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5]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有关规定,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这项重要制度,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税收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又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抓向深入,抓紧抓好。多年来,特别是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之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的要求,坚持以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来创新税收管理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对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不够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还缺乏必要的保障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的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各级税务机关既要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长期坚持,又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以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规范与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当前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分解岗位职责。分解税收执法岗位职责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人事、法规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按照总局2005年3月印发的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使制度、机构、岗位、人员有机结合。范本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对范本进行细化充实,岗位的设置也要体现税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新的要求在岗位职责中明确。

  二是细化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规程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法规、人事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重点把握四个核心要素,即明确工作步骤或者执法环节、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密切岗位衔接,来进一步明确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确保相互间职责分明,执法活动流畅。随着税收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的发展变化,各地在贯彻落实范本的过程中,要保持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开放性,及时更新内容,体现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认真考核评议。考核评议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难点。此项工作由法规部门牵头,征管、人事、信息中心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以计算机考核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实现考核的日常化。在没有实现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各系统产生的数据信息,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评审,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行为评价。对于计算机无法实现考核的内容、需要复核计算机考核准确性的内容,以及配合外部监督、受理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通过人工方式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系统。要积极探索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现有的一些考核,如目标管理、征管质量、执法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效率;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可将执法人员行为的评价与年终评先、提拔使用挂钩,将对个人的考核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探索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同时,也要加强外部评议的作用。要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邀请纳税人、其他党政、司法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特定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评议可以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对评议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此项工作由法规、监察部门牵头,人事和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在责任追究中,涉及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范围内的由法规部门主办,涉及行政处分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主办。各地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力求做到追究范围适量,责任追究适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执行,坚决防止以经济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经济责任代替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要认真研究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的形式、追究适用的原则、追究申辩程序等问题,在严格过错追究的同时,各地要探索试行能级管理和岗位分级办法,切实解决多干多罚、干多干少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等问题。

  三、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当前的工作而言,要抓住考核评议这个关键环节,区分国、地税的不同情况,切实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的试点工作。

  (一)对于国税系统,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凡是已经运行了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作为总局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必须至少选择1—2个地市进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在更多地市或全省范围内试点运行。

  对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上线的少数地区,不能消极等、靠,也要抓紧按照执法责任制统一岗责体系的要求配岗定责,细化工作规程,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开展考核评议工作,与此同时,要积极做好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准备,待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按总局要求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自动考核。

  (二)对于地税系统,各地要根据金税三期建设规划,在基础条件好、有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地区,以省级为单位开发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兄弟省市开发运行成功的考核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推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定为总局推行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的13个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克服困难,为全国地税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创造经验。

  关于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的工作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加强领导,求真务实,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总局将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地的推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强化管理的整体思路和措施一脉相承,执法责任制必须与征管制度、岗责体系以及管理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因此,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及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不是单独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而是全局性、整体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是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落实和沟通协调工作,征管、人事、监察和信息中心要互相配合,及时沟通,解决推行中的问题,各专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突破口,各试点单位要抓住这个关键,积极开展工作。在系统运行之前,要做好征管系统的垃圾数据清理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要设置专人对该系统实施管理,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调整相关职能,增加有关职责,设置专门岗位开展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系统运行及问题处理有章可循。

  (四)在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研,尤其要深入基层一线,探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

  有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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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9-14
文号:国税发[2005]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05]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下级人民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三)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规定,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除依照本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国务院其他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结合本意见的规定,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法制办、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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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7-09
文号:国办发[2005]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9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IC卡灌装的公告》和《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及税控IC卡小批量灌装实施管理办法》要求,从8月3日开始,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正式对外受理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工作。截止到8月31日,第一批符合性验证已全部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第一批符合性验证结果

  本次符合性验证共有82家税控收款机生产厂商,6家税控IC卡厂商参加,对218款税控收款机进行了测试。截止到8月31日下午17点30分,有212款税控收款机通过了符合性验证。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本次公布的是第一批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结果,对于后续税控收款机测试结果以及新受理税控收款机的符合性验证结果,我们将根据工作进度,在总局网站上分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公布。

  从符合性验证情况看,税控收款机是否满足符合性验证要求,与其采用的税控IC卡密切相关。此外,并非所有的税控收款机都支持USB口。因此,附表中除列出通过符合性验证的生产厂商名称外,对每一个厂商均明确了通过符合性验证的税控收款机款型、采用的税控IC卡种类、以及是否支持USB口等项目。

  二、税控收款机与其余种类税控IC卡的符合性验证

  本次符合性验证工作中,对每款税控收款机只测试了两种税控IC卡。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的税控收款机也应采用通过符合性验证的税控IC卡。如果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采用其它品牌的税控IC卡参与投标,或者在实际推广应用中,将中标税控收款机采用的税控IC卡改为其它品牌的,必须对新使用的税控IC卡进行符合性验证。通过符合性验证的,方可进行后续税控IC卡灌装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推广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请各地参照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第一批符合性验证结果,做好税控收款机招标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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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9-22
文号:国税函[2005]9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税控收款机项目推行的整体进度,2005年8月中旬总局在湖南省长沙市举办了全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技术师资培训。为配合各地做好该系统的培训工作,现将培训工作所需软件和教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培训专用)

  考虑到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运行所需的特殊外部环境,为了保障该系统正式运行的安全性,总局对该系统进行了适当改造,开发完成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专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专用)与正式系统功能一致,前台操作人员利用通用读卡器对税控IC卡进行的读/写操作未作任何改变,采用培训专用USB-KEY和专用发行代理服务程序替代密码机和总局发行中心,基本上是正式系统的真实再现。

  目前,培训专用软件已刻成光盘随同培训专用USB-KEY于近期下发,每单位一套。请各单位务必认真阅读光盘上刊载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专用)说明》并妥善保管培训专用USB-KEY.

  培训所需税控IC卡、税控收款机及通用读卡器等设备和其他培训运行环境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网络版和单机版)培训教材

  针对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网络版和单机版)培训教材存在的问题,总局对该系统培训教材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已印刷成册,将于近期下发,并将培训教材电子版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上供各地下载使用。

  为及时、准确地下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培训专用)和培训教材,请各单位提供准确通讯地址并与总局联系。联系人:黎德玲,联系电话:010-63417695,电子邮箱:ldl 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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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0-31
文号:国税函[2005]1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


  附件1-3

  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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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01
文号:国税发[2005]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信部联电[2005]532号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局、质检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10日


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近年来,我国移动电话机产业快速增长,极大地促进了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走私、冒牌移动电话机等不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已经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损害了正当制造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整顿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移动电话机产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使走私移动电话机的违法活动,非法生产、经营冒牌、拼装和翻新等移动电话机产品的行为得到遏制;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移动电话机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本次专项整治涉及的移动电话机是基于GSM、CDMA移动通信标准制式的移动电话终端。工作重点是:

  (一)坚决查处非法冒牌、拼装、翻新移动电话机的地下工厂,打击伪造、冒用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

  (二)清理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整治移动电话机交易及二手移动电话机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重点市场是:北京木樨园、公主坟通讯市场,广州文园通信市场,深圳华强北远望通信市场,成都太升南路通讯街,石家庄太和电子城等市场及周边的非法交易场所。

  (三)严厉打击走私移动电话机和销售走私移动电话机产品的行为。

  (四)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的税收征管。

  (五)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和移动电话机“三包”责任的落实。

  二、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规范生产源头,铲除非法生产移动电话机的地下工厂(窝点)。

  质检部门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检查发现的线索,对用废旧拆解零部件拼装、翻新移动电话机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对违法生产、无证书、标志或假证、假标志的要严厉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通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协助做好进网许可甄别、移动电话机生产项目核准确认等工作。对危害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犯罪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市场检查,清理各类非法冒牌、拼装和翻新、走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

  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移动电话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市场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经销非法冒牌、拼装和翻新、走私、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产品,对违规违法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通信管理部门要对移动电话机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真伪进行检查和鉴定,并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已获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信息已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予以公布,网址:www.tenaa.com.cn)。对重点市场、重点案件,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整治力度。

  (三)加强行业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监管。

  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移动电话机进网关,要严格执行移动电话机进网检测和审核制度。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质检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和检测,对制售质量不合格移动电话机的依法处罚,严格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不履行质量责任和“三包”责任的生产、经销商予以严肃查处。

  通信管理部门要强化政府监管手段,研究建立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预警和警示制度。对产品质量下降、售后服务不到位、消费者投诉率高的生产企业发布警示,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追根溯源,狠抓大要案件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对于市场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各级海关要严厉打击走私移动电话机的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的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查处涉税案件,惩治违法犯罪人员。

  三、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把专项整治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移动电话机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通信管理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通信管理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专项督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重点,信息共享。在整治中,要突出重点,除本方案涉及的重点市场外,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各类非法生产、拼装和翻新的窝点、移动电话市场及专卖店、专营店等开展调查摸底,针对问题突出的市场制定专门的工作措施,予以重点整治。

  发展改革、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通信管理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等部门要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共享。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重点省(区、市)通信管理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把专项整治抓实抓好。

  (五)认真组织,分步实施。11月中旬,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分别对专项整治进行安排和部署;从11月下旬开始,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2006年3月底,各相关部门对各地方专项整治情况和成效进行汇总,做出工作总结,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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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10
文号:信部联电[2005]5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清理纠正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中纪委、监察部等四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精神,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于9月6日向十一个重点地区发出紧急通知,对清查处理税务人员投资入股办矿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9月26日又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税务干部参与投资办矿问题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提出了组织清查的要求。按照总局紧急通知要求,各单位党组及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传达通知精神,认真调查摸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清查处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初步统计,全国税务系统共清理出投资入股煤矿的税务干部91人,涉及10个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投资入股493.88万元。目前,共撤出投资221.33万元,尚有272.55万元未能如期撤出,共涉及3个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及安监总局将派出监察组对部分地区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是否成立专门清理机构,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责任是否落实;入股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登记、撤资;是否建立了举报制度等。督察组将对清理纠正工作不认真的单位予以曝光,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根据前期全国税务系统清理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彻底解决清理出来的有关问题,总局对清理纠正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有关要求重申和强调如下:

  第一,各级党组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切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坚决清理纠正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二,要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煤矿入股案件,要态度坚决,积极支持配合他们的工作。要坚决查处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违纪案件,处理、处分的原则和标准要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所确定的标准保持一致。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的煤矿企业的纳税问题进行认真稽查,防止税款流失。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渎职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要举一反三,彻底清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企业投资入股以及其他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违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各单位要在近期开展清理纠正“回头看”,看是否还有未清理出的问题,是否对没有撤资的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建立了把这项工作持之以恒抓下去的长效机制,防止“反弹”现象的发生。

  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5年12月1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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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23
文号:国税发[2005]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明电[2005]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坚决关闭取缔“停而不整”、经整顿仍不达标以及非法生产的矿井

  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关闭取缔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地方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相关部门要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三、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地方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地)、县、乡人民政府。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督促检查,不留后患。要把整顿关闭工作和强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接受监督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从严执法,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制,通过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发现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或明停暗开的,要立即采取有力的监察执法措施。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建立许可证年审制度,经审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

  五、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非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案例,要公开查处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年底前要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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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8-22
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05]7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中信联办函[2005]36号)的精神,现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对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查总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大检查在全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

  检查总结的主要内容是:(一)《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探索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情况及采取的新思路、新举措;(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检查总结的时间和方式

  这次大检查从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分自查、重点抽查和全面分析总结等三种方式进行。

  (一)自查。地方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自查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

  (二)重点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适当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全面分析总结。自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这次检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12月10日前请各省局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系电话:010-63417303)。

  三、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和《规则》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地做好检查总结工作。省级税务机关要全面了解本省的检查情况,及时给予指导,确保这次检查健康顺利开展。

  (二)要着眼改进工作。在检查中既要总结《条例》和《规则》实施以来本单位处理信访问题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又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努力改进工作。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检查的情况要做到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并及时上报,决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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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28
文号:国税办函[2005]7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长效管理,巩固银行账户规范管理工作,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5]3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巩固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实现银行账户长效管理的必要措施。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应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2005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二、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联系,将《通知》和财政专员办要求及时下达到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并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及时上报银行账户年检材料。

  三、预算单位应按照《通知》和财政专员办的要求填制有关银行账户年检材料,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汇总本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材料,报当地财政专员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区财政厅;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账户年检材料报江苏省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账户年检材料报北京市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财务管理司的账户年检材料,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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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05
文号:国税函[2005]1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简称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预算资金安全和有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单位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尽快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深刻领会和掌握《条例》内容,为在工作中更好地落实《条例》奠定基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积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财务制度落实。各级财务部门要带头学习和运用《条例》,增强实施《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严格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开展自查自纠,纠正各种财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推行财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监督机制。按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切实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对大额支出和原始凭证的审核,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配备、任用合格会计人员,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对照《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对是否按规定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编制、批复、执行预算,各种收入是否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是否存在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行为,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开设,基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立项和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采购和处置国有资产等进行检查,结合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针对查找存在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措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和整改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及时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建立和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化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将制定具体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建立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义务,将各项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堵塞漏洞,依法办事,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有错必究,预防和避免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地要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控制度,细化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工作奖惩制度,促使本部门、本地区财务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制度规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分工协作的有效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联系沟通制度,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监督检查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对违法事实清楚、依照《条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促进《条例》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将本地区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情况上报上级机关。省、地(市)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研究解决执行《条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都要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内部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要加强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提高财务监督水平。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税系统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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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06
文号:国税发[2005]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4年9月施行一年多来,各地能够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实施预约定价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执行该规则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如不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程序,审核评估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预约定价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约定价是一项关系到未来若干年度税收事项的工作,各地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出发,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实施预约定价,提高工作质量,防止盲目追求签约数量,忽视质量,导致后续工作被动等情况的发生。

  二、在选择预约定价谈签对象时,各地要从节约税收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侧重选择已经被税务部门进行过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的企业或熟悉的行业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

  三、凡符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三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书面上报总局审批(相关格式参阅附件),在得到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报批,各地可将审批材料直接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的三种情况之外的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各地要在同意接受企业预约定价申请的同时,书面报告总局,并在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按照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预约定价安排审批表及《预约定价安排报告》基本格式


预约定价安排审批表


image.png


《预约定价安排报告》基本格式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纳税人名称、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投资变动情况、经营期限、开业时间、生产经营范围等;

  (二)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主要税种、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相关依据等;

  (三)开业至今的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可用图表列示)等;

  (四)以前年度是否对该企业进行过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审计结论、以及跟踪管理情况等。

  二、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内容

  (一)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可用图表列示)、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可用图表列示)等;

  (二)可比性分析:可比信息、差异调整、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理由等;

  (三)拟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公平交易值域、假设条件等;

  (四)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税收协定需要进行相互磋商的问题、是否需要签订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三、审核结论

  (一)是否接受该项预约定价安排及其理由;

  (二)预约定价安排对税收的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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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3
文号:国税函[2005]1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05]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2005年度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安排,定于12月20日在上海市举办全国税务系统政工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会议有关精神。

  (二)交流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的情况。

  (三)聘请专家就企业文化建设和提高政工干部能力进行讲座。

  (四)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国、地税局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处室负责人1名。

  三、时间和地点

  培训班定于12月20日至22日在上海市宛平宾馆(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举办。12月19日报到。

  四、有关要求

  (一)收集、整理本单位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总结本单位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的经验。

  (二)各单位只派一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处级干部参加培训,不许超员。

  (三)培训费用由总局按标准统一拨付。参训人员差旅费自理,另需承担每人每天40元的基本住宿费用。

  (四)12月15日中午12:00前将参训人员姓名、性别、民族、职务、联系方式等报总局人事司(基层工作处)。同时为便于今后工作联系,请将负责教育和政工的处室人员通讯方式按附件2的表格填好,一并报总局人事司基层处。

  联系电话:(010)63417212、63417211;

  传真:(010)63417278;

  联系人:李平、刘铁英、王国武、吴鹏。

  (五)参训人员所乘航班、车次请于12月19日前报上海市税务局,以便安排接站。

  上海市税务局人事处联系方式:周优霖13801811970;沈瑜13311723898;电话传真:(021)54906016.

  上海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刘江兰13701986932;苳建庆13301883808;电话传真:(021)54906001.

  附件:

  1.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工干部培训班报名表

  2._____省(区、市)_____税务局_____处(办)联系方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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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4
文号:国税办函[2005]7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05]7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推进地方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06年地方税工作任务,总局决定近期召开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总结交流一年来地方税管理工作和经验,研究部署2006年地方税工作,讨论《地方税“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城建税、印花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

  二、参加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七税一费”工作的处长,每单位2人(“七税一费”全部在一个处管理的单位,处长1名,助手1名)。

  三、会议时间

  2006年1月4日报到,5-7日开会,会期两天半。

  四、会议地点及联系方式

  会议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联系人及电话:

  黄小红:电话:0771-5538111 13978607991

  黎奕:电话:13878109690

  传真:0771-5538091

  五、接站地点

  南宁机场、南宁市火车站

  六、要求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应根据会议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各地应在2005年12月29日前将参加会议的人员姓名、职务、性别、民族和到站的航班(车次)时间告知联系人,以便安排食宿和接站。

  (三)各地应严格按通知规定人数参加会议,不得超员。

  附件:2005年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报名表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2005年地方税工作会议报名表


  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民族联系电话抵达时间抵达航班(车次)

  备注

  说明:各地应在12月29日前将与会人员信息传真给会议筹备单位。传真:0771-553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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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9
文号:国税办函[2005]7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流便函[2005]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表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全国流转税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各地营业税主管部门为贯彻总局工作指示,完成各项营业税工作任务做了大量工作。经研究,我司决定对工作表现突出、完成各项营业税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表扬的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内蒙古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二、表扬的个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金宝福王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袁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马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惠彦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黄荣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高虹姜长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王理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解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胡自春洪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李春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黄靓李成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刘向勇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沈蓉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邵龙馥

  2006年营业税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开拓进取,把营业税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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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1
文号:流便函[2005]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快速、准确地运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案件查处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该系统已于2004年在全国国税系统投入使用,运行稳定可靠,效果良好。为保证《系统》内信息完整,经研究,总局决定于2006年在地税系统推广该软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推广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由各地自行解决推广《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和数据库软件。

  二、《系统》供各级稽查人员使用,实现了检举案件的日常办公和综合管理。《系统》软件采用客户/服务器(即:C/S)两层结构,oracle8i或oracle9i数据库,并且要求以数据省级集中模式运行(《系统》业务功能和运行环境要求,参见附件)。

  三、为便于总局掌握各地推广《系统》的整体情况,更好地组织开展下一步《系统》的各省业务和技术师资培训工作,请准备使用《系统》的单位于2006年1月30日前向总局稽查局和信息中心报名。

  总局稽查局联系人:刘扬,电话:010-63543714,电子信箱:youngest79 126.com

  信息中心联系人:黎德玲,电话:010-63417695,电子信箱:ldl chinatax.gov.cn

  附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一、功能模块介绍

  本系统由案件登记、公文函件处理、案件跟踪、结案与档案管理、奖金管理、综合查询、报表管理、统计分析管理和系统维护组成。

  系统为稽查局领导提供案件审批、档案调阅、综合查询、报表浏览和统计分析等功能。还为举报中心业务人员提供:案件登记、案件跟踪、结案与档案管理、奖金管理、公文函件处理、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功能和报表管理等功能。各个功能模块的主要作用如下:

  (一)案件登记

  本模块实现对各类举报案件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的处理,具体包括:举报案件的登记、分类、编号、拟办、打印等。同时实现自动接收和管理举报信息并保存原始资料的功能。举报形式包括: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举报、传真举报、互联网举报(待扩充)等;同时自动接收上级下转、下级呈报的案件。

  (二)公文函件处理

  本模块实现与案件查处有关的各类公函的发送和接收的处理,可以使不同单位的函件通过广域网进行自动传递。具体包括发函拟稿、发送函件和接收函件三大功能。其中,发函拟稿包括: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和拟稿功能;发送函件包括: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函件阅览、函件拷出及函件发送等多项功能,并且在发函的同时,可将相关的案件信息和举报原始资料一起送达到接收单位;接收函件包括: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函件阅览、资料阅览、函件拷入、函件处理等多项功能,并且在收函的同时,可自动转入相应的业务处理。

  (三)案件跟踪

  本模块实现对本级接收案件稽查状态的实时跟踪,同时对下级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宏观查询。具体包括:对于本级发出的限时查办案件,能够自动产生超时报警并且发送催办函;对于上级督办案件,能够及时进行延时请求,使本级处理的督办案件的处理信息及时上报等。

  (四)结案与档案管理

  本模块实现对本级直接查处的案件进行结案管理。能够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及附表,控制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除此以外还能实现对上一级督办案件的结案信息进行传递的功能。同时档案管理还能实现对整个系统中各类数据的分类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分为资料归档处理和案件档案调阅两大模块。归档管理项目包括举报原始资料(语音、图形、文本)和结案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一案一卷)两大类;档案包括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同时还提供屏幕显示、电子传递和纸质打印三种档案调阅方式。

  (五)奖金管理

  本模块实现对举报案件的奖金进行收支记帐和发放审批的管理。具体包括:奖金来源帐管理、奖金备查帐查询、计奖分类管理、发奖建议呈批、奖金通知发放、领奖通知查询、举报奖金领取、奖金时效控制、异地委托发奖等。

  (六)综合查询

  本模块实现对整个系统中各类案件管理的数据进行综合查询。针对不同级别的人员,提供相应的查询功能。具体包括:案件受理/查办情况查询、案件结案情况查询、奖金发放情况查询等。

  (七)报表管理

  本模块对所有需要生成及上报报表进行管理,可以进行报表的生成、汇总、浏览以及上报。

  (八)统计分析管理

  本模块通过统计报表和分析图形对有关案件的管理数据进行详细的统计和分析,同时还能提供打印、传递和汇总功能。

  (九)系统维护

  本模块实现定义系统的用户、功能结构、函件和报表以及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等功能,是维持系统正常、安全运转和数据一致性的基本保证。

  二、技术要求

  该软件为C/S结构,数据库服务器采用win2000操作系统和oracle8i数据库,采取数据集中到省的模式,即仅在省局安装一台pc服务器,省及省以下各级用户通过网络访问该服务器。因此要求省内网络连通,即各区县、地市都能与省局网络连通。

  (一)服务器

  1.省局服务器

  1台PC服务器,最低配置位2GHz CPU,2G内存,40G硬盘,服务器内存容量可按最大并发连接粗略估算,每连接平均占用约10M内存。服务器CPU配置建议每100个连接1GHz处理能力。

  2.操作系统:中文WIN2000 SERVER或中文WIN2000 ADVANCED SERVER

  3.数据库:ORACLE8I、9I for WIN2000

  (二)客户端

  1.PC机,数量根据实际使用人员确定。最低硬件配置:PII400MHzCPU,128M内存,10M网卡。

  2.操作系统:中文windows98第二版或以上版本,win2000中文版,winxp中文版。

  3.其它软件:oracle8.0.6/oracle8i客户端,office97或office2000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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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1
文号:国税函[2005]1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所便函[2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印发孙瑞标司长在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培训班闭幕式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孙瑞标司长在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培训班闭幕式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规范管理


  开拓创新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孙瑞标司长在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培训班闭幕式上的讲话(2005年11月24日)


  同志们:

  全国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业务培训班完成了预定议程,今天就要结束了。本次培训班是总局局务会议第一次批准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列入总局教育中心的业务培训计划当中,体现了总局领导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地税机关在年关将近、事情很多的情况下,积极派人参加培训,许多地方的处长亲自参加,有的还要求增加培训名额、自费参加培训,说明各个地税机关对这次培训也是十分重视的。这次培训班历时4天,大家反映,时间安排紧凑,内容十分翔实。从形式上看,它不仅是一次社保费政策和征管业务的培训,而且是一次社保费征管业务的工作会议。从内容上看,既有专家、学者的讲座,又有实际工作的讨论;既有宏观层面的理论,又有工作实践的交流。许多同志说,通过这次培训,不仅从宏观上了解了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而且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不仅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的五个费种政策有了全面的了解,还看到了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的发展方向,从而更深刻地认识了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意义。同时,通过进行征管工作经验交流,以及对做实个人账户、统一指标口径、确定征缴计划和缴费基数等征管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开展专题讨论,大家对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进一步增强了信心。培训班达到了眼界更加开阔、目标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工作更有信心的预期目的。通过这次培训班的成功举办,对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增长知识和才干,丰富征管工作经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培训班结束后,大家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培训班的有关情况和效果,规划好明年的社保费征管工作,将这次培训的成果落实到具体的社保费征管工作当中,生根、开花、结果。下面,我借这次机会,就去年广东中山会议以来的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和近期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思路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一年来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去年9月份在广东中山召开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再显税务机关征收优势

  2004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规模首次突破2000亿元,增收额首次突破400亿元,圆满完成了全年征收任务。19个省市税务机关共征收各项社保费收入2092.40亿元,比上年增收403.34亿元,同比增长23.88%.其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561.25亿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23.1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378.91亿元、工伤保险费收入18.9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10.22亿元。据财政部社保司决算数字显示,2004年全国养老保险费缴费收入3760.16亿元,同比增长15.93%,税务机关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占41.52%,其增幅高于全国养老保险费增幅4.24个百分点。

  今年1-10月,税务机关组织的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高水平的增长态势,累计征收社保费2087.7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69%,增收426.72亿元。其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1536.86亿元、失业保险费117.5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98.92亿元、工伤保险费22.91亿元、生育保险费11.55亿元。

  税务机关组织的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各级政府实现“两个确保”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并使社保费收入成为19个省市地税机关组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征管体制进一步理顺

  依法行政是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制度为基础,是无法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的。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推进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法制建设,理顺征管体制,增强执法刚性,为社保费征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和推动下,部分地区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条例、制度和办法。浙江省地税局近年来认真开展调研论证,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制订《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总结了浙江省多年来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经验,规范了社保费征缴程序,明确了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划清了征收单位、用人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社保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社保费征收执法手段。厦门市地税局努力推动社保费政策改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促成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扩大了养老保险的征收范围,促进了社保费收入增长。安徽省淮南市地税局积极参与社保费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市人大通过《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现了社保费地方立法的突破。

  在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也在不断探索理顺社保费征管体制的新路子。浙江省地税局分别于2004年5月和8月在长兴和嘉兴试点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保费“征管机构统一、缴费登记统一、征缴基数统一、征缴流程统一”的“五费合一征收”办法,征收社保费基本实现了企业全覆盖、推进了人员全覆盖,并带来社保费收入大幅增长,取得了明显成效。河北省地税局积极利用省人大将《河北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条例》列入立法规划这一契机,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理顺全省的社保费征管体制。安徽省地税局通过在合肥市推行“一票多费”试点工作,逐步统一各费种的缴费基数,并由税务机关负责核定,在理顺征管体制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广东省地税局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工作也取得突破性进展,除已实施全责征收的江门、中山、汕头和潮州等市外,今年第二季度,汕尾、揭阳两市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规章,正式启动了地税机关全责征收工作。

  (三)征管基础逐步夯实,征管行为趋于规范

  一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充分利用高素质的征收干部队伍、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和长期积累的税收征管工作经验等优势,不断夯实社保费征管基础,规范征管行为。

  第一、费源管理不断加强。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解决社保费征收计划与实际费源脱节问题的有效方法。去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费源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加强费源管理的有效方法,夯实了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基础。一是费源调查和普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以来,湖北、江苏、安徽、浙江、广东、陕西等地税务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开展了费源调查和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和了解社保费费源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及其特征等情况,基本做到参保缴费的户数人数清、实际缴费基数清、历年欠费情况清。安徽省地税局利用现有税收征管的信息资料,对照劳动社保部门提供的费源情况,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使用全省统一的征管文书,全面建立健全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性征管资料。通过费源调查和普查工作,税务机关摸清了社保费费源底数,为参与制定征缴计划争取了更大的主动权,为进一步加强社保费征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费源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强化。各地积极探索加强费源管理的有效方法,通过建立每月收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找出费源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对费源监控管理和督促催缴工作。针对费源的不同情况,各地普遍建立了重点费源管理制度,确定了省、市、县分级管理的标准,建立了重点费源户台账,加强对缴费大户的跟踪管理,实施重点费源户收入分析、专项报告、通报及专人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费源管理的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加强费源管理工作,提高费源管理报表的实用性和实效性,辽宁省地税局本着“格式简洁、内容实用、便于统计”的原则,完善了费源报表软件,重新设计了6张费源报表,做到费种分清、级次分清、当期和清欠分清、新欠和陈欠分清,基本能够全面反映全省的费源情况,拓展了费源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使费源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扩面工作成效显著。做好社保费参保扩面工作,是有效拓展费源的主要方法。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扩面工作上狠下功夫。如将新办企业户及时提供给劳动社保部门进行比对,将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没有参保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劳动社保部门,合理利用税收行政审批、资料审核等环节,协助劳动社保部门把好扩面关。厦门市地税局通过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费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扩面工作,仅7、8两个月份,全市增加参保人数4万多人。重庆市地税局自今年7月初开始,以与劳动保障部门联手推进工伤保险扩面为突破口,有效拓展了费源,截至8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15万人,比6月末增加了19万人。四是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建立健全户籍档案、缴费人登记底册、征收台账等基础征管资料。云南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对缴费单位建立缴费人户籍、并与税收同步管理的制度,在对缴费人管理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第二、征管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逐步规范。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社保费征管制度,今年以来,总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表证单书。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落实并不断创新。一是继续推进税费一体化管理。一些地方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参照税收征管的一套完整制度,制定社保费征管的制度,把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各项职责像税收工作一样分解到规费、征管、法规、信息中心、计统、稽查等各职能部门,从而将税收征管的经验、方法运用到社保费征管工作中,把社保费征管工作融入整个税务征管体系中。这种将社保费作为特殊“税种”全面融入税收征管之中的做法,较好地提升了社保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规范社保费征管工作程序。将社保费征管过程中涉及的缴费申报、审核、征收、催缴、清欠等环节全部纳入税收规范化管理工程建设体系,将组织收入、征收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稽查等统一纳入地税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厦门市地税局在去年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规程》的基础上,今年1月份又制定出台了《税务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业务职责与管理规程(暂行)》,明确了税务管理人员在社保登记、社保费未入库、延期缴纳审批等12项社保费管理工作环节的职责,并针对每一项职责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工作规程,全面建立了管理员管理社保费的制度。陕西省地税局逐步建立了社保费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缴费人的不同情况区分为A、B、C三类,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增强了管理的实效性。

  第三、清理欠费力度进一步加大。加大清理欠费的力度始终是各级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重点。中山会议以来,各地不断健全欠费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清欠程序,区别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措施,加强对非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资产变现的监控,有的地方还借鉴税收征管办法,开展“缴费评估”,不断加大清理欠费的力度。今年1-10月,负责征收社保费的19个省市税务机关共清理欠费137.24亿元。

  (四)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征管手段得到加强

  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发社保费征管软件,不少地区基本实现了社保费征管电子化。内蒙古地税局通过对全区地税系统数据大集中软件的修改、完善,目前全区社保费征管工作已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微机打票,摆脱了手工操作。青海省地税局在2001年开发的“社保费征收软件”的基础上,根据社保费新的业务需求,今年对社保登记、申报、征收、票据、统计、查询及帮助七个模块进行了重新修改和完善,并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分户档案。甘肃省地税局根据本省实际开发了全省统一的社保费征管软件,在全省14个市州和85个县建立起了社保费征管网络系统,初步形成了4级管理的树型应用结构,实现了省、地、县三级局域网的互联和省内网上的信息资源共享。海南省地税局明确提出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的目标,以海口市地税局社保费征管软件为基础,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并购买了版权,免费提供给各市县无偿使用,力求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使用一套软件、统一软件使用时间、统一配齐维护软件的信息人员的“三统一”。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的税费信息资源优势,发挥地税系统计算机网络的作用,大力开展与财政、劳动保障、银行、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保费数据信息各部门共享的新路子。云南省昆明市地税局开发的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市一本账和报表自动化生成,业务流程所用时间比以往大为减少,网络运行速度明显提升,不仅为缴费人提供了更加优质、快捷、经济、规范的缴费服务,还能够满足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银行等部门各层次、各类别、不断变化的实时信息查询需求。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利用信息化网络,积极推行社保费网上申报,在全市三区两县实现税款实时扣款的基础上,推进“税费基金一体化”以及市区社保费实时扣款工作,大大方便了缴费人。河北省承德县地税局开发的地税、劳动、财政、银行四部门联网的社保费征管软件已在承德市推广成功,今年省局又对该软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解决了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接口问题,明确了接口标准,为下一步普及推广铺平了道路。在各地的不懈努力下,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高,从而进一步提升了社保费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五)宣传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社保费征管环境逐步好转

  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转变观念,把队伍建设和缴费服务作为新时期社保费工作的重点来抓,真正从思想上、组织上和措施上确保工作落实,使社保费征管工作达到“地方党政满意、社会各界满意、缴费人满意”的“三个满意”工作标准,树立地税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社保费征管的良好环境。

  一是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加大了社保费征管宣传工作。总局及时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税务报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全国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的成效,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等门户网站加强社保费宣传工作,并积极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成效、问题和建议。各地税务机关充分认识到做好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将社保费宣传融入日常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办税大厅、纳税人服务中心、12366服务热线等窗口开展社保费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使缴费人明白缴纳社保费的积极意义,从而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逐步形成和谐的征管环境。

  二是培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针对社会保险费征管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的特点,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坚持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养,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业务能力,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海南省地税局分别举办了全省规模的地税系统社保费征管业务培训班和社保费征稽公文写作学习班,使广大税务干部更加了解社保费有关政策、法规,提高了政策业务水平,提升了社保费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是“执法、管理就是服务”的新型服务观得以牢固树立。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推动社保费缴费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广东省地税局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开展多元化服务,他们借助先进的信息平台,大力推广“一站式”和网上申报等服务方式,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在部分地区的城区,已实行将劳动社保机关和同级地税机关从事社保费征收管理的人员,集中在一个大厅,由各相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设立服务窗口,办理各自的分管业务,并共建和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形成信息对称、数据共享、对各险种费源实施监控的“一厅式”服务管理,既方便了缴费人,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陕西省地税局推行一窗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由原来税收和社保费缴费申报两次排队、不同窗口办理手续,改变为同一窗口申报,减少了缴费单位的排队次数和等候时间;改变原来的集中申报模式,实行集中申报与分所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缴费更加方便快捷,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过去一年来,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全体从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税务干部,在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此,让我们向这些地方税务机关和辛勤工作在社保费征管工作战线上的全体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有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主体地位和职责还不明确,税务机关没能充分发挥征管优势;二是一些地方征收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三是随着税务机关征收费种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保费征管机构和人员与所承担的征管任务还不匹配;四是个别地区在认识上还有偏差,工作不够主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和谐,影响了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这些困难和问题,应在今后的工作中着力解决。

  二、进一步廓清工作思路,推动社保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五”计划,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明确了我国下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制定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二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建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明确“十一五”时期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建议》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质量效益、自主创新、社会发展、改革开放、教育科学、资源环境、人民生活和民主法制等方面。其中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革。……”这些完善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从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来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就是要按照《建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地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圆满完成社保费征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征管社保费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税务机关的历史使命,我们要尽职尽责,不辱使命,不断推动征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结合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实际,总局提出,当前,要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来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这一工作思路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王力副局长在去年广东中山召开的全国社保费征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作了详细阐述,我今天只作进一步的理解和说明。

  (一)“夯实基础”是进一步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前提

  夯实基础就是要把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做好,为提高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创造必要的条件。夯实基础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费源管理。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管最基础性的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在过去几年社保费征管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对费源管理摸索出一些成功经验,主要一是通过定期开展费源普查,全面掌握社保费费源总量及其结构、分布、费源变动及其特征、缴费能力状况等底数;二是要通过建立缴费人户籍档案、登记底册、征收台账等基础性征管资料,对缴费人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要对重点费源进行监控,做到“四要”:第一要从总体上分析收入的构成,掌握当期收入能力和未来收入潜力;第二要分费种与同期进行对比分析,找出费种之间收入增长的差异性,以便采取措施确保各费种收入均衡增长;第三要分缴费单位类型(行政事业单位和分行业的企业单位)与同期进行对比分析,以便及时掌握重点费源变化情况,适时加大对不同单位类型的征收力度;第四要分缴费单位的缴费能力与同期进行对比分析,以掌握缴费单位缴费能力的变化情况;四是充分利用各个税种征管、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所掌握的缴费人资料,对缴费人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情况进行评估和核实,做实费源。

  2、欠费管理。欠费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以往行之有效的经验,加强欠费管理的主要做法,一是要摸清欠费和欠费人的基本情况,在对历年欠费逐户核实并分类的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和清理欠费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二是要对欠费和欠费人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缴费人情况和欠费年限将欠费区分为死欠、陈欠和新欠,对缴费人根据其存废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区分为有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和无缴费能力三种类型,采用区别对待的方法进行管理;三是要严格控制新欠的发生,根据各地方政府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缴费人缓缴社保费;四是要始终将清欠作为社保费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每年制定详细可行的清欠计划,将清欠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3、宣传工作。宣传工作是社保费征管的又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由于社保费涉及面广,关系到国家、单位和个人方方面面的利益,备受大众关注,因此,做好宣传工作尤为重要。要通过积极主动广泛的宣传,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缴费人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社保费征管的宣传工作,在去年中山会议上王力副局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第一、要在宣传理念上牢固树立一个观点,也就是“创建优质、高效的社保费征管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最好的宣传”的观点;第二、要在宣传方式和内容上做到两个内外结合,即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外部媒介,又要积极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税务机关内部的宣传手段,既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社保费的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等知识,又要在税务系统内部广泛宣传、交流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第三、要在宣传对象上做到“三个面向”,即广泛面向社会、积极面向地方党政领导、主动面向有关部门;第四、要在宣传组织上做到一个结合,即集中重点宣传和日常辅导宣传相结合。这些要求是我们在社保费征管的宣传工作中需要长期遵循的。在这里,我想再强调三点:

  一是宣传工作要积极主动。由于社保费政策和征管工作复杂、敏感、困难大,加上又是新事物,社会上对它不是很了解,这种现状要求我们拿出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主动加强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社保费的政策规定和征缴程序,了解税务机关为国分忧、勤奋工作、流血流汗征收社保费的情况,扩大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影响,为社保费征管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谋划社保费宣传工作,每年年初都提出包括当年宣传工作要达到的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宣传方式、组织落实等内容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计划,将它和税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

  二是宣传工作要注重效果。在社保费的宣传工作上,既要注意宣传的形式和内容,更要注重宣传的效果,前者服从后者。因此,宣传工作首先要避免假大空,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没有内容,要紧紧抓住老百姓关心、缴费人想了解的问题开展宣传;其次要避免一阵子,每年就那么一下,再也无声无息了,要细水长流、坚持不懈、润物细无声;再次,要避免无目的,为了宣传而宣传,为了总结有话说而宣传,要设定每次宣传工作要达到的目的,并围绕这一目的搞宣传;第四,要避免老面孔,每次宣传从形式到内容都是老一套,要年年创新、次次创新,让被宣传者愿听愿看愿接受。

  三是宣传工作大家都来做。也就是说,各级税务机关,包括总局、省局、地市县局都要做;不仅接手了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要做,而且没有接手这项工作的税务机关也要做,只是做的对象和内容、形式不同而已。已经接手的地区,着重宣传社保费政策、征管和税务机关付出的努力以及成效,宣传的对象是全社会和地方党政领导。没有接手的地区,主要是向地方党政领导宣传全国已经接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的工作成效、税务机关征管的好处,争取早日接手这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4、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这是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根本。从目前情况看,社保费征管机构方面存在着机构不统一、个别地方体制不顺等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但同时要看到,由于社保费征管比税收征管面临的困难更大、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更多,对从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更高,因此,更紧迫的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从事社保费征管业务的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为了适应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要求,各地在认真做好社保费征管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要下力气建立健全机构、理顺体制,更要下大力气通过抽调充实素质高的干部和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在从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干部队伍中,培养形成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争创一流的精神,确保社保费征管工作在这支优秀征管干部队伍的努力下不断得到发展。

  (二)“规范管理”是加强社保费征管的有效途径

  管理规范化是对税收征管的要求,也是对社保费征管的要求。只有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才能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才能给缴费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关于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王力副局长从规范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规范缴费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在的关键是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这些要求落实好。

  第一,要充分借鉴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的成果和经验。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不断规范管理,制定了大量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如各种规程、制度、办法等等,统一和规范了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流程,积累了丰富的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经验。这些已有的成果对规范社保费征管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社保费不是税,与税收有重大区别,但从征管角度来说,两者的机理、内容和要求等方面又是基本相通的。因此,在社保费征管的规范化工作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少走弯路,充分借鉴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的已有成果和经验,有的可以直接搬过来,有的可以结合社保费征管的特点修改完善后使用,实现多快好省。

  第二,要紧密结合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特点。尽管社保费征管与税收征管有许多相通之处,但它毕竟是费而不是税,而且在许多地方,社保费征管的各个要素中税务机关只拿过来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要素由社保部门负责,因此,就总体来说,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可以运用或者参考税收征管规范化的现有成果,但就具体的某一事项来说,又不一定可以完全照搬税收征管规范化的成果,而是要照顾和体现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特点。此外,由于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权限没有统一,因此,就各个地方来看,社保费征管的规范化也是不能完全相同的。但不管怎样的情形,社保费的征管规范化,都要以费源管理为基础,根据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内在规律,形成符合社保费征管工作特点的征管模式。

  第三,要不断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加以完善。由于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内容和措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当中、我们对社保费征管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认识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手段处于不断完善当中,因此,社保费征管规范化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而是要以不断创新的精神,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不断地修订完善社保费征管规范化的办法和制度,使其与新时期对社保费征管规范化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要每一时期重点突破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由于我们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而社保费征管工作却是无限的,因此,在每一个时期,社保费征管规范化工作都要有所侧重,抓住重点进行突破。就当前来看,在规范社保费征管制度方面,主要一是应积极争取和推动社保费征管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保费征管办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征管制度固定下来,使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责、权相符;二是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联动的制度,形成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合力,实现税费的征管和考核一体化。在规范征管程序方面,一要重点规范缴费申报程序,使缴费申报时的工作流程、报送资料、受理手续等统一、规范、标准;二是规范征收程序,统一社保费的征收方式、入库方式和表证单书;三是规范检查、稽查、催缴、处罚程序。在规范缴费服务方面,主要应将社保费缴费服务纳入纳税服务的范围,统一协调地开展缴费服务和纳税服务。

  (三)“强化主体"是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重要保证

  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赋予的,是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重要保证。从现实来看,对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的征收主体,需要进一步澄清认识。

  1、税务机关是社保费的征收主体。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就确立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而不是行使“代征”社保费的职能。在地方政府未做出由哪个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决定前,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都可能是征收主体,一旦地方政府明确了由某个部门征收某项或者某些社保费种,那么这个部门不是接受谁的委托来代征社保费,而是被地方政府赋予了征收社保费的职能,在这个地方,就这项或者这些费种而言,这个部门就是征收主体。在某些特定领域,这个部门可以委托别的部门代征社保费,这些接受委托的部门才是代征部门。对此,我们要有正确、清醒的认识,才能理直气壮、积极主动地做好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并争取社保费征管工作中与征收主体地位相符的责和权。

  2、要通过集中、统一征收社保费来加强主体地位。目前在许多地方,税务机关还不是完全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因为没有实现各项社保费集中、统一征收。而各项社保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这也是巩固和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宣传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成效,不断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的费种范围,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统一征收,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把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集中、统一征收的范围,最终实现“五费统征”。

  3、要通过做好工作来巩固主体地位。税务机关能否站稳社保费征收主体的地位,不是看我们能讲出多少条理由和必要性,而是要看我们的工作业绩是否与主体地位相适应。只要事实证明我们工作做得比别人好,那么这个主体地位就是稳固的,否则,得到了也会再失去。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税网点多,征管资源和征管经验丰富,征管信息化水平高,熟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工资水平,拥有高素质干部队伍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开拓创新,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圆满完成社保费征管各项工作任务,才能真正巩固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

  (四)“提高效率"是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目标

  前面谈到的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等各方面工作,其成效都要体现在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方面。我们要不断地采取各种能够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做好社保费征管的各项工作,有力、有效地强化和改进社保费征管,提高缴费服务水平,促使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年年持续稳定增长,与费源保持协调;征缴率稳步上升,不断接近100%;社保费征管成本逐步降低;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征管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强调几个问题

  (一)清醒认识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意义

  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具有十分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在这个体系当中,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是重要的基础和关键。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赋予税务机关的光荣任务,体现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我们做好了这项工作,就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贡献。

  其次,地方税务机关有40万大军,在多年来为国聚财、执法为民的实践中,锤炼出一支素质高、经验足、善于征管、能打硬仗的征管干部队伍,他们是为国家筹集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财政资金的宝贵财富。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可以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筹集资金和强化征管的天然优势,更多、更好地筹集社保资金,为国分忧。

  再次,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基本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并且成为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以税收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将改变以费的形式筹集资金不硬、不广、难以保证需要的状况,使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更加广阔、稳定,应是发展趋势。我国早已提出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设想,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更是纷纷研究并提出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具体设想。这些前期性的研究工作为推动我国实现开征这一税种的目标起着积极的作用。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可以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做好必要的准备。

  最后,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可以减轻缴费人的负担,优化对缴费人的服务,降低社保费征管成本,提高社保费征缴率,促进社保资金征收、使用、监管三分离,保证社保资金安全,等等。

  从上面分析的几点来看,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无论对国家、对缴费人和对税务机关自己,都有百利而无一害,税务机关没有理由不积极主动地接手社保费征管工作。因此,我们要充分、清醒地认识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征管工作积极而重大的意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甩包袱思想等不利于开展工作的想法,已经接手征管的地区,要克服困难,努力巩固主体地位;没有接手的地区,要积极向有关领导和有关方面做好工作,争取尽快接手这项工作。

  (二)掌握宣传说明工作的主动权

  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其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支持比较难。在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常常不被理解,甚至面临指责。这种局面对税务机关开展社保费征管工作、保护和发挥社保费征管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十分不利。因此,要想法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我认为,扭转局面的最好办法,首先是做好征管工作,让事实来证明自己,使别人无话可说;其次是掌握宣传说明的主动权,把宣传说明工作做在前边,变被动为主动。做好征管工作的问题,前边谈了很多,我不再赘述。这里着重谈谈宣传说明主动权的问题。

  第一、要把宣传说明主动权的问题提高到巩固主体地位的问题来认识。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在一些地方并不巩固,个中原因很多、很复杂,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些地方的政府领导对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实际情况不是很了解。因此,在这些地方,税务机关要巩固主体地位,就要在做好征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做好宣传和说明事实的工作,使得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对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有客观、准确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支持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多做少说本来是一种美德,也是税务机关优良作风的一种表现,但是,由于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征管是一项新事物,社会对此了解不多,如果我们总是不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反映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真实情况,或者总是落在别人后边、对无根据的指责去做说明解释,工作就会相当被动,主体地位也有可能会得而复失。

  第二,要利用社会力量来帮助我们做宣传说明。在许多情况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说话往往更加客观和可信,一些部门和机构说话的影响力往往也比税务机关更大。由第三方来为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问题说话,比我们自己说效果可能会更好。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可以主动请一些部门和机构来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客观反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情况、取得的成效、税务机关征管的好处。比如,地方党委的研究室、新华社记者和地方主要媒体的记者、地方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等,都是可以动员起来的力量。

  第三,要把握好宣传说明的时机和内容。首先,要主动做宣传说明工作。先入为主,早做、多做,不能等到不客观、不真实的批评已经发生了,我们再被动地针对这些批评和指责进行解释。其次,每年都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几篇报告或者资料,客观真实地反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三,我们要在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和资料中,大力宣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下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措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等,使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客观地了解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现状、成效和困难,获得他们的重视和认可。

  (三)有为才有位

  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主体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靠说出来的,归根结底要靠税务机关的出色征管工作来争取和巩固。周恩来总理在一首诗中写道:“坐着说何如起来行!”坐而论道即使说得天花乱坠最终也不能使人信服。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成绩要靠干出来,税务机关的征管主体地位也要靠干出来。只要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工作中思想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肯定、社会和缴费人认可,就能够巩固住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征管工作中的困难就会少一些,征管工作就会进入良性轨道。

  同志们,“十一五”即将来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让我们进一步振奋精神,明确思路,规范管理,开拓创新,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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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1
文号:所便函[2005]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信便函[2005]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掌握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基本情况,为总局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总局信息中心决定近期组织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请各地积极准备,认真做好此次报表的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与格式

  本次填报主表内容与往年相同,仍采用EXCEL格式报送。为规范填报内容与格式,特制作了“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样表)”,并对不可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保护处理。

  二、填报要求

  (一)上报截止时间:2005年1月25日。

  (二)报表上报位置:总局FTP服务器的“centernb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各地上报)”目录下。

  (三)上传文件名称规范:统一规定上报文件名为:“××省(市)国家/地方税务局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例如:河北省国税局上报文件名应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地税局上报文件名应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

  (四)电子样表存放在总局FTP服务器“centernb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样表)”目录下,请各地接到通知后,自行下载。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填报,不得擅自更改样式及内容。

  (五)注意事项:

  1、报表中各项数据的统计日期截止于2005年12月31日。

  2、电子样表中除主表——《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外,还附有《信息中心人员分布情况表》和《信息中心人员通讯录》两份附表,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填报,不要漏报、误报。

  (六)总局将依据国税函[1999]81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各地的填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通报。

  (七)报表填报内容或要求如有变化,总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三、联系方式

  各地在填报过程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信息中心综合规划处

  高健敏;联系电话:010-63417682;E-MAIL:gaojianmin 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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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3
文号:信便函[2005]2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监发[2005]8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是信用社深化改革关键的一年,全国有28个省(区、市)陆续成立了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也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因此,已完成改革试点工作的省(区、市),要在省联社的领导下,依据本文件精神,结合省级政府的要求,组织辖内信用社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海南、新疆两省(区)信用社的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仍由海南、新疆银监局负责。

  二、做好2005年度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

  决算前的准备工作,是搞好年度决算的基础,省联社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落实人员,确保年度会计决算工作顺利进行,使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

  (一)省联社要在决算前组织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对辖内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尤其是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等新设立机构的会计工作,可采取培训的方式进行专门指导。对会计基础薄弱的信用社,要督促其充实业务骨干。

  (二)省联社应下发文件对辖内信用社的决算工作进行指导、规范,督促信用社做好年度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信用社应确定专人负责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包括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等,保证本单位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按期完成。

  三、关于会计核算、财务事项的规定

  (一)关于计提呆账准备。

  信用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要求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社,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呆账准备计提计划,确保呆账准备比例按期达到要求。

  1.呆账准备提取范围。

  信用社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呆账准备,具体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长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存出保证金。

  2.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比例。

  (1)未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可按照正常贷款l%、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账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2)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可按照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全部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4)信用社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对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予以合理估计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5)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信用社,其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6)在税收上,资产减值准备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股金分红。

  1.改革试点地区,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4]94号)的要求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

  2.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又未提足呆账准备的盈余信用社,股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3.按照财政部财金[2005]49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信用社,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

  (三)关于管理费提取比例。

  2005年度信用社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的2.5%的比例提取,其中省、地(市)、县级联社的具体统筹使用比例,由省级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关于接受捐赠资产的核算。

  1.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1)信用社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这里的货币性资产仅指现金资产,除现金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为非货币性资产),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入账,借记“现金”或存放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以下情况确定:

  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②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③如果接受捐赠的系旧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确定。

  ④信用社取得的固定资产捐赠,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XX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3)信用社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以下情况确定:

  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②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

  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③信用社取得的无形资产捐赠,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无形资产—XX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2.捐赠资产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1)信用社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按其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信用社取得的固定资产捐赠,如果其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借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一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如果信用社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若干年度内分期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借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部分,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按在以后若干年度内分期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贷记“递延税款一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一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3)信用社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其计算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取得的固定资产捐赠相同。

  3.捐赠资产的摊销。

  (1)捐赠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预计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信用社应自取得固定资产的下月起计提折旧,提取折旧时借记“其他营业支出一固定资产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

  (2)捐赠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一无形资产摊销”,贷记“无形资产”。

  四、关于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调整

  (一)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取消以下会计科目和账户

  1.“1121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科目。将“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科目余额结转到“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

  2.“3012股本金”科目。将“股本金”科目余额结转到“3011实收资本(股本)”科目。新疆、海南两省(自治区)原“实收资本”科目中的余额暂结转到“一般准备”科目核算,待省(自治区)联社成立时,再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股本金利息支出”账户。

  4.“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存入农业银行款利息收入“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的“会费”账户。

  (二)增设以下会计科目和账户。

  1.资产类。

  “1236信用卡透支”科目。本科目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消费或支取现金所形成的透支款项。持卡人透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持卡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35进出口押汇”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短期贷款”项目。

  2.负债类。

  (1)“2155教育储蓄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按照《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吸收的存款,存入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信用社应按照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15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存款期限分别填列在“短期储蓄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项目。

  (2)“2675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待转的接受捐赠资产。信用社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信用社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存放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社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有关制度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调整对本科目余额的影响,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的余额应当按照税率的变更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信用社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

  信用社应当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731长期应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长期应付款”项目。

  3.所有者权益类。

  “3041一般准备”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3031盈余公积"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一般准备“项目。

  4.损益类。

  (1)“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账户。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在本账户核算。本账户排列在“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账户之前。

  (2)“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增设“结算手续费支出”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因办理结算业务,支付给其他金融机构或资金清算组织的手续费。本账户顺序排列在“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账户之后。

  (3)“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车船使用费"账户。公用机动车、船(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过路(桥)费等开支在本账户核算。本账户顺序排列在”上交管理费“账户之话。

  (三)调整以下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1.“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存放单位设置明细账。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信用社支取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1211调出调剂资金”科目。信用社(含各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之间的调出款项在本科目核算,调出款项应按单位设置明细账。调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存放联社款项”等有关科目;收回调出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存放联社款项”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1422入股联社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含各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向上级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的资金。向上级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2311借入银行款”科目。信用社向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借款(含一年以上长期借款)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借款银行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5.“2412调入调剂资金”科目。信用社(含各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之间的调入款项在本科目核算,调入款项应按单位设置明细账。资金调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调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6.“2611应付利息”科目。信用社吸收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计提当期应付的利息在本科目核算。计提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7.“2642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省、地(市)、县级联社统筹的管理费、保险金和其他统筹资金等,本科目应按资金类别设分户账管理。

  8.“271 1长期借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不包括向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借款)。应按借款种类和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科目代号不变,更改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1.“3011实收资本”科目名称更改为“3011实收资本(股本)”。本科目用于核算信用社吸收的股本金,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在资格股和投资股下,按法人和自然人设置明细账。

  2.“4641社内往来”科目名称更改为“4641社(行)内往来”科目。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所属并表制的营业网点(含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以及年终各营业网点向信用社划转损益类科目时,双方都在本科目核算。营业网点存入款项时,信用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网点会计分录相反);营业网点支取款项时,信用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营业网点会计分录相反)。本科目应按营业网点设置明细账。信用社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其余额应轧差反映。并账制的营业网点与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使用“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核算,不得使用本科目。

  以上新增和调整的会计科目、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使用。

  五、年度会计报表的种类及编制要求

  (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种类。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注:有外汇业务的省(区、市),还要上报外汇业务的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差额调整表。

  5.决算附表。

  (1)固定资产状况表。

  (2)成本核算表。

  (3)决算说明书。

  (4)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对照表。

  (5)新科目余额表。

  (6)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二)报表编制要求及上报时间。

  1.信用社、统一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各级联社,以法人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编制、上报年度决算报表(不包括“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省、地(市)、县级联社,除编制、上报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外,还要编制上报“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2.为维护信用社资产的完整,省、地(市)级联社所统筹管理的信用社资产全部纳入表内核算,参加全辖信用社会计报表汇总,其中:资金全部纳入表内“2642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全部纳入“1511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3.省、地(市)、县级联社在汇总全辖报表时,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应分别上报盈余社汇总、亏损社汇总及合并汇总表。

  4.除全辖汇总表外,省、地(市)、县级联社需分别上报省级联社损益表、地(市)级联社损益表(汇总)、县级联社损益表(汇总)。

  5.“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应反映的内容。

  (1)辖内信用社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

  (3)增资扩股情况。

  (4)2005年度免交的所得税、营业税金额。

  (5)2005年度实际核销呆账金额。

  (6)本年冲减2000年12月31日以前表内应收利息的情况:本年已冲减金额、尚未冲减的金额。

  (7)本年税前弥补历年挂账亏损金额。

  (8)无形资产情况: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变动情况极其原因、各类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对所报会计决算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联社要认真对信用社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表内数字真实完整、项目平衡关系准确,各表之间对应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按时保质做好汇总和上报工作。

  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辖内信用社汇总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通过微机上报银监会(联系电话:010-66194708),同时将纸质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文字报告)寄送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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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6
文号:银监发[2005]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05]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

  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依据财金[2012]2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由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环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 呆账准备的提取

  第四条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合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第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第八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合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金融企业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条 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第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或折合美元计提、人民币和外币资产减值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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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5-17
文号:财金[2005]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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