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商发[2015]24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4-30
文号:辽工商发[2015]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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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据《辽宁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14]42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结合各地推进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实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就企业“三证合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


  2.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3.未领取“三证合一”执照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隶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不再要求提交《实施办法》规定的下列材料: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权属使用证明原件;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纳税人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纳税人委托办理税务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需要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和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说明。


  (二)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


  2.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3.未领取“三证合一”执照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的,视以下情形提供相关材料:


  (1)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改变的(跨县域变更的、省工商局登记企业下放到属地登记管辖的、在市辖区内跨区变更且在市辖区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原件。


  (2)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在市域内变更的),提交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3)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跨市域变更的),提交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按“一废一立”流程办理税务迁移登记,企业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涉及税务登记的申请材料。)


  注:税务机关分为税务登记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为税务登记机关,市辖区、县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5.对原不需办理国税登记的企业,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办理国税设立登记的,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涉及税务登记的申请材料。


  二、登记机关传递材料规范


  (一)工商部门发送质监部门材料规范


  1.设立登记发送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扫描件。(替代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及公章)


  注:全省“三证合一”综合业务登记平台可以自动生成《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


  (2)加盖工商登记专用章的《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核定事项信息表》(外资企业)扫描件。(替代原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5)涉及设立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隶属企业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6)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2.变更登记发送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扫描件。(替代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


  注:全省“三证合一”综合业务登记平台可以自动生成《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


  (2)加盖工商登记专用章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外资企业)扫描件。(替代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变更的,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5)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的,变更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6)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变化的,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扫描件。


  (二)工商部门发送税务部门材料规范


  1.设立登记发送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扫描件。(替代原《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及公章)


  注:全省“三证合一”综合业务登记平台可以自动生成《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加盖工商登记专用章的《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核定事项信息表》(外资企业)扫描件。(替代原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4)企业章程扫描件。


  (5)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权属使用证明复印件扫描件。


  (6)设立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隶属企业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7)涉及改组改制企业的,有关改组改制批准文件扫描件。


  (8)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材料扫描件。


  2.变更登记发送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扫描件。(替代原《变更税务登记表》)


  (2)加盖工商登记专用章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外资企业)扫描件。(替代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决议扫描件。


  (4)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的,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5)涉及变更地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权属使用证明复印件扫描件。


  注:①企业提交的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租(借)用合同和租(借)用市场铺位租(借)用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住所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应予认可。②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在市域内变更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扫描件。③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跨市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扫描件,以及涉及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扫描件。


  (6)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注销原国税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扫描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新增国税登记的,涉及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扫描件。


  (7)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的,加盖“废止”印章的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三、特殊业务登记规范


  (一)组织机构代码迁移登记


  1.适用范围。企业因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地址或变更登记管辖机关,使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发生改变的,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迁移登记。


  2.登记流程。


  (1)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2)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外资企业),到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


  (3)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到迁入地工商登记窗口继续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二)税务迁移登记


  1.适用范围。


  (1)企业跨市域变更地址,使税务登记机关发生改变的,按照“一废一立”流程,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迁入地“三证合一”登记中办理税务设立登记。


  (2)企业在市域内变更地址,使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迁移登记,在迁入地“三证合一”登记中办理税务设立登记。


  2.登记流程。


  (1)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或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或税务迁移登记。


  (2)企业持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地工商登记窗口办理同意迁入手续。


  (3)企业持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以及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地工商登记窗口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注:企业变更地址不涉及工商登记管辖机关改变的,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三)国税注销登记


  1.适用范围。因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注销原国税登记的。


  2.登记流程。


  (1)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2)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外资企业),到原国税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


  (3)持原国税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工商窗口继续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单独申领


  1.适用范围。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再单独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办理流程。企业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分别到质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提交其他材料。


  (五)对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同一记载事项的内容不一致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不适用“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工商部门在核准企业变更登记后,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抄送给质监、税务部门。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材料审查和扫描工作。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时,加强材料复印件清晰度的审查把关,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正反面同页复印,且图片文字清晰。做到扫描件材料完整、齐全,不缺件、不漏页。


  (二)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发放工作。质监部门制作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免费发放给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工商、质监部门在同一场所办公的,质监部门在赋码的同时完成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制作,人工传递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一并发放。工商、质监部门不在同一场所办公的,工商部门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应告知企业到质监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对变更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应告知企业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变更登记手续。


  (三)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企业办理“三证合一”登记中涉及的质监、税务部门单独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由工商部门留存,按照《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档案目录》(附件1),以副卷形式存入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其中,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不再人工传递给质监、税务部门,由工商部门加盖“废止”字样印章。


  (四)做好一次性告知工作。企业办理登记时,工商部门要向企业发放《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告知单》(附件2),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要向企业发放《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后续事项告知单》(附件3),让企业了解相关事宜和应履行的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停止执行。


  附件:


  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档案目录》


  2、《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告知单”》


  3、《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后续事项告知单》


  4、《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修订版)


  5、《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填写说明》(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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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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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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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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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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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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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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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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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