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55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规范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

  联系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陈品,联系电话:0551-6283169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金晨,联系电话:0551-65100869


  2017年12月29日


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加强监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联合监管。

  个人从事一般税务咨询和涉税事项代理行为(以下简称“个人代理行为”)的监管办法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暂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行为是指自然人为两户(含)以上独立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提供一般税务咨询和涉税事项代理的行为,不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有办税人员为所属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单户提供的各类涉税服务行为。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除前款列举的六类机构外,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也应由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五条 安徽省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徽省除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规从事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款之规定处理。

  第七项所称“其他税务事项”包括除前款第一项至六项外,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的任何涉税事项。

  个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范围包括前款第一、二、七项涉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出上述范围的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 安徽省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安徽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第八条 安徽省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安徽省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中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主动提供前款规定的各项实名制信息,信息发生变动的,也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变更信息。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制信息应当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行通过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自行录入,相关纸质资料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行留存备查。

  对经税务机关提醒仍未按规定提交实名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重点管理对象。

  第九条 安徽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在次年3月31日(含)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业务经营信息、行政处理处罚信息、行业自律管理信息等。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次月底前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上个月度相关业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资质、委托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成果等信息。

  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报送前款规定的各类业务信息时,应当通过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自行录入,相关纸质资料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行留存备查。

  第十条 安徽省税务机关统筹安排各级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调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登记情况、实名制和业务信息报送及变更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等,每次检查的方式和重点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安徽省税务机关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安徽省税务机关加强对安徽省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安徽省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安徽省税务师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制定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的实施办法,报经安徽省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安徽省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或电子税务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各市、县、区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布和公告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安徽省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安徽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六)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业务时,应当先行向税务机关预约,税务机关接受预约后统筹安排办理时间,对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预约申请提供专门办理。批量业务的具体标准由安徽省税务机关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将费用转嫁给纳税人,不得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转移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安徽省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强化培训服务,促进转型升级和行业健康发展。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除加入各自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外,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鼓励其他没有加入任何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