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京财综[2020]25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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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6
文号:京财综[2020]25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0]26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临政报[202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费县参与“亩产效益”评价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试点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其中,“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3.2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2元/平方米;B类(支持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5.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3.6元/平方米;C类(提升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8.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5.6元/平方米;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9.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6.4元/平方米;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企业、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按“亩产效益”评价等级对应的适用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按照50%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定运行,取得预期效果,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三、你市要尽快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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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鲁政字[2020]2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0]2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商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商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济政呈[202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内对工业企业试点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其中,“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分别按照当地税额标准的40%、60%、80%、100%执行;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税额标准的8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亩产效益”评价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之间择优执行。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定运行,取得预期效果,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三、你市要尽快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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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鲁政字[2020]2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image.png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额)×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测算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我局确定继续延续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如下:普通住房为2%;非普通住房为3%;其他房地产分为两类,地下室和车位(库)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规定,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局确定继续延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具体如下:


  1.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测算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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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和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相关工作,确保缴费人顺利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现将近期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


  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2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11月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税款限缴日期”与本通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0日,除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业务、异地安置备案业务、社会保障卡服务业务外,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缴费业务停止办理。2021年1月11日起恢复办理。


  二、关于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安排


  (一)企业正常缴费


  企业应于2021年1月11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2020年12月正常应缴费款。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企业,可通过已安装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选择“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自行确认缴费,也可使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完成缴费,2021年1月批量扣款日为1月13日和20日,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对于“银行批量扣款”不成功的企业,可在限缴期内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未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或无法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缴费的单位,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持该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二)企业补缴缴费


  2021年1月份,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间为1月11日至25日,缴费截止时间为1月28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1月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1月11日、18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1月12-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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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办发[2020]153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参保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要求,维护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现就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月均缴费工资申报


  (一)缴费工资申报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1月,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21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自2020年12月21日开始,至2021年1月15日全面完成)。


  (二)据实填报缴费名册。参保单位应在完成2020年12月核定缴费工作后,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下载)《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21年度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据实填写。


  (三)承诺填报真实准确。参保单位《缴费名册》填写工作完成后,应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申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同时以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填报的《缴费名册》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一)经办机构受理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名册》,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核定缴费基数。


  (二)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参保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缴费名册》的,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规定,以参保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给予核定结算。


  (三)拓宽渠道简化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筹部署、预先安排,积极鼓励并推动参保单位采取网上办事大厅、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完成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对采取网上办事大厅方式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不再报送纸质的《缴费名册》及《承诺书》。


  (四)缴费基数签字确认。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在3个自然月内,对核定的缴费基数,开展职工签字确认工作。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三、变更申报及核定缴费


  (一)无变动免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及首月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对缴费变动情况,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及时申报,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二)税务按时征收。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系统升级,2021年1月15日12时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核定业务,2021年1月15日16时起税务机关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21日0时起,以上业务恢复正常。


  (三)基数批量调整。自然年度内,市人社局重新发布缴费基数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单位年初申报的“上年月均工资收入”,对当年已核定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疫情防控及经办服务


  (一)经办机构要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经办大厅人流总量控制,有力有序疏导分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增加对外窗口数量,确保办事企业和群众快进、快办、快出、快速分流。


  (二)经办机构应增加经办大厅服务指导人员,指导办事企业、群众通过自助设备或网厅办理,有效分流窗口经办压力。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根据实际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安排优先办理。


  (三)经办机构要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切实保证经办大厅咨询服务台、电话咨询和微信人工客服力量充足,保证咨询电话畅通,坚持统一口径、耐心礼貌做好咨询服务,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效能。


  附件:承诺书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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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8
文号:津人社办发[2020]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发[2020]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钦防一体化融合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地联动发展,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推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服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中的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产业协同发展。统筹经济区产业联动互补、协同发展。围绕“优布局、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鼓励产业向经济区重点园区集聚。南宁市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北海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海洋高技术、林浆纸等产业。防城港市重点发展金属新材料、粮油加工、大健康、清洁能源、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等产业。钦州市重点发展绿色化工、装备制造、林浆纸、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玉林市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生物制药、新材料、服装皮革等产业。崇左市重点发展食品加工、铜锰稀土新材料、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大健康等产业。同时,经济区大力发展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力资源、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属于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五条 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第六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二)对经济区内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成项目投资超过10亿元的,由自治区与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现行政策和视财力情况对园区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经济区内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对中国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或从经济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营业收入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经济贡献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和研发补助。对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港口物流支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港口航运物流发展。


  (一)鼓励新开辟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对新增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和运行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航运研究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三)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1年以上、安全生产运行良好的运营企业,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货主企业将原以散货形式运输的货物改用集装箱运输。自2020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对产生的增量部分集装箱给予适当补助。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


  (五)鼓励航运企业在北部湾港开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对与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签订港口货物装卸协议的航运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大增量部分集装箱补助力度,调减存量部分集装箱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


  (六)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型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视其物流成本和集装箱箱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七)对为北部湾港集装箱业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航运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八)支持北部湾港口应急能力建设和安全环境设施建设。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第八条 支持公路集装箱运输。鼓励往返自治区内边境口岸和北部湾港的公路集装箱运输。通过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进出北部湾港(钦州港、北海港、防城港港)和东兴口岸、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实行物流发展税收优惠。


  (一)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加快推进金融业发展。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有效期满后,在经济区内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积极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启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在经济区内注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和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提升融资保障能力。充分运用“桂惠贷”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优先将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名单制服务模式范围。优先支持经济区内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享受普惠型贴息贷款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为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的0.6%给予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突出特色,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实行金融发展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


  资源要素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优先调剂安排用地用林指标。


  (一)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经济区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五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5个50”产业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申请建设用地通过“三级联审”并取得用地批文的,用地指标试行核销制,在自治区层面予以统筹保障。


  (二)提高经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含),且已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四)支持和指导经济区清理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实施征地的失效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逐级申请撤回用地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政府已决定不再实施征收或虽已实施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及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有效,由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创新用地用海审批机制。


  (一)在经济区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提高土地周转效率,降低用地成本。


  (二)由自治区统筹保障从事海洋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机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应。


  (三)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统筹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用海需求。


  第十六条 保障企业生产生活设施用地。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生活服务设施等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


  第十七条 实行优惠地价。


  (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对属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三)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本条(一)、(二)款所述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八条 创新耕地保护方式。


  (一)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项目,为经济区建设提供足够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比例纳入自治区补充耕地调剂库管理。凡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申请条件的,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指标充足的情况下,优先予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能保尽保”。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无法自行补充的,可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九条 支持数据开放共享和流通交易。经济区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部门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展地区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支持经济社会数据开放共享和交易。鼓励经济区探索构建基于数据交易所的跨区域数据交易机制,盘活数据资源,促进数据流通,实现数据资产有效利用和数据跨区域流动。


  人力资源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


  (一)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经济区内各地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和生活补助,其子女义务教育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学。


  (二)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对不转户口、不转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服务经济区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的“高精尖缺”人才,可依法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并在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享受当地户籍人才的同等待遇。留学回国人员持有的中国护照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三)实行专才特聘制度。柔性引进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薪酬待遇形式和标准由引进单位自主确定。事业单位引进符合自治区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数、岗位总量、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身份的限制。经济区内各设区市可参照自治区相关人才认定标准自行制定适合实际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认定标准及人才引进政策。


  (四)创新职称政策。对经济区内各地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岗位聘用管理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赋予职能部门决策自主权,打破单位、身份和地域界限,放宽学历资历要求,鼓励破格申报评审。适当提高经济区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第二十一条 为外籍来华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和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国家新出台政策给予出入境便利的其他外国人,根据实际需要签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多次有效人才签证(R字签证)或访问签证(F字签证);对上述需在经济区内常住的外国人,可签发居留期6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居留许可;在经济区内直接投资数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国籍投资者、对经济区建设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国家新出台政策给予出入境便利的其他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济区人才队伍开发建设。


  (二)大力培养经济区高技能人才。对成功申报建立国家、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船员实训评估考试基地的单位或企业,从次年起每年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


  (三)鼓励经济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海外专业人才。对入选国家重大人才项目的专家,在聘期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四)经济区内各设区市(园区)把人才住房保障作为引才用才留才的重要内容,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保障人才住房建设,并完善配套学校(幼教、小学、中学)、医院、交通等设施,实现宜居宜业。坚持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可安排租住各设区市(园区)人才住房。未能安排人才住房的,可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园区)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才税收补贴。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在经济区内率先复制推广。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至期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根据本政策,依据职能范围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依法作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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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9
文号:桂政发[2020]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9号 北京海关关于发布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公告

为支持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顺利举办,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公告如下:


  一、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申请


  参展商通过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向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一次性提出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申请。参展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展展品报关相关信息材料;


  (二)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清单目录;


  (三)参展商所在展馆展位;


  (四)销售合同、协议等;


  (五)组展单位对参展商参展确认函;


  (六)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申请受理及确认


  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对参展商提交的申请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照财政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进行确认。经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认的,出具《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展品确认清单》(以下简称《确认清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物资证明函》,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并加盖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公章。


  三、向海关申报


  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持《确认清单》《物资证明函》及相关报关单证,统一以有纸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报关单填制规范如下:


  (一)境内收货人填写为: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的名称;


  (二)境外发货人填写为:《确认清单》所列参展商或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的其他参展企业;


  (三)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四)征免性质填写为:服贸会留购展品(代码:926);


  (五)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六)备注栏中需注明:《确认清单》相应编号。


  以展览品形式进境并在展期内销售展品的报关,由北京会展中心海关统一受理。


  四、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现场海关对《确认清单》《物资证明函》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按照现有规定审核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核通过,并免税放行。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参展企业名称、展品名称、销售限额等要求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进口通关、征税手续。


  五、通关保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马立北京海关关税处征管二科  85736441


  殷喆北京海关行邮监管处暂时进出境监管科  85736594


  宋威北京会展中心海关展览品监管一科  84600671


  杨振宇北京会展中心海关展览品监管三科  80468696


  王乐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13811217684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展品确认清单


  2.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进境物资证明函


北京海关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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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4
文号: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 北京海关继续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公告[条款修订]

  温馨提示——依据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0号 北京海关关于修订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有关内容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条款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精神,进一步提升北京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税收担保制度改革、扩大免除担保企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海关决定在北京关区范围内扩大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北京)有限公司等70家高级认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可向北京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凭企业保证函办理特定海关业务。


  二、可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业务范围包括: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待办减免税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进口公式定价货物的差额税款担保。


  三、[条款修订]试点企业在免除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担保业务逾期未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欠税等情况的,海关停止其免除担保试点资格。


  [修改为]试点企业在免除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担保业务逾期未办理、欠税、暂停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或其他海关认为应当终止免除税款担保资格情形的,海关停止其免除担保试点资格。企业被终止资格后,在试点期限内再次向海关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资格的,海关不予受理。


  四、免除担保试点1年后,北京海关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海关继续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企业名单


北京海关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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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致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一封信

尊敬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类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办理行政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类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为便利您机构办理行政登记、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报送,我局整理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提供查阅,请各机构按照规定做好行政登记及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报送,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附: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http://hainan.chinatax.gov.cn/bsfw_6_2/21131003.html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http://hainan.chinatax.gov.cn/bsfw_6_2/21131004.html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http://hainan.chinatax.gov.cn/bsfw_6_2/21131005.html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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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及清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四、关于按照核定征收率清算后剩余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


  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了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剩余房地产再转让,按照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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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16]1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精神,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争取到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1000家,从业人员达到1万人,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亿元,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努力为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大力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企业集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署,研究简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办法,对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各设区市设立分公司,逐步推行属地注册、备案登记制度。


  (二)吸引省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闽开展业务,鼓励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发达国家、港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资合作,积极争取放宽外资股权比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海外机构(含台港澳)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不受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社厅、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从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和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规范)研究制订、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全省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举办等。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的高校毕业生见习、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用工调剂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助。


  (四)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由人社、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指导目录,在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用工调剂、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高级人才寻访招聘、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劳务派遣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基层就业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就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统筹推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统一规范、上下贯通、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支持。建立品牌创建工作奖励制度,继续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 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六)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符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经省级或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积极推动我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12月31日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八)积极搭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平台。加大增信增贷扶持,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万家小微成长贷”“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优先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倾斜。


  (九)培育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前介入,辅导企业创造上市融资条件。鼓励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和融资,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


  (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承接人力资源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企业和服务项目、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促进省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外同行形成战略联盟,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离岸外包业务和国际交流业务的发展。深入推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对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3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支持;对省内人力资源机构到台设立分支机构的,视工作实际情况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每年10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省内用人单位成功推介或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的,由省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为自贸试验区用人单位成功推荐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充分考虑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人才培训中心、测评基地、孵化中心、人才公寓等人力资源服务业用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支持建设定位科学、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发展良好的综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鼓励园区所在地政府通过租金减免、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机构入驻。


  (十三)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依托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加快人力资源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库,加强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事档案标准化管理。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的信息化建设计划,予以优先列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


  (十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共建职业技能实践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设行业性、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执业培训,每年择优选派50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赴省外知名高校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创业,经本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其人事(劳动)关系3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所在创业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对经人社部门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法规体系。抓紧研究制定网络人力资源市场、人事档案、人力资源招聘会、劳务(人才)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制度,深入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工作,逐步形成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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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5
文号:闽政办[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委发[2016]5号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从厦门市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或较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本意见审核确认的人才。


  新引进是指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下同)。


  本市企业单位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企业。


  本市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二、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1)按规定已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


  (2)申请时在职在岗,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


  (3)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年度薪酬的计算以在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


  (4)已在厦门办妥购房或租房手续。


  2.认定标准


  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基本条件,并按《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见附件1)审核确认为a类、b类、c类的相应对象,分别对应确认为本市a、b、c类人才。


  同时,增加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为c类人才: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百千万工程”省级人选;


  (2)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或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卡人;


  (3)经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4)在符合市发改委发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的企业中,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三、补贴方式与补贴标准


  1.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所发补贴视同市政府奖金。


  购房补贴是指人才以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购买持有商品房后,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用住房时,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2.补贴标准


  a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b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24万元。


  c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3.5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35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上述补贴在兑现时,应扣除人才本人按我市《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


  四、申办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其中,获批租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转申请购房补贴的,获批后享受购房补贴的期限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结婚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厦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2.受理。用人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查无误拟同意上报的,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途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证明、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申请、受理时间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3.审核。市人社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负责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提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和年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本行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4.确定。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5.公示。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分配人选名单7个工作日。


  6.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组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五、补贴兑现


  住房补贴申请获批后,市人社局每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发放。从第二个发放年度起,市人社局对发放对象是否仍符合发放条件进行复核。若符合的,则继续发放补贴;若不符合的,则取消该年度补贴发放资格。


  六、附则


  1.已享受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2.非首次调入人员应在厦工作3年及以上且未享受过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方可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3.在本意见适用对象之外,对在经济社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给予人才住房特别奖励。


  4.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社局取消当事人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资格、停发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上缴市财政局,同时取消用人单位申报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本意见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以上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再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区(园区)两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资金纳入市人社局的年度预算,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6.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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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0
文号:厦委发[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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