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0]2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粤人社规[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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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举办者信息材料。2.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3.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举办者信息材料。4.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5.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3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5.在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和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注册登记证明。2.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吊销除外)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7.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现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审批层级。2.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3.简政便民,减少申请材料。4.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网办。


  法律依据: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5.《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2014]71号);8.《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申请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3.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许可申请书。2.章程及管理制度(加盖公章复印件)。3.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4.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


  办理程序:1.网上申请。登录网上统一申办平台,在线填报申请材料。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审核有关申请材料。4.办结。审核通过,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机关门户网站公示;审批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


  四、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许可条件:1.举办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2.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3.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含可行性论证);2.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表(含拟办学校筹备情况)。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举办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省属技工学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其他事项一次性告知举办者。2.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不少于5名的技工教育国家级、省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形成审批意见报告;对明显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组织专家评审。3.复核公示。审批机关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拟批准设立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4.批复。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批复,民办技校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对已批准设立技工学校办学质量的督查指导,定期对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通过检查考核或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在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或开展校园安全等专项检查时,如发现与申办学校时申请材料、办学条件或许可条件不符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程序环节:1.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受理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审批时限:承诺13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罚并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


  实施区域范围:全省范围内。


  本方案从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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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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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