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科联[2019]15号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7-10
文号:厦科联[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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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政策兑现、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


  (二)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五)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第八条 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厦门市重大研发机构:


  (一)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二)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三)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四)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研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重大研发机构的投资主体为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且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定合作协议的,可将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至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给予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50%的后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前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补助,或选择认定后按年度连续补助,但总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三)创办企业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或参股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的,进一步享受以下政策:


  (一)增加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起5年内升级为重大研发机构的,建设经费可予以补足至500万元;


  (二)提升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给予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5年内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补助额提升至5000万元,仪器设备补助超出3000万元部分,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三)绩效考核奖励。对重大研发机构、“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最高500万元(含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的绩效奖励,每家机构至多可获2次奖励;


  (四)科技项目支持。鼓励其牵头组织联合攻关、搭建公共科技平台、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申报高校院所产学研项目等。


  第十二条 同一研发机构已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和我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研发场所证明;


  (四)非厦门本地财政资金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六)研发机构人员清单;


  (七)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开展1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


  (三)专家现场考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务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提交材料真实性,提出明确考评意见;


  (四)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研发机构,市科技部门应调查核实;


  (五)发文公布当年度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六)政策兑现,新型研发机构填写兑现政策申请表,经核实后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应申请重新认定,有效期内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特别重大研发机构每2年考核1次,主要考核其研发条件、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成果转化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情况等方面,考核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3个等级:


  (一)考核优秀的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的扣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后的研发经费投入额,按5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考核良好的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的扣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后的研发经费投入额,按3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考核不合格的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重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享受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和新购仪器设备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其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未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未按规定参与考核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事务所,限制其3年内不得参与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相关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7月10日印发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我省开展创新型省份、福厦泉自创区建设后,省政府层面与厦门市(计划单列市)在创新扶持措施、力度等方面的差距正逐步缩小,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19号)出台后,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我市2010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2010]301号,简称“原办法”),已无法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大学、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成果转化。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吸引先进成果来厦,有必要对照不足、对标先进,加大扶持力度,亟需修订出台我市研发机构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提升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增加了研发机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要求,突出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一)总体考虑


  厦门市作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在深化改革、创新措施、扶持力度等应适度超前,同时注重精准施策,注重可操作性。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的研发实体,因此要求研发机构的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30%以上,以确保财政资金准确用于真正意义研发机构,减少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原办法实施经验,创新主体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一般先试点,从小做大,因此将研发机构按规模分为新型、重大和特别重大研发机构3类,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虽不高,如能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内发展成为重大研发机构,则初创期建设经费补足500万元,并纳入绩效评估给予奖励;如无法在五年内转型为重大研发机构,说明该机构创新能力有限,我市财政扶持资金相应减弱,实现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


  (二)主要突破点


  1.比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略大。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最高5000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后补助。


  2.分类施策提高政策可操作性。新办法实施不同规模研发机构享受不同力度扶持政策,考虑到新型研发机构初期投入均不会太大,但我市一般性扶持政策又无法满足其要求,以致多数机构提出“一事一议”,政策弹性大、实施周期长,影响了落地实效。为减少“一事一议”特殊条款使用频次,实施分类扶持不但易于执行,更激励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


  3.强化后续管理。“办法”增加研发机构绩效评估,针对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不参与评估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机构,则评估不合格,不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政策;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以绩效考核奖励形式实现滚动资助,能够激励研发机构快速发展。


  (三)需说明事项


  1.认定条件: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2.扶持措施: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创办企业补助;绩效考核奖励;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等5类扶持措施。


  3.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为特例。新型研发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以往工作经验遇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央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存在困难,此类单位在我市设立重大研发机构的,可将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至非独立法人机构,办法第九条规定两种主体单位可设立非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4.咨询电话。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张翠兰,2030591;谢桂挺,203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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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