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2-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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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或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按照建筑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以下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设区市且在同一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累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三)按规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建筑服务的预收款,指的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未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和服务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以实际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毕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第四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预征率为3%。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第七条 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服务合同;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预缴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税款预缴地点和预缴时间,不得受理纳税人不按规定地点办理的预缴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二)取得工程款应当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所载的项目名称,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无上述证件的项目,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的建筑服务名称为准)。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建筑服务购买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十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项目、计税方法逐笔登记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及增值税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按当期实际可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服务中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预缴增值税超过应预缴增值税的,其超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预缴增值税的,应先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该建筑服务项目的建筑服务合同、预缴税款、发票使用、分包等情况核实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预缴税款退库手续,同时函告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在退库手续办结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调整账务(含台账)、更正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其他管理事项,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范围,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基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为平衡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收入,在营改增后,结合营业税制下建筑服务就地缴纳的规定和增值税的管理要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并按纳税期限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期增值税,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申报时进行抵减。


  目前,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税款相关政策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且关于预收款界定、预缴时间等个别执行口径未明确,不便于纳税人遵从以及基层税务干部执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重要举措,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管理,解决现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确问题,我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发此办法。


  二、关于应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取得预收款的项目和跨设区市项目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考虑到建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中间环节款项结算次多等情况,为便于执行,在对预收款的定义上,仅指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取的备料款等各种款项。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结束后收取到的款项,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办法》同时明确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跨设区市且在同一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累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时,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三、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预征率


  根据58号文和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法》对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预征率进行整理,一并明确,便于执行。


  四、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58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鉴于上述文件在表述上对于不同项目的预缴时间有所不同,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办法》明确了不同预缴增值税情形的预缴时间: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二是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五、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地点


  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因此,《办法》延续了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的情况,明确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六、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备查材料


  随着税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和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为进一步简化办税资料,确保纳税人通过不同方式预缴增值税时提交材料的一致性,《办法》明确了纳税人仅需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七、关于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规范


  《办法》明确了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规范:一是取得预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如果取得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确认纳税义务并按规定预缴和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纳税人在取得预收款以外的工程款时,应按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并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为加强建筑业的项目管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明建筑项目的有关内容。


  为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发票,《办法》规定建筑服务购买方取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包括进项抵扣凭证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八、关于已预缴增值税的抵减规范


  根据17号公告,《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应自行建立包含预缴税款等内容的台账。


  《办法》根据总局关于申报表填写的有关规定,明确纳税人以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的实务操作,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来实现税款的抵减。


  为防止纳税人规避预缴增值税义务,以建筑项目预缴税款抵减其他应税行为的应纳税款,保证建筑项目预缴税款的完整性,《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九、关于预缴税款退还流程


  《办法》明确了由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还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所在地多缴或错缴的预缴税款。为防止纳税人退还预缴税款后,又在申报时自行填报抵减税额,《办法》要求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毕后函告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十、关于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处理


  17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为对上述期间内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处理方式进行补充,《办法》明确了对于6个月内未预缴税款的类型处理方式,并对超过6个月的处理方式进行明确,对17号公告内容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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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