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法[2017]1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5-22
文号:深财法[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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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相关要求和工作规程,我市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共222家,其中:基金会191家,非基金会31家。现将符合条件的深圳市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基金会(191家)


  1.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


  2.深圳市松禾成长关爱基金会


  3.深圳市爱阅公益基金会


  4.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5.深圳市神州通慈善基金会


  6.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7.深圳市佳兆业公益基金会


  8.深圳市龙越慈善基金会


  9.深圳市转动热情自行车体育基金会


  10.深圳市北大创新发展基金会


  11.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2.深圳市花样盛年慈善基金会


  13.深圳市华强公益基金会


  14.深圳市奔达康慈善基金会


  15.深圳市TCL公益基金会


  16.深圳市阳光心理健康基金会


  17.深圳市同维爱心公益基金会


  18.深圳市捷顺乐善扶贫基金会


  19.深圳市徐森慈善基金会


  20.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


  21.深圳市华会所生态环保基金会


  22.深圳市绿色低碳发展基金会


  23.深圳市花样年公益基金会


  24.深圳市陈一丹公益慈善基金会


  25.深圳市智慧东方公益基金会


  26.深圳市红荔慈善基金会


  27.深圳市云龙教育发展基金会


  28.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


  29.深圳市东风南方爱心公益基金会


  30.深圳市精锐教育基金会


  31.深圳市澳康达慈善基金会


  32.深圳市博雅文化研究基金会


  33.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深圳市明德实验教育基金会


  35.深圳美丽园丁教育基金会


  36.深圳市银联宝慈善基金会


  37.深圳市颐仁中医基金会


  38.深圳市同心慈善基金会


  39.深圳市曾少强慈善基金会


  40.深圳市荣超公益基金会


  41.深圳市莱蒙慈善基金会


  42.深圳市缘聚慈善基金会


  43.深圳市现代公益基金会


  44.深圳市泉州商会慈善基金会


  45.深圳市努比亚公益基金会


  46.深圳市裕和溪涌社区发展基金会


  47.深圳市慈缘慈善基金会


  48.深圳市现代创新发展基金会


  49.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社区基金会


  50.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基金会


  51.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律社区基金会


  52.深圳市光明新区白花社区基金会


  53.深圳市光明新区新羌社区基金会


  54.深圳市光明新区圳美社区基金会


  55.深圳市理想国文化发展基金会


  56.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


  57.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


  58.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


  59.深圳市骏富公益基金会


  60.深圳市瑜水慈善基金会


  61.深圳市至圣孔子基金会


  62.深圳市五百公益基金会


  63.深圳市朴茂公益基金会


  64.深圳市传承爱心基金会


  65.深圳市创想公益基金会


  66.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社区基金会


  67.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


  68.深圳市中源协和生物治疗公益基金会


  69.深圳市宝安区海裕社区基金会


  70.深圳市高特佳中医中药基金会


  71.深圳市微马体育基金会


  72.深圳市深职院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教育基金会


  73.深圳市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


  74.深圳市盛世慈善基金会


  75.深圳市宁江公益基金会


  76.深圳市斯坦梦教育公益基金会


  77.深圳市江瀚公益基金会


  78.深圳市盛荟慈善基金会


  79.深圳市球爱同行慈善基金会


  80.深圳市盈安慈善基金会


  81.深圳市深装总公益基金会


  82.深圳市艾比森公益基金会


  83.深圳市九江商会慈善基金会


  84.深圳市九藤文化教育基金会


  85.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86.深圳市彩生活慈善基金会


  87.深圳市正安中医教育基金会


  88.深圳市友谊公益基金会


  89.深圳市博商公益基金会


  90.深圳市光明社区基金会


  91.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


  92.深圳市九立教育基金会


  93.深圳市明英慈善基金会


  94.深圳市亚太国际公益教育基金会


  95.深圳市宝安福永商会公益基金会


  96.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97.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社区基金会


  98.深圳市大慈旅游慈善基金会


  99.深圳市广胜达慈善基金会


  100.深圳市财富之家慈善基金会


  101.深圳市金活关爱健康基金会


  102.深圳市辽建友教育基金会


  103.深圳市尚佐慈善基金会


  104.深圳市佳居公益基金会


  105.深圳市毅德公益基金会


  106.深圳市阳光绿色公益基金会


  107.深圳市尖岗山汇聚慈善基金会


  108.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


  109.深圳市心希望公益基金会


  110.深圳市钦明尔德公益基金会


  111.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


  112.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


  113.深圳市桃源居社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14.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


  115.深圳市福德慈善基金会


  116.深圳市硕苗教育慈善基金会(深圳市昊德宸教育慈善基金会)


  117.深圳市瑞鹏育才助学基金会(深圳市瑞鹏公益基金会)


  118.深圳市天下一家肾友关爱基金会


  119.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社区基金会


  120.深圳市龙光慈善基金会


  121.深圳市富道公益基金会


  122.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社区基金会


  123.深圳市正中公益慈善基金会


  124.深圳市汇洁爱心基金会


  125.深圳市庞剑锋慈善基金会


  126.深圳市长江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7.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


  128.深圳市百草初心公益基金会


  129.深圳市爱迪尔慈善公益基金会


  130.深圳市川基金公益基金会


  131.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32.深圳市国银丰扶助基金会


  133.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社区基金会


  134.深圳市基石教育创新基金会


  135.深圳市兆恒教育慈善基金会


  136.深圳市乐家慈善基金会


  137.深圳市亦行无障碍服务基金会


  138.深圳市前海人寿公益慈善基金会


  139.深圳市盛世汇海公益基金会


  140.深圳市福安邦公益基金会


  141.深圳市安居乐业慈善基金会


  142.深圳市普罗米修儿童关爱基金会


  143.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


  144.深圳市兰亭慈善基金会


  145.深圳市地藏心慈善基金会


  146.深圳市同佳岸慈善基金会


  147.深圳市润泽慈善基金会


  148.深圳市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


  149.深圳市瑞顺公益慈善基金会


  150.深圳市军渠公益慈善基金会


  151.深圳市李贤义教育基金会


  152.深圳市一行天下慈善基金会


  153.深圳市建辉慈善基金会


  154.深圳市世纪海翔公益基金会


  155.深圳市盛屯公益基金会


  156.深圳市宝教教育发展基金会


  157.深圳市桃源居中澳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158.深圳市一元公益基金会


  159.深圳市佐治亚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160.深圳市牵手扶贫基金会


  161.深圳市周六福慈善基金会


  162.深圳市德纳慈善基金会


  163.深圳市平江商会公益基金会


  164.深圳市润宇扶贫基金会


  165.深圳市浪陀拥军基金会


  166.深圳市明天公益基金会


  167.深圳市中信嘉合扶贫基金会


  168.深圳市瑞兆慈善基金会


  169.深圳市文科公益基金会


  170.深圳市紫元元公益慈善基金会


  171.深圳市宝安区浪心社区基金会


  172.深圳市宝安区沙企社区基金会


  173.深圳市蜂群物联网公益基金会


  174.深圳市宝安区安乐社区基金会


  175.深圳市世健公益基金会


  176.深圳市花伴里公益基金会


  177.深圳市中科创公益基金会


  178.深圳市百合慈善基金会


  179.深圳市慈邦老年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80.深圳市众志古村保护与发展基金会


  181.深圳市深国融慈善基金会


  182.深圳市嘿吼圆梦慈善基金会


  183.深圳市宝安区怀德社区基金会


  184.深圳市宝安区燕川社区基金会


  185.深圳市圆梦家乡公益基金会


  186.深圳市一起互助扶贫基金会


  187.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188.深圳市汇心承爱慈善基金会


  189.深圳市泽之润慈善基金会


  190.深圳市三和仁爱文化基金会


  191.深圳市俊华教育公益基金会


  二、非基金会(31家)


  1.深圳市慈善会


  2.深圳狮子会


  3.深圳市收藏协会


  4.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


  5.深圳市天天环保志愿者协会


  6.深圳市大公关爱青少年志愿者协会


  7.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8.深圳市德义爱心促进会


  9.深圳市众信财税志愿服务协会


  10.深圳市青少年体育发展促进会


  11.深圳市减灾救灾联合会


  12.深圳市爱心树生态志愿者协会


  13.深圳市望瞭岭助学促进会


  14.深圳市荔园朝阳公益助学促进会


  15.深圳市点燃爱慈善公益志愿者协会


  16.深圳市千鸟关爱单亲家庭协会


  17.深圳市德善公益促进会


  18.深圳市猫网爱护动物志愿者协会


  19.深圳市西河爱心公益促进会


  20.深圳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21.深圳市天使之翼慈善会


  22.深圳市盐田社工服务中心


  23.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


  24.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


  25.深圳市盐田区慈善会


  26.深圳市福田区慈善会


  27.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


  28.深圳市光明新区慈善会


  29.深圳市龙岗区慈善会


  30.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


  31.龙岗区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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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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