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


  根据《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2020年度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从9月4日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各高校应于9月4日至10月31日,通过厦门税务网站(http://xiamen.chinatax.gov.cn/)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当年新入学大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各高校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及时查核受理结果是否成功。


  二、申报缴费


  在校学生的缴费方式为“学校代缴”和“个人自缴”两种。各学校应将本校统一选择采用的缴费方式告知给学生,引导学生正确缴费。


  采用“学校代缴”的,各高校应于11月4日至25日,通过厦门税务网站(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参保大学生的申报缴费手续。申报缴费前,务必通过厦门税务网站核对大学生医保的应缴账目,核对无误再进行申报缴费。采用“个人自缴”的,各高校应及时将参保学生的城乡医保缴费用户号通知学生或家长,并做好学生办理银行一卡通委托和缴费的跟踪管理工作。


  采用“个人自缴”的学生,除了采用银行一卡通委托扣费之外,还可以采用“银联在线缴费”、“健康账户代缴”和支付宝小程序等方式进行缴费,具体流程参见附件《厦门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新生参保)》。学生缴费后要关注银行卡或健康账户的扣费情况,确保费款成功缴纳。


  三、缴费标准


  2020年度每人每年360元(其中“省市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附件:厦门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新生参保).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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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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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增加上述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部分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行业的产品类型,并明确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1—附件4。


  二、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建省水产品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6批)


  2.福建省食用菌分类扣除标准(第3批)


  3.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4.福建省活性炭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9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福建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从2012年7月1日起,陆续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等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并规定了部分产品的全省(不含厦门,下同)统一扣除标准。


  核定扣除试点以来,根据试点纳税人的产品类型及其农产品单耗数量的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多次新增和调整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根据试点纳税人的产品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增加全省统一的产品类型及对应扣除标准204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增加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74项、生产销售食用菌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14项、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113项,生产销售活性炭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3项。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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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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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推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11项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在新起点上开创新局面,9月9日,中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委员会推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11项举措。


  1、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助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加速机制,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激发创新动力,促成培养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鼓励创投机构加大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2、助推产业优化升级


  助力发展数字经济产业,聚焦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新能源、5G等领域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全面落实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积极与财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开通退税“绿色通道”。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鼓励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力度。落实兼并重组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加强专项调研,推动物流、金融、旅游等现代服务业提速增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支持新业态新产业发展。


  3、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更加注重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落实减税降费,主动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强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大力贯彻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等重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政策延期至年底的落实工作的同时,用活用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鼓励减免物业租金。深化“银税互动”,继续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助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深入开展上下游企业供需分析,为购销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对接提供精准服务,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4、促进保障改善民生


  精准高效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扶贫捐赠等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与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助力同时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两场战役”。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强化落实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税收扣减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政策及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疫情期间免征公共交通服务、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行业增值税等政策,提振行业信心,通过促进消费进一步服务民生、拉动经济。


  5、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全面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税优惠,落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农业发展。切实落实暂免征收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减半征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耕地占用税,减免农村居民搬迁耕地占用税,切实减轻农民税收负担。落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免征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支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6、助力对外开放超越


  健全税收服务机制,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投资指南的更新和宣传。认真执行税收协定,积极推动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及时解决涉税争议,避免双重征税。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外商增资扩股。持续实施动态调整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落实简化办税流程。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效应。持续配合商务等部门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全省纵深试点,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7、助力生态省份建设


  扎实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发挥税收杠杆作用,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能源企业加大投资、转型升级。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相关政策。落实资源税、环保税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发展,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新能源企业产业发展,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助力文化产业发展


  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推进文化企业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文化创意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9、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制定相关措施,持续压缩纳税时间、持续降低税费负担和持续提升政务服务,配套抓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等重点工作。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增强税务执法制度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提升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水平。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逐步实现所有发票电子化。


  10、助力闽台融合发展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对台企台胞的个性化税收服务水平,确保各项惠台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健全台企台胞涉税诉求渠道,切实维护好台企台胞合法税收权益。深入调研分析两岸税制差异,为进一步深化闽台融合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持续落实福建自贸区现有创新服务举措,积极借鉴“长三角一体化”、国内其他自贸区建设等经验,不断探索和推广我省自贸区税收管理服务新模式。支持平潭新一轮开放开发,积极向中央争取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扩围和延长执行期限等优惠政策。


  11、加强党建统领


  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是新时代新福建建设征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全省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和内涵,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两个维护”,持续改进作风,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落深落细落实省委的工作部署,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税费优惠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的同时,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支持和促进我省向高质量发展超越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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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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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4号 访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应用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为获取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访谈是询问的重要方式,通常是以较正式的口头方式进行,广泛应用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个过程中,其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访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主要应用情形


  (一)初步业务活动


  访谈程序在初步业务活动中主要运用于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目的、双方责任、时间安排等进行的沟通,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及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的沟通。


  (二)风险评估阶段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以及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管理层、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如有)和内部其他人员进行访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业务层面的各个流程可能会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多个部门,访谈人员应当考虑被访谈对象的适当性。


  (三)进一步审计程序


  访谈程序作为其他审计程序的补充,广泛应用于进一步审计程序中。


  (四)其他事项


  1.诉讼和索赔事项


  为识别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诉讼和索赔事项,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内部其他人员,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法律顾问进行访谈。


  2.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为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进行访谈。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及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应了解交易的类型、定价策略和目的。


  3.持续经营能力


  为了识别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进行访谈。


  4.期后事项(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


  为了确保所有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均已得到识别,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进行访谈。


  (五)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在集团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阅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通过访谈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得出审阅结论的基础。


  二、访谈前准备工作的注意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访谈中需要以较短的时间全面获取需要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这要求访谈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访谈目的


  访谈作为询问程序的重要形式,需要在执行之前明确通过访谈要达到的目标或解决的问题。


  (二)选定并了解被访谈对象


  被访谈对象是访谈信息的来源,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访谈目的选定被访谈对象。例如注册会计师想了解经营管理、重大方针计划的制定或决策,就需要对一定级别以上的人员进行访谈,如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等;如果注册会计师想了解具体业务的执行或操作等内容,那么对具体的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可能更为恰当。此外,对于审计过程中需要访谈的重大事项,为了获取审计线索或审计证据,可以对不同部门人员、不同层级人员针对同一事项进行访谈。


  选定被访谈对象后,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从被审计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同事等途径了解被访谈对象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或工作业绩等信息,这有利于在访谈时建立融洽的关系,使接下来的访谈更有效率。


  (三)约定访谈的时间和地点


  访谈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面对面交谈,因此访谈的时间和地点是需要与被访谈对象协商后确定的。一般来说,在私密性强、不受干扰且比较熟悉的的访谈环境中,被访谈对象更愿意与访谈人员讨论秘密或敏感的话题。因此,被审计单位的会议室或办公室可能是合适的地点。


  (四)确定访谈人员


  在确认访谈人员时,一般应当安排两名审计人员参加,其中一人作为主要提问题的人,另一名审计人员则负责对访谈内容进行记录,并在必要时进行补充提问。但在进行非重要事项的访谈时,仅安排一名审计人员进行访谈也是恰当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访谈人员的人数并非越多越好,较多的访谈人员会导致被访谈对象的紧张与不安,影响访谈效果。


  (五)拟定访谈提纲


  注册会计师在拟定访谈提纲时,应当围绕访谈目的,并根据被访谈对象、审计项目情况、涉及业务环节等方面进行准备。为此可能需要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图、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等资料,以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特点,以确认访谈的方向和重点,提高访谈的效率和效果。


  访谈提纲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并提前发送给被审计单位和被访谈对象进行准备。


  此外,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对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被审计单位进行访谈时应结合信息系统的运行逻辑设计访谈提纲,以使访谈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访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访谈是一种访谈人员与被访谈对象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访谈过程中营造的访谈氛围、运用的访谈方法和访谈技巧对访谈目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影响。访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访谈氛围


  紧张或者不安的被访谈对象可能会对访谈内容有所保留。因此,访谈人员在访谈时要营造一种轻松融洽的氛围,并尝试建立信任关系,使被访谈对象愿意分享更多的信息。


  访谈人员在营造轻松融洽的访谈氛围时,除了按照商务礼仪给予被访谈对象尊重之外,还需要在正式访谈前与被访谈对象就其感兴趣的内容进行交流。此外,访谈人员在安排访谈双方座位时应当避免给被访谈对象造成审讯、质询等对立的心理感受,如安排访谈人员与被访谈对象在长会议桌的两边分别落座。


  (二)访谈方法和技巧


  访谈人员在运用访谈方法和访谈技巧向被访谈对象访谈以获取有效的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问


  提问是访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访谈人员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提问的方式尽量使用开放式的问题进行,并可以对被访谈对象的反馈进行跟进提问,避免因采用封闭式问题提问,难以获得足够的访谈信息;访谈的问题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应按照访谈提纲生搬硬套;访谈的问题应当先易后难,层层递进,具有逻辑性,不应漫无边际地提问。


  2.倾听


  倾听是访谈过程中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访谈人员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倾听的过程中用肢体语言或眼神向被访谈对象传递积极的信息,鼓励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如保持适当的眼神交流、保持适当的安静、身体前倾做坦诚状等;倾听的过程中不轻易打断被访谈对象的谈话,确保其提供完整的信息;关注被访谈对象所传达的与问题无关的信息,该信息可能比访谈人员所寻找的信息更重要。


  3.记录


  访谈人员在访谈过程中可能无法完整记录访谈的内容,这时可以采用记关键字的形式,并对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标记,以便访谈结束后进行整理。访谈的记录可以采用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对访谈过程进行录音。但是,对访谈过程的录音可能会造成被访谈对象未能提供完整的信息。如涉及录音,访谈人员应向被访谈对象说明会有录音安排及其用途,并取得对方同意,避免因被访谈对象不同意访谈人的录音安排影响整个访谈工作。


  4.控制过程


  访谈过程控制的原则是访谈内容要始终围绕访谈目的进行,对无关话题及时结束或转移。此外,访谈人员应当为访谈设定时间限制,并在信息量较大时注意时间效率。


  5.信息确认


  在访谈即将结束时,访谈人员应当和被访谈对象确认访谈的主要内容,以保证访谈内容的记录不存在对被访谈对象提供信息的重大误解或遗漏。


  6.结束


  访谈结束时,访谈人应当向被访谈对象表示感谢并获取其联系方式,以便在访谈后需要进一步获取信息或重要资料时可以及时沟通。


  四、访谈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访谈结束后,访谈人员应当及时对访谈过程进行回顾,确保访谈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梳理和跟进访谈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和线索,该环节需要注意事项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理访谈记录


  访谈结束后,访谈人员应当立即整理访谈记录并请被访谈对象逐页签字确认,避免因为时间较长无法还原完整的访谈内容。


  (二)获取访谈中所提及的重要资料


  访谈过程中,被访谈对象可能提及或引用了某些重要资料,访谈人员应当在访谈结束后获取该项重要资料进行核实。


  (三)分析访谈内容


  访谈人员应当对访谈内容进行分析,对于访谈中获取的以前尚未知悉的信息或佐证证据以及与已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在某些情况下,访谈的结果可能为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程序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提供了基础。


  (四)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访谈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将访谈记录和获取的重要资料形成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非现场审计下访谈的特殊考虑


  2020年全球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审计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包括访谈在内的部分审计程序可能需要采用非现场审计方式完成。


  在非现场审计中的访谈可以采用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但需核实被访谈对象的真实性(如核对身份证信息),且最终应当获取被访谈单位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声明、沟通函等纸质书面文档(通过快递获取原件)作为审计证据形成工作底稿。除作为结论的支持性证据外,访谈过程(包括录音、录屏等)应当保留至获取纸质书面文档时。电子文件(包括录音、录屏等)如作为审计结论的支持性证据应保存于事务所指定位置,并在底稿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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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5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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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六税合一”综合申报的通告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自2020年10月1日起,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上线“六税合一”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一、办理对象


  (一)适用对象


  需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印花税、契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外省市总机构在厦二级分支机构除外)可通过此功能模块进行相关报表申报,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次提交。


  (二)办理前提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种综合申报: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存在以下税种一个或多个: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印花税、契税;


  3.非外省市总机构在厦二级分支机构;


  4.查账征收。


  二、办理方式


  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综合申报平台,并根据纳税人各税种的专项申报信息,每月自动形成综合申报表。


  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


  三、其他事项


  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的税费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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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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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0]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土地二级市场,加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用地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原则,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力争到2022年底前,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二、适用范围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遵守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交易规则,健全市场机制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司法厅、住建厅,省法院。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取得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按照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办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3.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应符合原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属于权属界限封闭的独立权属地块,具有明确权利界限。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分割转让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重新出具分割后的规划条件。拟分割宗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4.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满足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出租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实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土地收益金标准及征收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5.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约定。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机关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6.放宽对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依法进行抵押融资。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教育厅、民政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创新运行模式,规范市场秩序


  1.优化交易平台。各市、县(区)要充分运用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场所,方便办理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合同签订、权属登记、政策咨询等交易事务。已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的,要与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做好衔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2.规范交易流程。各市、县(区)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程序等各项规定。建立完善“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交易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各市、县(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达成交易后,新受让人应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涉及设定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等信息的,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予以记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


  3.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建立法院、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协调处置机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法院应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信息;法院办理案件,确需查询所涉不动产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予提供。对划拨用地处置的,应核实划拨转为出让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衔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省法院,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三)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


  1.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各市、县(区)要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体化服务”,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优化办事流程,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建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平台,推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杜绝“进多站、跑多网”。推动信息共享集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手机APP等,推进网上便捷办理,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异地可办。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2.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价格评估咨询、经纪、推介、金融、公证、委托代理等服务。各市、县(区)要加强对中介组织、中介人员的监管,引导中介组织诚信经营和中介人员诚信从业,防止中介组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扰乱土地二级市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


  3.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实现城乡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全覆盖,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基准地价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标定地价每年度调整更新;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4.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要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情况,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当事人履约情况,以及中介机构诚信经营、中介人员诚信从业情况等记入信用记录,将失信责任主体纳入“信用中国(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给予相应的失信惩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然资源、法院、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做好组织、人员、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市、县(区)要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梳理交易流程,规范平台运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可在各地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激发市场主体主动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扩大土地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吸引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严格监督问责。规范权力运行,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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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1
文号:闽政办[202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启用逾期申报-简易程序处罚-不予处罚等“非接触式”办税功能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展“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11号,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基准》),全省税务机关(不含厦门)从2020年10月26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逾期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可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上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逾期申报


  办理对象:全省正常、清算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之日起前溯360日内存在应申报而逾期未申报、已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且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对符合上述逾期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逾期申报”时,系统给予“当前**属期税款逾期未申报。根据《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单位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每次(含不同税种)处1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每次(含不同税种)处50元的罚款。”或“当前**属期税款逾期未申报。根据《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提示,阅知后,即可选择需申报的税费种、征收品目等,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相应的税收滞纳金。


  对不符合上述逾期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接受行政处罚。


  二、简易程序处罚


  上述纳税人对逾期未申报的税费种、征收品目全部申报后,系统按照纳税人逾期行为情形,依据《处罚裁量权基准》计算出应处罚金额,由系统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纳税人,相应所属期的罚款在逾期申报后次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微电子税务局送达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电子税务局缴款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清缴税款”;微电子税务局缴款路径“移动办税—办税—税费缴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纳税人逾期申报行为符合《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予行政行政处罚行为的,由系统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纳税人。


  四、短信提醒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逾期申报后,其违法行为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发送短信提醒,及时办理。


  五、文书查询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中查询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六、税费查询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缴款日期起止时间、征收项目等信息,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可查询相关税费款、罚款、滞纳金缴纳信息;或在微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补打”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缴(退)款日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也可查询相关税费款、罚款、滞纳金缴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不断扩展“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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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为了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福州市税务局下辖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三、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福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属地征收、申报情况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为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福州市税务局下辖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属地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征收标准,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纳办理渠道是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etax.fujian.chinatax.gov.cn)。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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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2016年1月1日,金税三期工程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主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执行。申报表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选择填列。


  三、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其他纳税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一)办税大厅申报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相关申报表格,纳税人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涉税表格-新表证单书-纳税人使用-06申报模块下载使用。


  (二)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不涉及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网址:http://12366.sc-l-tax.gov.cn,网报具体流程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操作手册下载。由于自然人纳税人网上缴税尚未实现,涉及缴税、补税、退税的纳税人应到办税大厅办理。


  五、税款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开通“个人

  所得税计算器”功能,可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应纳税款的计算。网址:http://12366.sc-l-tax.gov.cn/resource/html/swzj/grsdsjsq/grsdsjsq.htm。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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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9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税制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时间要求

 

    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增值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

 

    (三)参加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

 

    五、政策咨询

 

    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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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5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1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就四川省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当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四、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试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登记;


  (三)试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告知试点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2016年5月1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七、2016年5月1日前,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其资格生效时间为2016年5月1日。


  八、2016年5月1日(含)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18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九、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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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在四川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二、核实确认


  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


  三、登记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安排,办理国税、地税机关共管户登记、营改增业务确认等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同时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统一安排,核对税务登记信息,办理营改增业务确认等手续。


  (三)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做好税务登记管理。


  (四)为避免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试点纳税人带来不便,降低试点纳税人办税负担,对于符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条件且尚未办理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前,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gs.tax)、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培训辅导,提前做好税务登记信息修改确认、备案管理和发票领取或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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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1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川财税[2016]11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4]15号)精神,现将经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15年度及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一、经初审获得2015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2.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


  4.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5.四川省城乡建设信息学会


  6.四川省厨房用具行业协会


  7.四川省川联旅游业商会


  8.四川省川联小微企业协会


  9.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10.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


  11.四川省动力工程学会


  12.四川省儿童少年基金会


  13.四川省妇女发展基金会


  14.四川省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


  15.四川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16.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


  17.四川省建设人才开发促进会


  18.四川省教育摄影协会


  19.四川省金属学会


  20.四川省科研单位院所长协会


  21.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22.四川省射击协会


  23.四川省射箭协会


  24.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


  25.四川省市长协会


  26.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27.四川省丝绸协会


  28.四川省特产协会


  29.四川省投资促进会


  30.四川省优质教育促进会


  31.四川喜马拉雅慈善基金会


  二、经复审获得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四川省质量协会


  2.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3.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以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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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8
文号:川财税[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16]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4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就相关工作再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主动做好综合协调,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统筹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完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开展。


  二、密切跟踪试点,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密切跟踪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风险防控。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做好办税提醒,进一步优化流程、改进方法,合理配置办税资源,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要建立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确保第一时间对纳税人的问题有回应、对基层的诉求有应对、对突发情况有处置、对上级的工作布置有落实;要针对行业特点加强纳税人培训,切实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受益新税制,实现税企和谐、税制平稳转换;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宣传,深入进行政策解读,从多方面阐释改革的积极意义,正确引导舆论,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及时予以澄清,避免政策误读,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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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30
文号:川府发[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全面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持外管证向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其管理。同时,


应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其管理。


(三)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管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外管证开具之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开具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


2.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2016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止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3.外管证有效期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在缴销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纳税申报


(一)实行按月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的营业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的营业税。


(二)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月的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的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在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其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其它税(费)种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7日。


(四)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5日。


三、税款缴纳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继续使用5月1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发票管理


(一)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不再申请领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三)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2016年5月1日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及2016年5月1日后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需代开发票的,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地税机关缴销全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提供5月1日后所开具发票的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规定。


(六)地税机关印制的有奖发票,兑奖截止时间由各市(州)地税机关确定并公告。


(七)2016年5月1日起,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简称ETC)的消费者,需要取得发票的,暂仍向ETC签约银行索取发票。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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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第24号),省局修订了全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州以上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市、州以上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通过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全省市、州以上国税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第八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第十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当事人,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第十一条 全省市、州以上国税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二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四条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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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3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现就我省银行保险业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有关汇总纳税规定补充明确如下:


一、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管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继续维持省级汇总纳税模式。


在成都市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暂由省分行(公司)汇总纳税;在其他市(州)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可指定一家县(区)支行(公司)汇总纳税。


二、需要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由其市(州)分行(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制《四川省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1)和《四川省银行保险业汇总纳税支行(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应当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中注明各分行、支行(公司)原营业税款实际入库地,以及营业税汇总申报情况。


三、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税款分配方式以及发票管理、机构增减变更等事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四川省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


2. 四川省银行保险业汇总纳税支行(公司)基本情况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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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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