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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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订了《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合理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公开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信赖保护原则;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日(工作日)不超过三十日。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照《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依据。


  第九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拟减轻处罚或者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本《基准》规定处罚幅度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与《基准》处罚细化标准对应层级的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基准》所称的“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第十一条 《基准》中所称的“首次违法”,是指本《规则》及《基准》施行后当事人第一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当事人在本《规则》和《基准》施行前发生的但尚未被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且属于《规则》和《基准》施行后第一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除特别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则》及《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并予以公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预防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规则》共14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作出具体规定。《基准》共七类: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二、违反账簿管理规的定行;三、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四、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五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六、违反纳税担保办法的行为;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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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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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