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6]3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11
文号:厦地税发[201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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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现就我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指定窗口集中受理。各单位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指定办税服务厅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各单位应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指示路牌应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样式设置,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可按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三)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各单位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四)公布服务规范。各单位应将我局服务规范在醒目处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另外,可以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各窗口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指示路牌设置与服务规范张贴。(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在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在我局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后,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研究制定符合我局实际的行政审批电子签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探索运用电子密钥等数字认证技术实现对申请人安全登陆网上审批平台与身份进行验证。(主办部门:征管处,配合部门:信息技术分局)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实行网上受理的,要出具网上受理单并告知申请人。受理单根据税务总局统一样式制作,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单位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提供给各单位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理由。


  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全国统一样式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文书》。(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一)明确办理时限。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由市局各主管业务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办理环节不超过5个环节,承诺时限不超过法定时限35%”的原则细化时限办理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承诺时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大力提高即办事项的比例;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对行政审批办理进度按各环节时限要求进行预警提醒,提高审批效率。(主办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各基层局)


  (二)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于2016年3月31日前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一)编制服务指南。在税务总局统一格式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础上,根据我局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全市统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中申请材料不得有兜底性条款,审批部门不得超出服务指南目录增加申请材料。(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


  (二)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摆放在窗口或大厅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取用,并在我局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三)更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纳税服务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一)编制审查工作细则。市局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业务职责在税务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2015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中的具体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和细化,明确每个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重点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细化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同职级办事人员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在明确自由裁量权边界时,可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的因素制定标准原则的,要尽量具体化。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


  (二) 明确审查工作要求。各单位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办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各基层局)


  (三)强化责任追究。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主办部门:监察室,配合: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一) 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各单位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及时公开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各单位应当通过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市局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行政许可结果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三)做好全程咨询服务。市局通过12366热线电话、网站等平台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一)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在申请人审批事项办结后,各单位应提供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由其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纳税服务部门反映。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评议会由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各单位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主办: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九、工作要求


  (一)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市局征管处和各基层局要做好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统计填报工作,于每季度的首月3日前将上一季度(第三、四季度于当季度末)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报送政策法规部门汇总,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汇总后报送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办结情况,主要包括每一项审批事项的受理件数、平均办结时限、在法律规定内办结和逾期办结的件数及占比情况,对逾期办结的应作出专项说明。(主办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征管处、各基层局)


  (二)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十、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二)建立机制。各单位应当注重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三)抓好落实。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和本通知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促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各单位应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对各单位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5.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6.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7.指示牌标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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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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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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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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