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20]25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16
文号:京财综[2020]25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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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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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