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4]9号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1-22
文号:财会[20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相关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以及相关的扩展分类标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14号)以及《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3]55号),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2014年继续扩大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11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3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8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保险公司共5家。上述企业名单见附件。

  参与2013年实施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方)大中型企业,2014年继续实施。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实施。

  地方实施企业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是财务报告不涉及国家秘密;三是会计信息化基础好,人员素质高。

  二、实施要求

  (一)工作机制

  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是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标准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各实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协调财务、信息技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方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本企业实施工作组名单报本地财政部门,其他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本企业实施工作组名单报财政部会计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银监会财会部,保险公司应同时报保监会财会部。

  (二)实施方式

  实施企业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2013年度XBRL财务报告。

  2014年前已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力争在2014年实现将XBRL财务报告编制功能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结合,形成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即在对外向多部门报送XBRL格式报告的情况下,对于已标记的财务数据,不需手工重复录入或重复标记。选择实施嵌入式报送的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告知财政部会计司。

  (三)积极探索内部应用

  XBRL作为全球通用的企业报告数据标准,具有跨平台,不受应用程序限制等优势,是企业建立统一数据字典,实现系统间信息共享的理想解决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实施企业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实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信息标准化的相互促进。

  (四)软件选择

  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14号)和《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3]55号)的相关要求,自主选择获得认证的XBRL软件,确保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质量。实施企业报送时,应附上相关软件获得认证的证明。

  (五)严格开展校验工作
  实施企业在正式报送前,应当对本企业XBRL格式财务报告做好校验工作,确保其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实施企业XBRL财务报告的集中校验,对不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的,应当要求企业修改;对于通过校验的,提交财政部。
  为帮助企业做好校验工作,财政部“XBRL财务报告网络报送系统”将提供自动校验服务。但自动校验不能替代人工校验,实施企业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全面校验工作。

  (六)按时完成报送程序
  实施企业应当通过财政部“XBRL财务报告网络报送系统”报送其2013年度XBRL财务报告。各类企业的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1. 大型企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报送。财政部将于7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修改完善,并于8月15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首次报送。财政部将于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修改完善,并于7月20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3. 地方大中型企业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首次报送。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企业的集中校验工作,指导企业根据校验结果修改,并于8月31日前完成最终修改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将于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各地方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馈地方财政部门。

  (七)责任豁免
  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XBRL财务报告免于承担会计责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承担审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财政部组织全国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中央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在中央企业财务监管领域推进XBRL应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不断提升XBRL在银行和银行监管领域的应用效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保险公司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开展XBRL软件认证工作,发布获证软件名单,为实施企业选择软件提供参考;各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本地国资部门指导本地企业做好实施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开展集中校验。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经费保障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四、其他事项
  实施企业应当认真梳理、比对通用分类标准及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避免重复定义,提升企业间XBRL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概念,如果通用分类标准或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已有定义,实施企业不得重复定义或扩展。实施企业为企业集团且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可自行选择部分或全部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扩展。
  为及时沟通解决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企业应当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的交流和联系。地方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本地财政部门,其他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银监会财会部,保险公司应同时报保监会财会部。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与联系,并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实施企业名单、本部门和实施企业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

  各实施企业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相关监管部门。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俞萌 冷冰
  电话:010-68553275   010-68553016
  传真:010-68552534   010-6855301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件:
xbrl2013@163.com
  国资委财务监督及考核评价局监测处 邱鹏
  电话:010-63193893
  传真:010-63193798
  电子邮件:
qiupeng@sasac.gov.cn
  银监会财会部制度处        石晓乐
  电话:010-66279031
  传真:010-66299190
  电子邮件:
shixiaole@cbrc.gov.cn
  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   王浩
  电话:010-66286011
  传真:010-66288102
  电子邮件:
hao_wang@circ.gov.cn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监管部 郝欣
  电话:010-82262717
  传真:010-82260772
  电子邮件:
haox@cnca.gov.cn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