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综函[2008]7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你省《关于恳请将我省地方教育发展费列入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函》(鄂政函[2007]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地方教育发展,同意你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三、你省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从基金中列支代征手续费。

  四、你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应即行废止《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五、你省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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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6-02
文号:财综函[200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共中央制定《工作规划》的重要意义

  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最近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是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实施纲要》部署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工作方针。《工作规划》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对今后五年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和科学安排,是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新的更高要求的具体化和目标化。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工作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印发《工作规划》的重要意义,把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工作规划》的学习宣传

  各省税务机关要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传达学习《工作规划》,全面领会基本精神、深刻内涵和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要召开机关干部大会进行集体传达学习,并对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部署。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和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在"全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工作规划》。要把学习《工作规划》与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和要求结合起来,与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在入心入脑、务求实效上狠下功夫,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工作规划》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各省税务机关要将学习《工作规划》的情况,于六月底前报告税务总局。

  三、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工作规划》的各项工作任务

  要按照《工作规划》分工给税务总局完成的任务抓好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已将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涉及税务系统的工作任务,要抓紧按照职能分工,对任务进行再分解,落实到税务总局各有关部门。

  抓紧制定《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税务系统实施办法》)。税务总局将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制定《税务系统实施办法》的框架性文件,下发全系统执行。省以下税务机关不再层层制定实施办法。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进行任务分解,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调研,提出问题,研究措施,积极为制定《税务系统实施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推进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提供制度和措施保障。

  四、加强领导,确保中央的决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税务系统实施办法》工作任务的情况作为今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依据《工作规划》提出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找出不足,明确方向。对照检查可结合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一并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要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负总责,切实担负起"一岗两责"的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工作规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始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共同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工作。学习贯彻工作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整体推进,以重点带动全局工作的开展。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权力为核心,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确保中央的决策落实到位。

  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将适时地听取各地进展情况的汇报。各省税务机关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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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6-03
文号:国税发[200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5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应带头贯彻落实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带动全社会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一、明确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政府机关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现代节能技术,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抓好示范、加大宣传,建立促进节能的长效机制,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十一五”工作规划,完成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下达具体节能减排任务的,到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

  (三)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细化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发挥税务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四)加强建筑设备节能管理。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积极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进行围护结构改造,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和绿色照明,加强中央空调、供暖和用电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有计划地实施节能节水及环保改造,提高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节能改造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的能源服务机构对机关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五)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或当地政府核定的编制数严格控制公务车辆数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经济环保、手档变速的汽车,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严格公车使用批准和登记制度,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和行驶路线,减少单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实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编制内的公务用车不得随意调换或改变用途,不准对外出租创收。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和单车核算。定期考核车辆百公里油耗,逐月编制车辆油耗和运行费用支出报表,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布。

  (六)加强日常节能节水管理。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强照明系统日常管理,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现象。加强办公设备节能管理,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尽量共享使用,不使用时即行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在办公区推广使用节能开水器,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减少开水器的开启数量和时间。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节约用水,加强设备耗水的改造和新技术利用,逐步取消办公区公共浴室,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尽量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并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采用漫灌方式。

  (七)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节水巡查制度,每天按巡视路线检查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和不安全因素。建立健全专职质检员制度,加强设备设施预防性维修和换季修理,确保大型耗能设备运行效能比处于最佳状态。加强能源消耗监测评估,对办公建筑水、电、油、气等能源的消耗状态进行分项计量,实行即时监测,在对各能耗部位进行精确计量的基础上,通过统计核算进行科学管理。加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检查力度,定期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空调、电灯、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使用情况。通过完善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规范用能行为等措施,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切实降低运行能耗。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员节约意识

  (八)加强教育和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大力普及节能减排知识,使所有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了解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税务总局将举办中央空调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供电系统节能运行与管理、消防安全及楼宇智能化设备运行与管理、供暖系统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机关办公楼节能型物业管理、建筑节能新技术培训班,各省(区、市)税务机关也要组织相关专题培训,要通过培训,提高后勤部门能源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培养节能减排骨干力量。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推进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

  (九)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机关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税务干部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历史责任感。要通过定期制作各种宣传板报,在人员流动较大和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宣传节能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以节能减排为主题的展览和公益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消费理念,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并带动家庭和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十)树立节能减排典型。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开展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结合本地区和单位实际,制定“节约型机关”具体评价标准。要树立在节约和利用资源、高效管理、绿色建筑、节能采购、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先进典型,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浪费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2008年,税务总局将选择有代表性的省(区、市)税务局,进行建筑节能工作考察和验收,树立优秀典型,推动全国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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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6-05
文号:国税函[2008]5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08]84号 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障水电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龙滩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请示》(财预[2007]471号)中明确的有关原则,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处理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跨省区水电项目是指淹没区域和坝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水电项目。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二是兼顾各省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做出的贡献,适当考虑项目建成后坝址所在省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障水电项目平稳运行;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移民安置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二、纳入分配范围的主要收入项目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以下税收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水电项目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中,增值税为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指纳税地点为坝址所在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

  对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的税收,按照因素法测算省区间分配比例。

  (一)对坝址不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和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49.5%、40.5%和10%.

  (二)对坝址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和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两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55%和45%.

  上述因素中,移民人口和淹没土地面积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施工企业补偿投资中有关数据确定。由于各类土地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不同,核定淹没土地面积时将耕地、林地与其他类型土地按1:0.5:0.2的系数折算为当量面积。

  在本意见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配协议或已有明确分配办法的跨省区水电项目,继续按原有分配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省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订省以下跨市(地、州)、县(市、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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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6-12
文号:财预[2008]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 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有关工作要求,为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现将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有关纳税服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成功举办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大局意识,在税务系统中广泛开展“迎奥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奥运会和残奥会主办和协办省市的国、地税局,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纳税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等窗口人员的文明礼仪教育,保持良好风貌,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积极贡献。

  二、采取措施、注重实效

  (一)认真贯彻落实办税公开要求。各地要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等多种公开渠道,以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涉及奥运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中增设奥运板块或奥运专线等,确保渠道畅通,营造良好氛围。

  (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要做好涉及奥运的纳税人(供应商、赞助商、特许权使用商等)的税收政策宣传、咨询与辅导工作,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推出包括优先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等多种服务产品。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在办税服务厅增设奥运绿色通道、无障碍服务通道或全职能服务窗口,简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双语服务和无障碍志愿者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文明的服务,确保涉及奥运纳税相关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三)塑造良好的窗口单位形象。办税服务厅要做到环境整洁,标识明确,井然有序;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仪态大方,接待友善,用语文明,业务熟练,办事高效。

  三、健全机制,做好应急预案

  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开幕式分别处于8月份和9月份纳税申报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新闻采访、征收服务、信息网络运行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必要演练,全力保障安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61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制度,文明、高效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处置方案,避免办税服务厅出现排队拥挤。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制定方案,狠抓落实,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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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6-27
文号:国税函[2008]62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43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税务院校改革发展指导方针,稳步实施由普教向干部培训战略转移,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成效明显。目前,基本形成了税务总局和省局两级管理,具有税务特色的培训机构体系。但整体上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布局不太合理、规模和集中度较小、设施配套、师资队伍还不能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加快建设一流培训机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干部教育条例》为指针,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为税收事业发展服务。按照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以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为重点,创新制度机制、规范教学管理,增强培训能力,加快建设一流税务培训机构,为培养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即到2012年,构建以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和省税务干部学校为构架,"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的培训机构新体系。充分发挥税务干部院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培训机构"五个一流"即"一流的领导班子和管理团队、一流的师资和科研队伍、一流的基础设施和教学环境、一流的培训项目和管理能力、一流的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建设步伐,建立适应税收事业改革发展和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要求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理论新体系;形成与税收征管工作相适应、分类与分级相结合、岗责明确,标准化税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新体系;构建科学规范、富有生机活力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新体系,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能力整体得到大幅度提升。

  二、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科学确定培训机构功能定位

  (四)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在新的形势任务下,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党校姓党,税校为税"的办学方向,走"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的发展道路。具体要求是,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紧密结合税收理论、税收实践和干部队伍能力素质现状开展教学工作,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二要弘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始终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开展教学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使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三要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把用艰苦奋斗精神办学和培养干部艰苦奋斗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帮助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的荣辱观,确立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职业道德观。四要实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使广大税务干部经过培训,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有大幅度提升,税务稽查、反避税等高层次税务人才队伍得到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显著提高。

  (五)科学确定功能定位。培训机构是组织干部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要不断强化培训教学功能,努力形成以培训教学、科学研究、能力测评"三位一体"综合功能,加快成为具有开放性、时代性,行业特征明显的新型税务人才培养基地,积极拓展为各级税务机关提供决策支持和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功能。

  (六)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培训教学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岗位职能展开,突出领导干部、基层一线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以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教学目标。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规范化干部培训为主要培训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干部终身学习、职业进修和专题研究。同时,参与干部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赋予的培训项目和任务,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三、建立富有创新活力,充满发展生机、运转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提升核心办学能力

  (七)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按照《干部教育条例》关于构建科学规范、富有生机活力的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加快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评估制度。结合税务系统培训机构建设发展实际,重点完善学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专职教师管理制度、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积极探索新的培训考评机制,逐步实现教、考分离,实行对学员学习、教师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全过程监督,促进培训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八)创新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加快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遵循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内在规律,建立以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的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培训机构的收入分配要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方法,做到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使教职工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大力营造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九)引入有序竞争机制,激发办学活力。要进一步认清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新形势新任务,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引导培训机构以质量求发展。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增强培训能力,改善培训服务,提升培训信誉,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机制。

  (十)创新培训内容和方法。各培训机构要与时俱进,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税收专业知识、技能训练和文化修养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按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公务员通用能力建设框架,开发设计适应税务系统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干部特点的培训内容和方案。在培训课程中始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统筹政策法规和税收业务关系,研究开发适应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全面成长发展要求的培训项目和课程体系。

  创新培训内容和方法。紧紧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收制度、征管模式、征管手段、纳税人及其税源不断变化的实际。依据税务机关岗责体系,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课程,大力开发业务岗位标准化课程体系。加强教育资源的整合,实现教学内容与方式方法创新相统一。大力推行差别化、多样化培训教育、综合运用体验式、模拟式、案例式、研讨式、互动式、实训式等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实现教育方法创新,推动特色培训项目建设,加快形成专业特色明显的培训机构。

  (十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培训理论创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税务系统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质量观念和效益意识,把能否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税务干部是否具备岗位工作能力作为检验培训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及时总结、推广和交流培训实践中创造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体现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规律,具有税务系统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理论体系。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应紧紧围绕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实践展开,及时做好理论创新成果向教育培训实践转化工作。树立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跟踪国内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新实践、新理论,好经验、好方法,真正实现办学思路和理念创新。坚定走中国特色税务教育之路。

  四、大力加强培训机构"三支队伍"建设

  (十二)建设一流的领导班子和管理团队。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特别要选好配强校长,真正把理论功底扎实、税收实践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开拓创新、忠诚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培训机构领导班子中来,加快培养一批敬业、精业、勤业,奋发有为的学习型领导。积极探索省局领导或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校长的管理模式。要统筹培训机构管理团队建设,通过选拔、培养、锻炼等环节,建设一支精通人力资源开发、培训项目设计、教育培训管理,熟练掌握培训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管理专家型管理团队。

  (十三)建设一流的师资和科研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培养大批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良好,政治理论水平较高,专业知识基础扎实,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税务工作特点,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专兼职教师,专门从事税务教育培训教学工作。建立教师任教资格制度,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探索优秀税务干部和专职教师任教任职制度。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

  实施专职教师培养计划,组织专职教师定期参加进修培训、挂职锻炼、社会实践、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保证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施教能力。加大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

  实行专职教师挂职锻炼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专职教师到相应的税收工作岗位挂职锻炼,了解税收工作情况,促进教学与税收实践的进一步结合,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税务机关应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挂职锻炼、开展调研等提供方便。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教师。鼓励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及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承担授课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税务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和履行教学任务提供便利。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调动兼职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人才库。有效利用社会和税务系统教学力量与资源,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十四)建设一支适应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队伍。强化服务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服务中充分体现个性化、情感化、人性化,注重规范化、标准化。建立统一的服务行为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把技术支持和后勤服务纳入培训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范畴。

  五、突出教学培训功能,加大教学配套设施改造力度

  (十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税务干部教育事业发展和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建设发展目标。按照实用、配套、完善的要求,重点建设与现代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相适应的各类型教室和学员生活设施。重视辅助教学设施建设,逐步配套建设与税务管理流程相一致的模拟实训环境、图书信息中心、阅览室、拓展训练和文体活动等设施。不断优化美化学习环境。

  (十六)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步伐。适应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加大对培训机构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设施、网络教学环境、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完成与金税工程教育培训管理系统联结,实现网上培训、网上学习等远程教育培训功能。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现代干部教育培训手段创新作用和强大的支撑作用。

  (十七)加快培训机构改造进程,尽快形成新的培训能力。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加快新建、改扩建培训机构进程。按期、按质完成税务总局和省局培训机构规划立项改造项目。要严格管好用好建设经费,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当、稳步推进的要求,加大现有培训机构的改造力度。

  六、严格制度,强化管理,推动培训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十八)明确管理体制。全国税务系统培训机构建设发展实行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税务总局和省局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培训机构建设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培训机构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税务总局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省局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能,并就所属税务干部院校建设发展加强指导。省税务干部院校要在省局领导下搞好自身建设,完成好各项培训任务,同时切实履行对所辖分校的管理职能,明确分校的功能定位,重点加强分校的师资队伍和培训课程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分校在基层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上的保障作用。

  (十九)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税务干部院校原则上可设立办公室、教务部、教学部、学员工作部、科研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后勤部等部门。

  办公室:承办日常校务工作,协调行政事务;承办起草学校重要文稿;承办会议组织,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承办文电、档案、保密和保卫工作;承办财务管理、审计、基本建设工作。

  教务部:承办教学工作综合管理,拟定培训教学、课程和培训项目开发规划、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监督检查和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开展与其他培训机构的教学交流与合作工作。

  教学部:承办培训项目开发和教学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培训课程设计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写有关课程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承办案例教材、实训教材的研究、征集、编写和推广工作;参与专兼职教师的考核评价和聘请工作;参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

  学员工作部:承办学员学风、学纪等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学员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员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员开展有关活动。

  科研部:承办税务干部教育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税收专业、技能训练和文化修养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信息技术部:承办图书信息、影视音像、多媒体和计算机网络、数字化校园、远程培训建设管理工作;承办教学科研软件开发业务;承办教学、科研和办公自动化的信息技术安全与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部:承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承办专兼职教师聘用管理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学校人力资源规划、岗位聘任和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学校人力资源培训发展计划;负责临时人员聘用及劳动合同管理;承办学校党群工作。

  后勤部:拟订和完善学校后勤管理制度;承办学员食堂、行政办公和学员公寓等设施管理;承办教职工用房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承办车辆及安全管理;承办学校环境绿化美化、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承办后勤临时人员日常使用管理。

  (二十)建立评估制度。由税务总局制定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和标准,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开展办学水平和质量综合评估。各省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负责对所属培训机构开展评估和日常检查。对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列入全国税务系统培训机构序列,并及时公告;对经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其培训资质。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评估标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工作。

  (二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培训机构在税务总局、省局党组领导和干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培训计划和培训项目,应自觉接受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未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的、对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的、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二)严格校风校纪。按照严谨治学、按需施教的要求,建设良好的教风;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建设良好的学风;按照求是、守纪、和谐、进取的要求,建设良好的校风。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人才兴税"战略,按照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培训机构领导班子思想、组织、能力、作风建设,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在领导和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大力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各级税务机关和教育管理部门要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思想观念,从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培训机构建设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才、经费、机制等诸方面提供支持。通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思想上、组织上、经费上、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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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7-11
文号:国税发[2008]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蚁力神风险的方针和原则,辽宁省于2007年11月按照破产清算方式启动了蚁力神公司风险处置工作,2008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蚁力神公司全部资金用于返还养殖户保证金,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沈阳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债权及其他债权清偿率为零。目前破产清算工作接近尾声,进入申请注销相关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撤销银行账户阶段。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辽宁蚁力神破产清算组反映,蚁力神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辽宁省以外的分支机构共有168家,由于破产企业经营期间管理混乱、人员离散,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请求税务机关简化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蚁力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总体部署,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蚁力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按期完成,经研究,对注销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辽宁蚁力神清算组提供现有资料后,应及时对蚁力神分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注销本地区范围内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宜。注销税务登记后,要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寄回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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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7-15
文号:国税函[2008]6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6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解和掌握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和税收状况,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规定从2008年起通过网上直报方式采集重点企业集团季度和年度税源、税收数据。按照文件要求,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应于2008年5月底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税务总局,但由于安全评估等方面的原因,税务总局网上直报系统至今尚未开发完毕。为保证企业集团监控工作的需要,并为企业集团纳税排行榜提供数据支持,经研究,决定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临时变更为通过重点税源监控软件TRAS和EXCEL文件方式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表式

  为方便企业集团填报和税务机关整理上报,此次上报的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表在原下发表式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简化,简化后年报表仍然分为《企业集团年报表》和《成员单位年报表》两项,具体表式见附件1、附件2.

  《企业集团年报表》统计范围包括本集团所有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年报表》只填报2007年公历年度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大于500万元或营业税大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此数额之下的企业不必单独统计上报。

  二、采集方式

  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采集方式临时变更为:由企业集团汇总集团及成员单位数据,之后报集团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再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具体为:

  企业集团负责汇总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集团年报表》和《成员单位年报表》。其中《企业集团年报表》推荐使用TRAS企业端软件填报,未安装该软件的也可用EXCEL表式填报;《成员单位年报表》一律用EXCEL文件报送,文件名称统一要求为"企业集团全称或具有明显标识的简称+成员表+后缀"组成,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报的《成员单位年报表》文件名应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成员表。xls"或"中石油成员表。xls".用EXCEL文件上报《企业集团年报表》的,报送文件名将上述文件名中的"成员表"改为"集团表"即可。

  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两张年报表的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工作。对企业集团采用EXCEL文件报送《企业集团年报表》的,要转换为TRAS任务后再行上报。《成员单位年报表》在审核无误后,仍以EXCEL文件形式上报。

  实行网上直报方式采集重点税源数据的地区,可以按照上述方式采集年报数据,也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适当的方式进行采集。

  2007年企业集团年报表软件任务从"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表任务"目录下载。

  三、统计范围

  2008年企业集团监控名单已随国税函[2007]1273号文件下发各地,该名单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企业集团调查名单拟订。今年以来,各地反映列名企业集团中有一些是不编制集团合并或汇总财务报表的企业,也有一些是因空壳、停产或其他情况而无法填报集团报表的企业,而同时本地一些生产经营以及纳税规模都很大的国有和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集团并未列入监控范围。为减轻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负担,确保数据价值,各地可对2008年企业集团监控范围做适当调整,将无法取得数据的企业集团从监控名单中剔除,并将在全国及本地区影响较大、2007年合计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纳入监控范围。2007年年报统计范围和2008年企业集团季报统计范围均按此执行。

  四、上报时间和地址

  因时间紧张,并考虑各地在年初已经将有关要求布置各企业集团,准备工作比较充分,2007企业集团年报表上报时间定为2008年8月12日前。

  2007年《企业集团年报表》和《成员单位年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向税务总局报送,地址为"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企业集团/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各地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报送至"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企业集团/工作交流"目录。

  2008年企业集团季报数据仍按网上直报方式采集,具体事项待系统开发完毕后另行通知。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做到不疏漏、不重复。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宣传辅导,保证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接本通知后,各地要立即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并取得应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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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7-17
文号:国税函[2008]6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8]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8年4月,全国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以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的编写发行为契机,以青少年税收教育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求实创新,认真开展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积极成效。现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各方参与,税收宣传形成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在部署全年工作时,肖捷局长就对税收宣传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宣传月前夕,总局领导多次听取办公厅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了"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月活动主题,并对宣传月活动提出进一步要求。宣传月期间,总局领导亲自参与重要税收宣传活动。4月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暨税收"五五"普法丛书首发和赠书仪式。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昌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教育部部长助理杨周复共同启动税收宣传月仪式启动杆,拉开了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序幕。启动仪式上,陈昌智、肖捷、张苏军、杨周复一起为税收"五五"普法丛书首发揭幕。陈昌智、钱冠林等领导作重要讲话。与会领导还向北京市中小学校师生代表现场赠书。解学智、王力、宋兰、冯慧敏、董树奎、董志林等总局领导及各司局负责人出席了仪式。肖捷局长在《求是》杂志发表了"服务科学发展,促进改善民生"的署名文章。总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参与宣传月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

  税收宣传月期间,全国税务系统上下积极配合,群策群力,形成了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作,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税收宣传大格局。

  为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有效开展,税务总局办公厅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提前对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作出周密部署,认真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明确宣传月活动主题、重点宣传内容和主要活动安排,并及时制发文件对各地税务机关提出明确要求,精心组织了全系统广泛参与的重要活动。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了第四届税法Flash动漫大赛、第二届税收公益广告创意大赛、第二届税收宣传短信大赛和"税收。发展。民生"、"图话税宣''两个征文活动,吸引了税务系统以及全社会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人士和机构广泛参与。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的五大涉税案件深度报道、三级(税务总局、省局、地市局)国税局、地税局领导网上在线访谈、人民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竞赛、《人民日报》及《法制日报》税法宣传专版等项目取得了明显的宣传成效。赠送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组织评选"中国十大优秀税官''、开辟《讽刺与幽默报》税收漫画专栏、征集金税文艺作品等13个主题性税收宣传项目进行顺利、精彩迭出,形成了渠道和形式丰富多样、主题和层次特点鲜明、与纳税人互动交流活跃的生动局面。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各司局密切配合,"三社''和税务总局网站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主阵地作用,形成税收宣传工作合力。各业务司局积极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集中解读和宣传与本司局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发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税法的优势和特点。中国税务杂志社精心策划"税收宣传:他们的故事"专题报道,把视线投向17年来关注税收宣传、关注税收事业发展的人;与税务总局办公厅一起联合中央电视台12套《法治视界》栏目组,合作制作《动漫说法——税收与民生》系列节目;统一制作了第三届FLASH动漫大赛优秀作品光盘,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上与税收"五五"普法丛书一起向中小学生免费发放,提高了宣传效果。中国税务报社积极做好税收宣传月重点报道,及时编发各地宣传月活动动态稿件,开辟税收宣传月专版,形式多样,内容广泛,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中国税务出版社保质保量按时出版了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精心设计制作了税收宣传招贴画并向全国税务系统发放,策划了一批税收宣传题材的出版物。税务总局网站也开辟了税收宣传月专栏,全方位、多层次为纳税人和税务系统提供服务。据统计,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在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l90条(次),其中,在央视《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重点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0条(次),收到了良好宣传效果。同时税务总局办公厅认真做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检查和督导,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1期"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及时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宣传月工作开展。

  各地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税收宣传月,普遍成立了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加强合作,及早策划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合理安排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广西、山西、河北、贵州、甘肃、青海、四川、宁夏、湖南等地的党政领导分别以发表讲话和署名文章、为诚信纳税企业授牌、题词致信等形式参与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和亲自参与,推动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协作,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榜新闻发布会暨2008年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和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共同举办了2008年辽宁省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宁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北、安徽、甘肃、贵州、海南等地国税局、地税局也继续加强合作,联手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税收宣传深入人心

  宣传月期间,全国税务机关紧密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引导舆论唱响主旋律,重点宣传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加强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优化纳税服务的宣传,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和税务形象的宣传,税收宣传取得了显著成效。

  突出抓好"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宣传。广泛宣传"税收。发展。民生"的意义和内涵,大力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使"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江苏省政府召开"税收促发展、惠民生"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国税系统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生改善的工作成效,推出服务发展关爱民生新举措。山西省国税局举办"税收。发展。民生"专题座谈会,特邀全国人大常委、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大寨经济发展总公司董事长郭凤莲及大寨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企业家代表、地方党政领导一起论税收、谈发展、话民生。郭凤莲畅谈了大寨村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对税收改善民生的理解。黑龙江省国税局举办"振兴龙江纳税人论坛"、江西省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举办"税收。发展。民生"论坛,宁波市国、地税局举办纪念宁波计划单列20周年"税收。发展。民生"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等,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进行了交流、研讨,共同倡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青海省地税局、浙江省地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等地税务机关也开展了"税收。发展。民生"系列宣传活动。

  突出抓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紧贴纳税人需求,积极采取纳税辅导、政策宣讲、上门咨询等方式,加大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山东省国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了"税收服务进万家,和谐共赢促发展"宣传服务活动,共组织各类报告会、座谈会和税收政策业务辅导活动l 60余场次,2万余名纳税人参加。重庆市国税局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三个一"宣传活动,即"网上竞赛100题、网送税法l00问、纳税辅导10000人".江苏省徐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行"万名老总学税法"活动,市、县局分管业务的局长亲自为企业老总上企业所得税培训课。天津市国税局举办百场税收政策辅导会。吉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新疆区国税局等为重点税源企业举办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辅导班。安徽省国税局编写企业所得税法"三字歌",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容。云南省地税局编印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24种税费简介》、甘肃省地税局编印《纳税人应知应会百题问答》免费发放给纳税人。重庆市地税局健全税收法规库和纳税知识咨询库,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湖北省地税局关注残疾人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展税收扶持弱势群体系列宣传活动。

  突出抓好税收服务的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向纳税人征求意见,认真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北京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等相继开展"走进北京国税"、"税收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走进税务局,了解税收工作。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举行局长"接待日"活动。黑龙江省国税局向纳税人赠送《办税服务流程图板》光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福建、云南、黑龙江省针对台商、边疆少数民族、对俄口岸开展了有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受到普遍欢迎。湖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青岛市国税局分别开展了"纳税服务主题"、"纳税服务需求"和"税事由你知"问卷调查活动,并根据问卷调查反馈情况,认真研究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的措施。以2008北京奥运为契机,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奥运赛场城市的税务机关推出奥运涉税服务"直通车",为奥运提供优质税收服务。

  突出抓好正反典型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坚持正面典型与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重在教育引导,反面宣传重在惩戒威慑,努力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山东省政府表彰100户2007年度山东省纳税先进企业。广东、甘肃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2007年度纳税百强排行榜。湖北省国税局表彰十强百佳纳税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10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曝光l0起涉税违法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公开曝光2007年十大涉税典型案件。浙江省国税局在主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涉税典型案件。河南省地税局开展"保罗国际偷税案警示宣传"活动。

  突出抓好面向广大青少年的税法宣传。为更好地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工作,今年税收宣传月,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市税务机关选择1-2所中学,结合教学大纲和税收教学进度情况,进行"税收教育基地"授牌活动,赠送《青少年税收知识读本》、税收动漫光盘和其他税法宣传材料。此项活动获得积极响应,各地税务机关已经为全国近二百所中小学校授牌。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与教委、共青团、学校共同携手,选择22所中学作为第一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北京市地税局在密云少年税校举行"祖国的未来,税收的明天"——青少年税收教育基地授牌暨青少年税校教材发行仪式。山西省大同市国税局组织开展"今天我来当税官"学生大型税收社会实践活动。浙江省国税局举办全省中学生"我眼中的税收"征文比赛。宣传月期间,各地还充分利用税务博物馆等税收教育基地面向青少年进行税收宣传教育。北京市地税局在北京税务博物馆举办了"走进历史传承文化"大型税收历史文化宣传活动。中国财税博物馆、南京市税收文化教育基地、中国徽州税文化博物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税务总局旧址陈列馆等也开展了面向广大青少年的税收宣传活动。

  三、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税收宣传丰富多彩

  加强传统媒体宣传,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河南、湖南、西藏、海南、厦门等地税务机关联手当地主流媒体,在《河南日报》、《湖南日报》、《西藏日报》、《海南经济报》、《厦门日报》开设税务专版,集中反映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安徽地税部门纳税服务做专门报道。河北省国税局组织了"燕赵国税行新闻采访"活动,陕西省国税局开展"新闻记者三秦国税行"系列活动,四川省地税局携手主流媒体组织"地税报道全省行"活动,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深入税收征管一线、深入重点税源企业,就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依法治税、队伍建设、先进典型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采访报道。云南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湖南省国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上海市国税局的领导分别参加当地"政风行风咨询热线"直播节目,与纳税人进行实时交流,为纳税人释疑解惑。

  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提高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领导共同做客北方网,宣讲税收法规政策和宣传月主题,畅谈税收事业改革发展成就,与纳税人和网友互动。深圳市国税局在国税门户网站与网友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面对面"为主题进行实时在线交流。海南国税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活动受到纳税人广泛关注。湖南省国税局启动网上办税服务厅。内蒙古国税系统各盟、市局开设"税收知识轻松聊",QQ群用户达到30万人。广东省地税局鼓励全系统税务干部开展税收博客活动,组织博客评比。大连市国税局主打"科技牌",网络宣传有声有色。河南省国税局研发制作税收政策移动查询系统——《智能税务通》。深圳市地税局成功开发全国首个"税收知识网络游戏",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轻松、便捷了解学习税收基础知识的平台,以全新的方式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充分利用文化资源,丰富税收宣传的吸引力。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中有效调动各种文化元素,融合地方文化特色,使税收宣传更富有生动性和趣味性。浙江省地税局、福建省国税局等单位举办"税收。发展。民生"主题摄影大赛,用新老照片对比的方式,反映税收为改善民生所作出的贡献。福建省地税局举办首届海峡两岸及港澳印花税票邮展。青海省国税局利用福利彩票宣传税法。四川省国税局开展"千场露天电影送税法"活动。广西国税局举办2008年税收宣传月广西歌王大型演唱晚会,巧用"山歌唱税法".甘肃省国税局举办"税收。发展。民生"民族歌舞文艺演出。湖北省国税局举办"迎奥运。铸和谐。谋发展。税收带来祖国美"全省税收小品竞赛展播。吉林省地税局创作二人转税收小品《约法三章》等受到观众的欢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制作播出了《寻找最可爱的人》等五部税收宣传系列短剧。贵州省地税局拍摄《税月》系列电视短剧。

  税企携手征纳互动,提高税收宣传的亲和力。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与成都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联合成立税收服务志愿者队伍,分成若干小分队,参加税收宣传进工厂、进校园等大型税收宣传活动。河南省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厦门市地税局等单位也组建了税收志愿者队伍,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税收法律援助。安徽省地税局举办安徽省首届大型企业地方税收知识邀请赛,贵州省国税局组织了"税企互动税收知识答题竞赛",大连市地税局举办"新企业所得税法税企同考大赛",企业代表与税务干部共同组队参赛,实现了税企互促、共同提高的目的,促进了征纳和谐。

  在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主题,集中精力,突出重点,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进一步做大做响了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品牌,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了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

  税收宣传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税收宣传月工作经验,把税收宣传月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在探索税收宣传规律上多下功夫,在拓展税收宣传思路上多下功夫,在丰富税收宣传内容上多下功夫,在创新税收宣传形式上多下功夫,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优秀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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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7-18
文号:国税发[2008]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8]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统计调查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资源的使用情况,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有效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007年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内容

  (一)税法宣传费用。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宣传资料和辅导培训方面的费用支出情况。

  (二)纳税服务载体费用。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和短信平台方面的费用支出情况。

  (三)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费用。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中支付调查机构、聘请监督评价员和调查结果分析方面的费用支出情况。

  (四)人力资源配置。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各种纳税服务载体人员配置情况。

  二、统计报送要求

  (一)请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请各单位于11月8日前将纸质调查表和电子文档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电子文档报送地址为:ftp://centre/纳税服务司/综合处/纳税服务统计调查。

  (三)请各单位以EXCEL格式统计报表,表样可从电子文档报送地址中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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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0-15
文号:国税办发[2008]1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调整情况,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作相应调整,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钱冠林(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

  冯惠敏(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董志林(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

  成员:孙瑞标(办公厅主任)

  郝一心(监察局局长)

  李三江(政策法规司司长)

  杨益民(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

  马林(所得税司司长)

  陈杰(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

  王小平(国际税务司司长)

  舒启明(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

  范坚(纳税服务司司长)

  李林军(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

  张志勇(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

  马毅民(稽查局局长)

  张连顺(财务管理司司长)

  赵兴玉(督察内审司司长)

  伊兵(人事司巡视员)

  铁斌(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

  魏仲瑜(教育中心副主任)

  姚琴(信息中心副主任)

  王淑美(集中采购中心主任)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规划、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文件审议。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

  主任:孙瑞标(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

  郭晓林(办公厅副主任)

  桑珉(监察局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

  丛明(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任荣发(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赵国际(信息中心副巡视员)

  工作人员:

  牛新文(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

  吴礼祥(办公厅文秘处处长)

  欧阳华民(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副处长)

  路永利(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调研员)

  巴方(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调研员)

  马方明(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调研员)

  张苏林(政策法规司综合处调研员)

  夏日红(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综合处处长)

  郝军辉(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

  林雅献(财务管理司综合处处长)

  任中婴(收入规划核算司综合处处长)

  曹进增(人事司综合处处长)

  许秀敏(监督监察室调研员)

  王平(信息中心综合规划处处长)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并组织编写税务总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具体承办税务总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税务总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主管机构及各地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

  6.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7.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信息交流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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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09
文号:国税函[2008]1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8]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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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05
文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工作要点,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巡视工作,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总局的部署,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巡视监督重点,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创巡视工作新局面。2008年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巡视工作水平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充分认识党章赋予巡视工作重要地位的意义,切实把巡视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增强做好巡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把握巡视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提高巡视工作的针对性。

  (三)及时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巡视工作制度、方法、程序,推进巡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扎实开展巡视工作

  (四)根据总局党组安排,完成对13个省(区、市)国税局的第二轮巡视检查和10个省(区、市)国税局的巡视整改检查任务。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突出巡视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进一步抓好《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学习贯彻,加大对国税系统巡视工作的指导力度。

  (七)召开巡视工作会议及研讨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推动国税系统巡视工作深入开展。

  三、健全体制机制,规范巡视工作程序

  (八)落实巡视工作领导责任制。督促各省(区、市)国税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九)规范和优化巡视工作流程。加强巡视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巡视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坚持干部监督联系会议制度,与人事、纪检监察、法规、稽查、财务、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减少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监督效率。

  (十一)强化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做好巡视反馈工作,及时将巡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跟踪了解被巡视单位整改工作情况,巩固巡视工作成果。

  (十二)规范巡视档案管理。制定和落实巡视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各类巡视资料分类、梳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保管完整、保存安全、使用便利。

  四、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提高巡视工作质量和水平

  (十三)推进制度创新。按照十七大报告"完善巡视制度"的要求,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制度(试行)》、《巡视意见反馈暂行办法》、《巡视成果移送转办暂行办法》、《巡视整改检查暂行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作制度。

  (十四)创新巡视工作方式、方法。研究和掌握巡视工作规律,找准工作切入点,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积极探索新办法,拓宽了解情况的渠道;改进信息分析手段,提高分析问题的准确性;加强与被巡视单位沟通,共同找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十五)完善对巡视对象的评价办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全面客观评价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标准和方法。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素质

  (十六)建立巡视机构内部考评制度。确定考评量化标准,制定考核和评价巡视工作的办法,激发巡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七)加强巡视干部队伍管理。积极探索巡视干部有序流动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巡视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兼职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

  (十八)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统筹安排巡视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适时举办省(区、市)国税局巡视办新任主任和巡视骨干培训班,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素质。

  (十九)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自律意识、表率意识,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谦虚谨慎,廉洁自律,树立巡视干部良好形象。

  (二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内部刊物和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巡视工作成果和经验,为巡视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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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1-29
文号:国税函[2008]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精神,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转移,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0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8年2月11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7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税务机关。

  (二)市、县税务机关审核

  县税务机关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市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县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税务机关。

  (四)全国重点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八、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导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要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对通过和未通过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要予以记录,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年检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同时对年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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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1-30
文号:国税函[2008]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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