宿设施的建设。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清洁、卫生、安全方面加强对学生红色旅游团住宿设施的规范和管理。

  五、关于财政、税务部门积极支持学生参加红色旅游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中办发[2004]3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工作,积极支持红色旅游的发展。依照国家财政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承担学生红色旅游团运输任务的交通企业,国家不再制定直接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4-27
文号:旅发[2005]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4月12日联合发布的第30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五条第7款对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有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企业,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规定,税务部门在接到同级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抄送推荐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后,应对推荐企业是否有该款列明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于7月15日前报至总局。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5款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要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将有问题的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总局,可与推荐企业的核实情况一同上报。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每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公告。2004年度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完成2005年度的核实工作。

  附件:2004年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4-27
文号:国税发[2005]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下发后,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加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便于各地税务部门了解此项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及要求通报如下:

  一、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一)资质认证。信息产业部按照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业务分工,对提出生产税控收款机申请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目前,资质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通过资质审查企业的名单已公布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

  (二)生产许可证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告的获得资质认证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名单,授权其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作生产一致性检查,通过者,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这一工作周期约需50天左右。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颁发了《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政部并已同意将发票有奖活动所需资金列入预算。

  (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并制定下发了《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同时,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已进入实地测试阶段,预计5月中旬完成。总局将在正式推广使用前安排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

  (五)为规范税控发票的规格,严格印制、使用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二、正在制定的几项配套制度

  (一)总局将制定统一推行税控收款机行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申报办法,以便统一税控收款机营业税的纳税申报。预计5月初出台。

  (二)总局即将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IC卡灌装公告》,预计5月份出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进行公布,请各地自行查阅。

  (三)总局还将制定防止生产企业和服务商走逃的措施,确保纳税人购置的税控收款机产品能够得到应有的服务。预计5月底出台。

  (四)总局将制定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票种及票量核准、发票发售、月中购票、增购票量核准等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预计6月底出台。

  (五)总局将利用税控收款机的开票信息资源,进一步开展"以票控税",制定票表比对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以做好税控收款机的开票信息与纳税申报的票表比对工作,强化税源管理。预计6月底出台。

  (六)总局继与财政部制定鼓励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财税[2004]167号)后,正在与财政部研究制定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以推动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顺利进行。预计6月底出台。

  三、系统运行环境的准备和要求

  (一)根据总局一体化技术路线,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取省级集中的方式运行,即:数据和处理均集中在省一级存储和运行,前端操作工作站微机分布在各个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用J2EE三层架构设计开发,数据库采用ORACLE 9i,中间件采用BEA公司的WebLogic 8.1,浏览器为IE 5.5以上。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小型机服务器,中间件服务器采用小型机服务器或PC服务器,网络利用国地税系统广域网。

  地税系统原则上与国税系统保持一致。但考虑到地税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总局特组织开发了单机版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数据库采用ORACLE 9 Lite,Windows98以上操作系统。

  (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使用的税控IC卡密钥发行采用网络发行机制。为保证密钥发行安全,总局将统一部署配备税控专用密码机,每个省局将配备一台税控专用密码机系统。在单机版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卡片发行初始化、IC卡报税、监控信息回写和发票真伪鉴别等涉及密钥处理的功能需要通过拨号上网方式与省局税控专用密码机系统联网才可实现。即:在正式运行过程中,涉及卡片初始化、IC卡报税、监控信息回写和发票真伪鉴别时要保证单机与部署在省级的密码机系统保持连接,以便采用密钥进行加解密。

  (三)用户卡及读卡器

  "用户卡"是税控收款机或税控器中税控数据报送到税务端的传输介质,也是税务端监控信息传回纳税人端税控收款机的传输介质。税务端通过通用读卡器读取用户卡报送数据并往用户卡返写监控信息。

  国税系统采用防伪税控专用读卡器。在正式推广前,由总局统一对现行的防伪税控报税读卡器进行升级,不足部分由总局统一配置。地税系统通用读卡器由总局通过招标统一配置。

  (四)与各地征管软件作好衔接

  税控收款机系统在发票信息写卡和申报一窗式比对环节需要与各地征管软件衔接,总局将专门下文公布系统接口规范。国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的衔接工作总局已经统一解决。各省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的衔接工作,由各省根据总局公布的系统接口规范自行解决。

  (五)关于小型机等设备情况

  目前,由总局为各地国税系统配备的小型机已进入招标阶段。

  四、对各地的工作要求

  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时,总局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在此之前,各地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实施意见》的要求,着手前期准备工作:

  (一)调查摸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因而必须分行业、分区域摸清底数,抓住那些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平时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开假发票而且交易频率高、现金结算多、核算不健全的重点行业和纳税户,在推广计划中优先安排。

  (二)准备方案。在深入细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分别轻重缓急,选准推行行业次序,合理拟订"具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标准,共同为地方政府起草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报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与此同时,要周密计划好内部的工作流程、岗责设置以及员工培训,确保推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三)协助招标。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总局编写的《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范本》(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参与并协助地方政府负责招投标工作部门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招标文件,重点要把好售后服务关,确保选型招标工作顺利进行,进而促进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顺利开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4-28
文号:国税函[2005]3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际便函[2005]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报批格式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的要求,2005年度各地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各地立案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结案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相关格式参阅附件),在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立案或结案工作。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

  2.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基本格式

  3.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

  4.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基本格式


  附件1: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国内主要关联企业及分布地区

  拟审计年度

  主要避税嫌疑

  工作计划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

  总局国际司意见(盖章)年月日


  附件2: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基本格式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纳税人名称、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投资变动情况、经营期限、开业时间、生产经营范围等;

  (二)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主要税种、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相关依据等;

  (三)开业至今的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可用图表列示)等。

  二、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企业认定:关联企业名称、国别、认定标准、关联关系(可用图表列示)、可否开展全国或区域性联查及原因等;

  (二)关联交易认定:涉及的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可用图表列示)等。

  三、案头审计分析

  (一)财务指标分析:生产经营、损益、纳税、投资变动等情况是否相符;

  (二)可比性分析:产品特征、企业发挥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战略等,已经收集到的可比资料,与之相比纳税人各项指标是否异常;

  (三)初步结论:纳税人存在的避税疑点。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针对疑点拟采取的审计重点、需进一步收集的资料;

  (二)存在的难点问题;

  (三)调整方案的初步考虑。


  附件3: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立案时间拟结案时间

  调整方案

  调整结果测算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

  总局国际司意见(盖章)年月日


  附件4: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基本格式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可参考《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做简要描述)

  (一)概况;

  (二)历年生产经营情况;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四)案头审计发现的避税疑点。

  二、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调查取证情况(包括自行取证和纳税人举证情况),资料可比性如何,纳税人提供的定价方法等;

  (二)可比性分析及差异调整情况,包括产品特征、企业发挥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战略等;

  (三)对所有类型关联交易避税事实的确认(按交易类型列举),排除的避税疑点及理由等;

  (四)谈判情况,纳税人进一步举证情况,纳税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等。

  三、调整方案

  (一)调整的法律依据;

  (二)调整的对象、关联交易类型、年度、金额,不予调整的关联交易内容及理由等;

  (三)调整方法、调整比率的选用及理由,差异调整等;

  (四)调整结果测算,包括弥补亏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所得税款、调增流转税应税收入额、调增流转税款、调整后是否进入获利年度等(分年度和汇总计算,列出公式和计算过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4-29
文号:际便函[2005]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5]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企业调查人员近半年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3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323884户,剔除重户企业1786户,有效调查企业322098户,比上年增加15.65%。其中,国税调查254992户,比上年增加15.91%;地税调查68892户,比上年增加15.31%。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5052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8.82%;实交消费税1157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7.82%;实交营业税1392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8.5%;实交企业所得税2084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68.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1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56.49%;实交地方七税685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36亿元。

  经过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选出41个先进单位:

  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3个,其中内税系统18个,分别是(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青海。外税系统5个,分别是:天津、大连、江苏、宁波、深圳国家税务局。

  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18个,分别是: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湖南、深圳、海南、贵州、甘肃、宁夏、新疆地方税务局。

  另外需要提出表扬的是,山东、湖南、广西、陕西国家税务局以及贵州、甘肃地方税务局写出了高质量的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已在哈尔滨召开的2004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布置会上作为会议交流材料发给会议代表。

  希望以上受到表彰和表扬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把调查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为加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相互交流,现将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总结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取长补短,争取将2004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为布置2003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在贵阳召开了布置会,会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4]58号)。各地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辛勤工作,顺利通过了审核,数据质量与上年相比有所提高,圆满完成了数据的收集任务。

  在完成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后,各地结合本地特点和需要,应用所收集的数据从税源分析、收入特点、税负分布状况、出口退税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上报的分析报告质量普遍提高,逐步实现了调查数据的应用分析和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一、2003年度调查数据的基本情况

  2003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323884户,剔除重户企业1786户,有效调查企业322098户,比上年增加15.6.5%。其中,国税调查254992户,比上年增加15.91%;地税调查68892户,比上年增加15.31%。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5052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8.82%;实交消费税1157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7.82%;实交营业税1392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8.5%;实交企业所得税2084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68.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1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56.49%;实交地方七税685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36亿元。

  二、各地开展调查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

  各地在贯彻和落实贵州会议精神和财税[2004]58号文件的各项要求时,普遍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在调查工作的实践中摸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选户,合理确定调查范围

  各地在按照财税[2004]58号文件要求的选户标准和范围开展调查工作的同时,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选户标准,使调查范围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例如,北京国税兼顾特殊行业企业,将143家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北京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全部纳入调查,并及时与地税局沟通,将国、地税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纳入调查的国资委直管企业进行比对,剔除重户,避免重复调查;厦门地税为避免国地税重复调查现象的发生,在被调查企业选择上与厦门国税局沟通协商,营业税纳税大户尽量纳入地税调查范围,增值税大户尽量纳入国税调查范围;青海地税规定列入调查范围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90%,将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中的建账户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中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纳入调查范围;继甘肃、河北、青海、广西国税之后,湖南国税从2004年起,将全部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列入了调查范围。

  为保证当年调查数据具有可比性和代表性,大部分地区国税、地税对于上年列入调查的企业,除了关停并转和新开业不到一年的企业外,基本上都列入了当年的调查范围。山西国税、黑龙江地税选择调查企业除坚持数据连续性和可比性原则,还坚持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原则,以及实际情况与突出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将有代表性行业的企业列入调查范围,并注重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行业结构的合理性,突出调查重点。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培训、数据收集和工作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地都已开始加强利用网络方式开展税收调查工作,有效降低了数据采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北京国税在国税局网站建立"税收资料调查专栏"将调查表电子文档及说明、税收调查软件及安装使用方法、最新调查参数等及时快捷地向纳税人提供使用,并编制《2003年度税收资料调查软件操作简要流程》、《SDMS系统常见问题解答》发放给纳税人。重庆国税把税收调查软件及工作流程讲义、培训幻灯片、软件常见问题答疑等放在网上进行内部培训,对负责调查的新手和企业财务人员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培训内容集中在软件操作流程、企业代码的编制和修订、调查表指标讲解和填写说明、常见问题解答等方面,针对不同层次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陕西国税在国税系统内部广域网FTP上开辟专门交流信息的地址,为及时将财政部下发的最新参数、通知和相关的软件使用说明等下发给基层提供了交流平台。北京地税在税务局网站上的营业税管理处网页下开辟了"税收资料调查专栏",参加调查的企业只要按工作流程逐步操作,即可将调查软件、参数、代码库等资料装入电脑,在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数据录入、审核后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严格审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数据的质量是调查工作的生命,各地在数据质量审核工作中,也总结出了许多有效可行的办法。山西国税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其收集的数据汇审结束形成数据库后,首先使用参数进行测算、分析汇总数据,同时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额或相关的指标与统计部门、税政、征管部门日常掌握的数据进行核对,确认这些数据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后,再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最大程度地避免由于企业或录入人员在数据录入时出现错误。吉林、宁波、湖南、广西、青海等国税机关实行"四级审核"

  或"五级审核"制度,五级审核即企业自审、基层分局初审、县级局审核、市(州)

  局终审、省局组织进行交叉汇审。宁夏国税按照"五个步骤,三个环节"确定了工作目标,"五个步骤"即:一是确定调查企业,二是多形式培训调查人员,三是填表录入初次审核,四是上报前复核、终审,五是全面分析总结:"三个环节"即:一是选定调查对象,二是收集调查数据,三是分析复核数据,并专门制作了数据分析软件下发各地,便于各地分行业、分性质展开测算分析。

  山东国税依托CTAIS决策分析系统对SDMS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即选择几个单位先期报送的企业代码、数据进行核实,并对核查中常见问题及时通报各地,汇审之前就以严格标准形成了必要的约束,汇审工作量大大减少。下一步,还准备针对大部分调查数据在CTAIS系统等现有应用软件中已有收集这一实际,实现各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对税收资料调查表中已经采集过的数据不需要纳税人再次填报,纳税人只需通过网络填报CTAIS系统尚未采集的数据。

  广东、山东地税实行集中汇审,提高数据质量。为保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改变往年以省局为主审核和单纯依靠审核公式审核数据的审核形式,从部分市地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中汇审,分享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级核实,提高调查工作质量。青岛地税为确保营业税调查数据的质量,强调企业填报和修改数据时,需有填报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提高数据填报的严肃性,并坚持人工、微机审核并重的原则,使每一户企业数据的真实准确责任到人。

  三、工作总结和数据应用情况

  根据财税[2004]58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在数据收集之后要向部、局两家以正式文件上报2003年度税收调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从今年情况看,除国税内税1个单位、国税外税2个单位、地税3个单位未能按时上报外,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归纳各地的分析材料,2003年度的数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内容:

  1、各地基本上都在数据资料收集的同时,就税收收入、税源结构、税负、欠税、减免税等税收基本情况进行了常规分析,不少地区还采用了同户对比分析的方法。

  2、将税源调查数据应用分析与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增强了税收调查数据的应用力度。

  北京国税通过对税收调查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了解欠税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为清欠工作打下基础;发现征收管理中的漏洞;帮助企业建账,完善增值税科目的设置。

  并对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数据进行分析。

  黑龙江国税进行了调查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分析、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的分析、运费的进项税额的分析、老工业基地固定资产抵扣分析。

  江苏国税对税收负担率偏低的行业增值税税负、进项税金构成、销售利润率以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对税源的增减变动趋势进行预测;针对数据采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个别企业执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查处纠正;对全省软件企业进行了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江苏地税针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医疗机构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提出了强化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湖南国税通过对调查资料的测算分析,为稽查选案提供重要依据;运用财务指标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对地区经济、税收的影响;运用出口数据分析测算,为本地外贸工作提供决策服务;通过对涉税经济指标的分析诊断,加强增值税薄弱环节的税收征管;运用税收政策分析,对部分高税负行业提出扶植建议。并对湖南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进行了值得借鉴的分析。

  宁夏国税通过对本辖区历年来经济发展指标与税收资料数据的分析,揭示税收与经济之间发展的内涵,为解决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对本地税源分布、收入特点、税负状况、税源结构变化等情况进行解剖分析,为加强税收征管服务;针对本地税源结构单一,缺乏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的现象,提出了优化经济环境,培植新的骨干税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建议并分析了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宁夏经济税源发展。

  3、开展专题分析,将税源调查数据的应用专业化。

  为了充分挖掘调查数据的价值,将数据应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如山西国税的《税收优惠在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山东地税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调查数据应用专题分析》;广西地税的《浅析我国现行金融业营业税税制对广西金融业的影响》;海南国税的《取消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政策后海南省工业企业税收征管状况分析》,重庆国税的《对三峡库区中心地区水泥行业的调查分析》;陕西国税的《陕西石油行业税源分析》、《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效应分析》;山东国税的《山东省部分行业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状况比较与评价》、《山东省部分行业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状况比较与评价》、《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山东省经济与税收影响的测算与分析》等;湖南国税的《关于湖南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的分析报告》;贵州地税的《对贵州省房地产企业财务和税收的调查分析报告》等都对税收政策执行的现状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我们挑选了山东、湖南、广西、陕西国税以及贵州、甘肃地税的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作为会议交流材料,希望各地能学习先进,结合自身实际,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

  四、各地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各地在总结材料中指出了税收调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为我们继续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宝贵的信息和经验。

  (一)关于税收调查软件的建议

  1、关于软件系统问题。北京国税提出数据精度不能满足需求,在各银行总行及营业部的营业税相关指标的调查中,由于企业资产数额超过调查软件额定的十位数,造成企业数据无法录入。青海地税反映调查表要求按千元填写,个别企业地方各税不够千元无法填写,出现提示信息,这样调查就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税收资料。另外程序运行不稳定,对代码库、数据库进行审核时,系统提示全部正确的信息而再次审核时报出错误信息;个别企业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无法安装已建好的代码库,需重新建立新的代码库才能通过系统审核等情况。有必要对税收调查软件进行进一步的全面完善。

  2、关于软件功能问题。建议完善系统功能,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调查表中的企业基础信息和数据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或将SDMS系统和相关的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紧密结合起来,例如设置SDMS调查软件与CTAIS税收征管软件的数据接口,在CTAIS系统中添加一个税收调查模块,直接从CTAIS软件中读取数据,对SDMS软件要求填报单位能直接从CTAIS软件接收的其余指标的数据,再进行补填。充分运用日常征管中的已有数据信息。增加筛选同户功能,以便在基层上报后进行汇总的时候及早发现遗漏统计户,从而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3、建议开发更为实用的调查数据统计分析软件附带于系统软件中,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做一些数据统计分析利用工作。

  (二)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1、建议开发税收调查软件的企业申报版,企业可通过互联网下载安装程序,企业上报数据必须是审核后的数据,可缩短数据收集时间,提高效率。

  2、建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利用网页指导税收调查工作的同时,能增加FTP方式的下载,并加强税收调查测算分析工作的交流力度。如在金税网设置专拦,将各省日常优秀的税收分析报告等进行公布,既可加强各省之间的交流,又可鼓励各省的工作积极性。

  (三)关于选户范围的建议

  1、建议细化选户标准,对调查企业的选择应因地制宜,有所侧重,各省可根据实际调整自己的调查结构,便于实际操作。

  2、在数据采集、录入过程中,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电信部门,特别是县级电信、移动分公司企业,其财务核算统一在市级,在所在地只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成本费用无法提供真实数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大部分实行了内部个人承包经营,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极不健全,较难收集各项指标。这些比较特殊的纳税人,其财务报表与调查表的口径不一致,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情况,数据缺乏真实性。

  建议在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时,只上报独立核算单位,不再上报报账单位,以保证重点税源企业调查数据真实性。

  3、由于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税务部门大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无法满足资料调查要求,建议适当提高部分行业的调查比例或营业税入库数,按调查户数占实行查账征收户数(总户数扣除个体经营户)的比例考核,比例可适当提高。

  (四)重视交流,避免重复调查情况

  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和所得税税源调查指标绝大多数是相同的,存在重复工作,同时也加重了被调查企业的负担,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二者合并进行,既有利于数据共享,又减少基层工作量。同时明确国税、地税在调查中的配合责任,避免调查数据出现国税、地税同类数据不一致的异常现象。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快税务、工商、海关、金融网络化联网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征管死角和盲区,遏制税收流失。

  (五)其他相关建议

  山西国税建议改进目前的调查工作流程。将目前的工作流程由当前的:基层收集数据→汇审上报,对数据进行测算分析,改为:基层收集数据→汇审→对数据进行测算分析→上报。这样修改的优点是基层在收集数据汇审结束后,先对数据进行分析、测算,通过这个过程可以在上报之前进行检查、核实,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

  山东地税建议在同一调查年度内,要求同一企业填报两年数据,有利于数据在一定时期的可比性。甘肃、重庆、宁波国税和广东、贵州地税建议加大对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宣传税收资料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争取企业的支持和理解。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要求增加税收调查补助经费,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各地反映的上述问题和建议,都是在税收调查的实践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这项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对于有些建议,我们已在2004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中加以吸收。

  总之,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是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搞好这项工作是做好财税工作的需求,也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科学性的要求。

  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薄弱环节,力争把今后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搞得更好。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继续推进科学、规范化的报表体系建设,完善税收调查软件,加强培训,从多方面提高调查工作人员的素质,继续把调查数据的全方位应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积极组织、引导各地的开发应用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扩大,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使调查资料的应用水平有进一步的提高,逐步实现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应用税收资料调查数据为财税工作更有效服务的目标,为促使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多做贡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08
文号:财税[2005]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5]1号)精神,现就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全国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税收秩序进一步好转。

  一、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总局决定,2005年在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房地产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等领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从上述检查项目中有重点地选择涉税问题较多的2至3个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税源分布情况,确定本省专项检查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省、市级稽查局现有机构、人员优势,采取分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集中力量对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抓住要害、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在开展行业检查的同时,各地要选择征管基础较为薄弱、发生涉税案件较多、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一个城市或者区县,组织力量对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梳理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发现涉税违法作案规律,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及薄弱环节,从根本上遏制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做到检查一户,清理一方,规范一片,努力使所检查行业或区域的经营环境和纳税秩序不断好转。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规办的工作部署安排今年的税收整规工作。今年全国整规工作要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和切身权益等突出问题,以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进。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述领域内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服从当地整规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打击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整规工作的日常管理,适时掌握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工作成果,按时上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相关统计和报告。

  二、继续抓好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大要案,加大大要案查处工作力度。今年要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要将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逃税的案件作为税收治理整顿的重点内容。在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交通运输发票进行涉税违法活动的打击和治理。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部门铲除做假窝点、摧毁犯罪团伙。认真研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点、新趋势,探索新形势下治理涉税违法犯罪的有效形式和手段。加强大要案件督办,严格落实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和案件查办分工负责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部门协作综合整治税收环境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工作联系与配合,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有效手段之一。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继续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为主题,联合进行税收环境治理行动,捣毁伪造、印制假发票窝点,摧毁其贩运、销售假发票网络,缴销非法印制的假发票,抓获不法分子并使其受到应得的法律惩处。通过密切税、警合作,进行综合治理,对规范税收和经济秩序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在搞好部门协作、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进一步统一步调、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树立大局观念,通过加强联系、沟通信息、搞好配合,切实做好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涉税大案要案查处的工作任务。

  四、进一步完善以税源监控为重点的税收征管机制

  治理税收环境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努力减少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落实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此,各级税务机关一要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做好收入预测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二要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总局“革除弊病、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化税收管理员的具体管理职能、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要加强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纳税评估办法,建立工作规程和岗位体系,细化工作措施,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促进税源控管。通过纳税评估不仅要掌握纳税户的情况,还要掌握税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四要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和发票管理工作。为适应税控收款机明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需要,要提前做好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注册登记,高度重视税控初始化工作,监督用户完整记录经营数据,逐笔打印税控发票。各地可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作用。

  五、不断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强化税源管理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依靠信息化手段来实现。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32字原则,加强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和规划等工作。

  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存储管理,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受和储存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切实提高信息应用水平。

  规范协查系统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现行协查系统升级,扩展其业务功能,改善系统运行条件。修订《协查系统机外工作规程》,提高受托回复率和选票准确率。研究“四小票”协查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国、地税发票协查的工作机制。

  六、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关键在于人。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服务规范的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为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提供坚强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一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分析形势、把握大局、带好队伍、拒腐防变的能力,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探索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二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素质培养,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做好税收工作的能力。认真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大规模多层次教育培训,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铸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实际突出的税收干部队伍。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09
文号:国税函[2005]41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5年第1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4年5月10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胶(税则号列:40024910、400249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氯丁橡胶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氯丁橡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或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胶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11号令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胶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5年5月1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附件2:


反倾销税税率表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09
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17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开展"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的通知》(青文字[200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充分认识到文化节活动对引导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于6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实施计划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的宣传报道,充分调动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开展这项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动员青年参与,大力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文化节活动成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宣传阵地和推动税收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18
文号:国税函[2005]4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和总局党组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我们对《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使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厅(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厅(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网上承办督办事项的,各承办单位应转贴“反馈办理结果”。

  (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九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办公厅(室)负责确定,会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

  1.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查办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3.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办理

  1.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决定的时间、方式、具体责任人等报送督查部门。

  2.对列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同级机关部门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办理

  1.同级有关部门主办,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尽快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情况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四)本级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

  1.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需要调研后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3.需要本级以下单位报送有关情况的,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报送时限,并督促报送单位按时报送。

  (五)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厅(室)征求承办单位意见,提出时限要求,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后,填写“督办通知单”,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完成。

  (六)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需要答复的事项,应按来文时限要求给予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及时回函作出解释,同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七)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的办理

  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批复,如不予批复,应在10日内电话或回函说明情况,同时向办公厅(室)说明情况。

  (八)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

  信访部门在接到重要信访件后2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办公厅(室)督查部门立项分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

  (九)对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督办立项审批单”上确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十)其他督办件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部门的要求和时限及时办理,对办理时限有异议的,应尽快提出督办时限的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督查人员,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诱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制

  (一)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督查部门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二)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督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三)下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报送督查专报,按季或半年报送督查小结,年末报送督查总结。

  第十四条 安全保密制。各级税务机关督查部门办公室应符合重点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立相应岗位,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各级督查部门应完善督查载体,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督查反馈体系,确保督查信息的通畅。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督查工作,大力推广网络化督查,实现督查信息共享,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机关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23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18
文号:国税发[2005]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地区开展不平衡、总体分析水平不高、深度不够的状况仍很突出。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参与分析不够;二是基础工作不扎实,数据质量不高,分析档案建立不全,分析方法欠缺;三是分析人员匮乏,现有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推动全系统的税收分析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反映和检验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反馈和监督税收法律政策执行情况、保障国家预算圆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分析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各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制度、夯实基础、充实力量、加强培训等方式,尽快提升本地区的税收分析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定期税收分析制度

  (一)建立月度收入分析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每月要召开一次收入分析专题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有关管理部门参加,就税收收入情况、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下阶段税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在分析中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确保全面、准确地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各种原因。

  (二)实行地区收入分析会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实行地区收入分析会制度。根据本地区税收形势和收入分析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集下级税务机关研究问题,指导工作。会议由上级税务机关的局领导或计统部门主持,一般由下级机关负责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税政、征管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地区收入分析会要采用专题分析的形式,对所拟问题逐项讨论,深入研究,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税收分析报告和通报制度

  要切实坚持按月对上报送税收分析报告、对下进行收入情况通报的制度。进一步提高收入分析报告的质量,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要求。要提高分析的时效性,当收入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时,要随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根据本地区总体税收形势,及时通报影响收入的共性问题,指出需要深入分析的重点问题,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分析工作。

  三、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基础工作

  (一)提高数据质量,扩大信息量

  要严格执行税收会计制度,加强对税收资金的严密核算,做到如实统计上报,坚决防止和杜绝人为调整、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各项税收数据的真实准确。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扩大信息量,逐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和入库情况、发票使用和抵扣情况等纳入税收分析数据的范畴。要积极与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地区经济和行业经济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上述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微观、宏观、横向、纵向等多个方面对税收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对比和分析。

  (二)做好税收分析建档和应用工作

  税收分析档案对各级税务机关记录税收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反映政策执行和征管效能情况、保持税收分析工作的连续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税收分析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5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税收分析档案的建立和报送工作,将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全面、完整、系统、真实地记入档案,不断提高档案质量。同时充分运用档案资料对收入情况进行连续、系统、深入的分析,为深化分析和加强征管服务。

  (三)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对总局要求报送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要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在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中的应用,做到从宏观上找问题、在微观上找原因。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不断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由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过渡。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目前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因素日趋复杂。要紧紧围绕税收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一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税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经济税收情况的调查研究,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内在原因;二是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及时反映各项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评价和反馈政策实施的效果;三是开展征管成效调查,研究各项征管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其对收入产生的影响,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在调查中,要深入基层征收机关和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调查取得实效。

  四、拓宽分析思路完善分析方法

  (一)拓宽税收分析思路

  要进一步拓宽税收分析思路。既要加强税收增长分析,更要加强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尤其要重视对与流转税、所得税税基关系密切的GDP、工(商)业增加值、物价指数、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等经济指标的分析。既要分析税收任务完成进度,更要分析宏观税负、增长弹性等征管质量指标,尤其是各级国税局要特别重视工业(商业)增加值与工业(商业)增值税关系的对比分析。既要加强对税收增幅的一般性宏观分析,更要加强对影响增幅的原因等深层次微观分析,尤其要向影响宏观税负、弹性系数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延伸,并从中及时发现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税收分析方法

  要结合本地区税源和税收特点,研究运用科学实用的税收分析方法提高分析质量。继续进行税收与经济关系研究,确定各税种、税目税收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方法,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并不断完善。研究税收应征数在分析中应用的具体方法,更加深入地反映税源、税收、欠缴、缓征以及减免税等情况。筛选、提炼和运用适合税收分析的各种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建立税收分析模型,推进税收分析向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

  (三)制定税收分析规程

  加强税收分析工作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分析规程,明确分析工作的任务、程序和方法。第一,要及时分析,每月在收入数字统计出来后,要立即了解和剖析影响收入的主要因素,将相关情况记入税收分析档案并及时上报;第二,要按照收入与应征比较、与相关经济指标比较等方法,对税收收入及各税种、各地区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问题,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第三,撰写内部税收分析报告,召开各部门共同参加的收入分析会,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当期税收收入情况,揭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四,在内部分析的基础上起草文件,对上报告,对下通报,提出解决问题、做好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四)提高税收预测水平

  税收预测是分析工作的延伸。要不断完善定期税收预测制度,积极开展月度预测和年度预测。月度预测要以企业申报数为基础,以促进基层征收机关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和对税款入库情况的监控。年度预测主要以当年经济、税收形势为基础,结合历年收入规律和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征管情况来进行。要逐步研究开发各个税种的预测模型,提高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将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相结合

  在进行税收分析时,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将影响税收增减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不协调的原因,一步步具体到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分析,通过逐层剖析全面准确的揭示问题;税收分析要与纳税评估紧密结合,对分析中发现的指标异常企业,税源管理部门要重点进行纳税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的,要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和分析队伍建设

  要高度重视税收分析队伍的建设,积极选拔数理统计、财税经济等专业人才充实到分析队伍中来。切实加强对现有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总局将继续举办税收分析高级研修班和短期培训班,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培养一批有影响的税收分析专家,建设一支一流的分析队伍,更好地满足税收工作需要。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尽快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关制度,全面加强各项基础工作,保证和促进税收分析工作的深入开展。总局将着重开展税收分析规程的制定和分析方法的完善工作,并对各地分析制度建立情况、分析档案报送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地在加强税收分析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总局将及时总结推广。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23
文号:国税发[2005]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IC卡灌装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要求,为确保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税控IC卡的灌装事宜,公告如下:

  一、灌装机构和受理时间

  已委托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负责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的所有灌装工作。

  灌装机构从质检总局颁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开始受理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的灌装申请。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二、灌装流程

  灌装流程包括符合性验证、算法及密钥灌装和税控IC卡初始化三个环节。其中符合性验证为免费服务项目。

  (一)符合性验证

  为了保证税控机具和税控IC卡能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有效衔接,灌装机构将对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报送的每一型号的税控机具样机和将要配套使用的每一型号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符合性验证。

  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质检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每一型号税控机具样机两台;与税控机具配套使用的每一品牌(至少两个品牌)税控卡和用户卡各两套。在实际推广应用中,若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采用其它品牌的税控IC卡,则须在灌装之前对新使用的卡重新进行符合性验证。

  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向灌装机构提出符合性验证预约申请,灌装机构在受理预约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实际验证时间,每款税控机具实际验证时间大约需要两个工作日。《税控机具符合性验证预约表》(样表)见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将向灌装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税务管理卡,并委托灌装机构对税务管理卡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送验的每一型号税控机具进行符合性验证。

  灌装机构可以对通过符合性验证的企业给予小批量卡片的灌装。

  (二)算法及密钥灌装

  灌装机构仅对通过符合性验证并入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所使用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算法及密钥的灌装,并按照税控机具机器编号统一进行管理。一个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只能灌装一张税控卡。灌装完毕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返还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只有经过算法和密钥灌装的税控卡和用户卡才可销售给纳税人。

  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序列号段证明材料复印件、税控机具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新的地区中标后,须将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申请灌装时提供)、一定数量配套空白税控卡和空白用户卡。《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登记表》(样表)见附件三。

  (三)税控IC卡初始化

  纳税人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购买税控机具、税控卡和用户卡后,需持税控卡、用户卡和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初始化卡片。纳税人应使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自行或在生产企业的指导下对指定机器编号的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之后税控机具方可投入使用。一个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只能对应一张税控卡。

  关于税控IC卡发生故障或损坏如何补发,另行规定。


  附件1


灌装机构联系方式


  灌装机构名称: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

  灌装机构地址:北京市5102信箱06号(邮编:100094)

  联系人:穆云岭、罗文锋

  电话:010-66328514

  传真:010-62409373

  E-mail:iccardcenter vip.sina.com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9909919929939949959969979989991000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