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9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税务总局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厦门实际,现就我市税务系统开展2020年“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厦门市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评。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完善政策或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落实省、市政府相关减免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无需申请及提交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主动发起退费。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提升到8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自助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推行小微企业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总局部署,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全面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税收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出和完善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税收创新改革措施。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积极配合总局,更新我局对口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国家发改委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加强重大涉税政策辅导,依托我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5%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税务总局新修订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突出特色广泛宣传。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亮点工作经验,主动地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推送;要主动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互动,依托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各项便民服务举措,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四)切实加强跟踪问效。针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加强跟踪指导和检查督促,及时反映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便民办税措施真正落地、落细、落实。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处)报告。


  附件: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推荐阅读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速递暨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个人的挑战与应对

政策出台背景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若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信息,则难以实现税收监管和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

  早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有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然而,一直以来现行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执行带来了难度。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国务院于2025年6月20日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定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就《规定》中提及的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并就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提供了政策性和流程性指引,第15号公告和第16号公告分别自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政策介绍基本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本企业登记信息、行业许可备案信息、平台信息、运营主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期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报送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登记信息或个人证件信息、店铺信息、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联系人、经营状态等。报送的收入信息主要包括货物、无形资产、服务销售收入、退款金额、收入净额、其他平台内经营收入、平台佣金服务费、交易笔数等。

  其他信息报送

  ·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报送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

  ·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应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应当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向网络主播或者合作方支付收入款项信息。

  报送渠道

  报送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信息报送,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开通直连数据接口完成报送。

  违规处罚

  · 互联网平台企业出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等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机关会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税扣缴申报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代办申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应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并取得从业人员的授权。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如从单家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但合计收入超过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将会提供预填服务,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反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次月15日内再次提交代办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免予/无需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致同提示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01、平台收入的核算:

  精准区分,完整记录

  核心挑战:高频、小额的C端消费者订单,因普遍无需开票,在手工或半自动化核算中极易遗漏或与退款、优惠券等混淆,导致收入确认不全;平台结算单项目繁杂(收入、退款、各类平台费用、补贴等);复杂的资金流转模式(如T+0实时到账、T+N账期结算、预充值消费扣减、平台补贴与返点混合结算),导致收入与成本核算困难,埋下了税务申报不准确、甚至合规隐患的种子。

  行动建议:

  · 深入理解结算规则:财务与业务紧密协同,研读平台合同协议,清晰掌握结算单中每项交易实质、收入性质、适用税率、对应账户及开票主体。

  · 动态跟踪变化:密切关注平台结算规则或单据格式调整,及时更新核算方法。

  · 建立映射机制:将平台结算数据准确、完整地映射到会计科目和纳税申报表中。

  02、资金账户管理:清晰透明,便于追踪

  核心挑战:多账户(实时结算、账期结算、充值账户)管理复杂;平台扣费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易导致供应商往来账混乱。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03、平台发票索取:及时获取,支撑核算

  核心挑战:平台费用结算模式多样(实时扣减、充值扣除或消费返点),发票获取滞后或缺失导致“三流”(合同、资金、发票)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04、业务数据与账簿衔接:业财融合,夯实基础

  核心挑战:海量平台订单/结算数据是核算源头,但单据电子化、发票滞后性导致原始凭证(发票)与记账凭证、业务数据脱节,尤其对小额高频交易企业。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