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0]2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粤人社规[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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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举办者信息材料。2.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3.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举办者信息材料。4.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5.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3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5.在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和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注册登记证明。2.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吊销除外)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7.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现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审批层级。2.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3.简政便民,减少申请材料。4.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网办。


  法律依据: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5.《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2014]71号);8.《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申请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3.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许可申请书。2.章程及管理制度(加盖公章复印件)。3.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4.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


  办理程序:1.网上申请。登录网上统一申办平台,在线填报申请材料。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审核有关申请材料。4.办结。审核通过,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机关门户网站公示;审批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


  四、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许可条件:1.举办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2.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3.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含可行性论证);2.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表(含拟办学校筹备情况)。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举办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省属技工学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其他事项一次性告知举办者。2.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不少于5名的技工教育国家级、省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形成审批意见报告;对明显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组织专家评审。3.复核公示。审批机关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拟批准设立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4.批复。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批复,民办技校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对已批准设立技工学校办学质量的督查指导,定期对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通过检查考核或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在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或开展校园安全等专项检查时,如发现与申办学校时申请材料、办学条件或许可条件不符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程序环节:1.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受理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审批时限:承诺13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罚并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


  实施区域范围:全省范围内。


  本方案从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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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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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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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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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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