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8-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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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3日


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


  作出的处罚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选择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做到过罚相当。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有效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和处罚信息,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第九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相对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自办理税务登记以来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阻碍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七条 符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如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般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审核。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由税务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税务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能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除上款所述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发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经一般程序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税务局可以不定期选择本市范围内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全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本市范围内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十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通过依法行政考核、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单独引用《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从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出现标准重叠时,适用“以下”包含本数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更好地规范全市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结合近年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系列探索和实践经验,结合国地税合并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工作,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由《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组成。《实施办法》共32条,主要是对行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执行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和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规范明确。由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次发布的《实施办法》仅就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机制等做了简单描述,重点解决的是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去适用这些规定,制定出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裁量基准的问题,更加突出裁量基准主题。


  《裁量基准》采用表格形式,包括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共对7类50项税收违法行为划分了裁量阶次,基本上涵盖了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列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本公告主要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改,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工作,考虑不同税务行政相对人对处罚的承受能力以及不以处罚作为目的的处罚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区分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规定了不同的处罚额度。


  本次修改,降低原裁量基准处罚额度。如发生较为频繁的逾期未申报处罚,新《裁量基准》有较大变化,大大减轻了处罚力度。


  本次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对多个处罚事项增加了首违不罚的情形。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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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