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办[2021]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中评协办[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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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更好地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附件1)。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填写好的意见反馈表(附件2)在2021年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徐树文


  电话:010-88339656


  邮箱:xushuwen@cas.org.cn


  附件:


  1.《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意见反馈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执业风险,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三条 首席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直接负责经过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从事一般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首席评估师的产生


  第六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中证券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近五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 首席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任命首席评估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其中,证券评估机构向中评协备案,从事一般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办理首席评估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


  (二)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简介;


  (三)本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评估协会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拟定的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换人选。


  第三章 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积极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二)对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三)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 首席评估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首席评估师任期3年,可连任。


  首席评估师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和本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评估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首席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变更首席评估师: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职责的;


  (二)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七条 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档案。地方协会应当将首席评估师档案向中评协备案。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首席评估师进行胜任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 评估协会对涉及评估报告执业质量的案件,可以对该机构首席评估师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首席评估师,评估协会应当要求该机构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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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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