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993号 在税务系统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9-25
文号:国税函[2007]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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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9月18日,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表彰了53名全国道德模范和254名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其中税务系统有1名同志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有3名同志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他们分别是:全国十大助人为乐模范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税局职工刘国江,敬业奉献模范提名奖四川省石渠县国税局副局长邓波,见义勇为模范提名奖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国税局干部刘丰收、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国税局职工王晓辉。

  这次表彰的全国道德模范,是由千百万群众直接投票、网上评选出来的,受到群众的广泛认同和爱戴。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集中表达了人民群众的道德追求,集中反映了社会进步的时代精神。为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形成知荣辱、树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促进税收事业不断发展进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的活动。

  要充分认识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道德的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思想道德建设。2001年,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 要》,有力地推动了公民道德建设;2003年,中央确定每年9月20日为“公民道德宣传日”,使道德宣传日益深入人心;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全社会兴起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热潮。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道德模范的高尚情操和优良品质,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税收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的讲话精神。9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始终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道德保障。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肖捷在会见税务系统4名受表彰人员时,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以道德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的优秀品质,忠实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推动各项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讲话精神,切实落实肖捷同志的号召,组织本单位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好学习道德模范的活动。

  要创新学习方法,丰富学习形式,确保学习效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切实开展好向袁隆平等53位全国道德模范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几十年如一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创新钻研、团结协作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执着追求、诚实守信、顽强拼搏、不畏艰辛的坚强意志,学习他们舍己为人、大爱无私、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受到表彰的刘国江、邓波、刘丰收、王晓辉等4名同志,是税务干部职工的杰出代表,是全国税务系统的光荣和骄傲,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人生的价值,体现了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献身税收、服务社会的良好道德操守和执着追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作为税务系统开展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重点内容。以模范为榜样,努力实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在本职岗位上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促进税收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同时要把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同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在税务干部职工中迅速掀起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的热潮,用先进典型的平凡行动和崇高精神,引导和带动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见贤思齐,奋发向上,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优良的工作业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附件


刘国江等4名同志简要事迹


       刘国江简要事迹


  刘国江,男,196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税局职工。

  刘国江在妻子下岗、租房居住、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在20年的时间里,拿出近一半的工资捐助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失学儿童,帮助贫困家庭,捐助受灾群众,多次无偿献血,奉献爱心。

  刘国江从1986年在部队服役期间就开始照顾驻地孤寡老人,到现在为止,刘国江已经赡养和照顾了100多位孤寡老人,每年大部分节假日,刘国江都是在益寿院陪老人们度过的。

  刘国江热心公益事业。2001年媒体呼吁向患白血病的儿童顾小青捐款,刘国江送去800元;2002年见义勇为英雄胡广胜受伤住院,刘国江将身上仅有的500元钱全部送给了他;2003年刘国江向长春市34中学的贫困学生捐款1000元;2004年印度洋发生海啸,刘国江捐了1000元;在去北京出差的火车上听说血库告急,刘国江下车就献血200CC。局里每年组织无偿献血,刘国江年年都报名献血。单位组织的捐款捐物活动,刘国江总是排在队伍的前面。只要口袋里还有钱,只要有人需要帮助,刘国江就不会有任何犹豫。

  刘国江同志先后被授予“长春市慈善市民”、“长春市孝亲敬老之星”等荣誉称号,2006年被中央宣传部列为道德建设的好典型,进行重点宣传。


       邓波简要事迹


  邓波,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四川省石渠县国税局副局长。

  1992年,20岁的邓波从四川省税务学校毕业后,分配到离省城成都1000多公里、平均海拔4500多米的高原藏区石渠县工作。15年来,他努力与大自然抗争,忍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克服生理、生活和语言上的困难,主动融入到这个群体中,与藏族同胞并肩战斗,扎根高原,默默奉献。他在内地同学写信劝他早日离开高原,他回信说:“我已决心留在石渠了。也许我会少活几年,但只要我活得实在,活得有意义,我的生命就会延长。”

  在工作中,邓波严格执法,廉洁奉公。他总结出的“六个不”征收铁律,成为石渠国税工作的行为准则。面对高原艰苦寂寞的生活,邓波抓紧一切时间学习,很快成为局里的业务骨干。他带领同事们针对石渠的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征管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了纳税档案资料,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使全局的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长年累月的高原生活,邓波的头发开始脱落,心脏出现了早搏,双腿患上了高原风湿性关节炎。然而他对于自己的选择和付出无怨无悔。

  邓波同志先后被授予“四川省优秀共产党员”、“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作为“全国基层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先进典型”,他的事迹于2007年8月30日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时代先锋”专栏播出。


       刘丰收简要事迹


  刘丰收,男,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武汉市国税局汉阳区分局五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2006年3月13日下午4点多钟,刘丰收返回税务所途中,听到“有人抢包了!快来人呀”的呼喊声,扭头看到一名年轻男子右手抓着一只女式提包迎面跑来,其身后还有一位满脸惊惶的中年妇女,边追边叫喊。

  刘丰收马上意识到是歹徒抢包,闪念之间,歹徒擦身跑过,刘丰收立即大吼一声:“站住,把包放下!”歹徒不但不听,反而开始加速逃跑。刘丰收拼出全身力气追了上去,一把抓住了歹徒手里的提包,和歹徒扭打在一起。眼看着越来越多的人朝这边跑来,急于脱身的歹徒恼羞成怒,掏出匕首发疯似的对着刘丰收挥舞乱捅。刘丰收躲闪不及被歹徒刺中,当过兵的刘丰收忍着剧痛将劫匪重重地摔在地上,紧接着用脚踩住劫匪握刀的左手。这时,过路行人纷纷上前相助,将劫匪擒住。几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刘丰收见劫匪已被控制,就悄然拦了辆出租车去了医院。

  第二天早上,他已经无法站立,只好给单位打电话请病假。第三天,他强忍伤痛上班,也就在这天,警方通过电视台、报纸发布寻找英雄的信息,几经波折才找到这名见义勇为不留姓名的英雄。

  刘丰收先后被授予武汉市“劳动模范”、全国见义勇为“十大英雄”等荣誉称号。


       王晓辉简要事迹


  王晓辉,男,1981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国税局职工。

  2002年7月7日,王晓辉同志值班。凌晨3点钟左右,办公楼内传出异常响动,同时值班室的防盗报警器也红灯闪烁,鸣叫不止。一种强烈的责任心使他立刻意识到办公楼内进了窃贼,于是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而此时,犯罪分子也察觉到王晓辉同志发现了他们,就不顾一切,仓惶地跳出窗外企图逃跑。他听到窃贼跳出窗外的声音后,就立即从值班室窗口跳了出去,翻过1米多高的铁栅栏,向盗窃分子追去。穷凶极恶的盗窃分子见他紧追不舍,并且距离越来越近,便扔掉了随身携带的背包,迅速掏出一支手枪猛地向王晓辉同志开了一枪,子弹击中了王晓辉的肝脏,鲜血立即从腹部往外喷涌。此时此刻,他顾不上疼痛,用手按住伤口,心中“一定要把犯罪分子抓住”这个信念支撑着他继续向前追赶歹徒,这样跑了大约十几米后,由于流血过多,体力消耗过大,王晓辉同志终于瘫倒在地上。幸好公安干警及时赶到,急忙将他抬上车,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王晓辉同志报警及时,公安人员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案发现场,迅速摸查设卡,布下了缉捕犯罪分子的天罗地网,仅用两天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王晓辉先后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杰出青年卫士”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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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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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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