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财务发[2021]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26
文号:国卫财务发[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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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


  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发挥成本核算在医疗服务定价、公立医院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医院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其他部门举办的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院成本是指医院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 医院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对其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相关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等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 真实性原则。医院应当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 适应性原则。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 及时性原则。医院应当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


  (五) 可比性原则。相同行政区域内不同医院,或者同一医院不同时期,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 重要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


  第六条 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成本控制。医院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的发生和形成过程,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 医疗服务定价。医院应当在统一核算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准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医疗服务相关价格或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 绩效评价。医院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衡量医院整体和内部各部门的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项目资金实施效益。


  第七条 医院可根据相关部门对成本信息的需求以及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医院成本核算情况。原则上,成本核算周期应当与会计核算周期保持一致。


  第八条 医院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数据为准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需要。


  第九条 医院应当确保成本数据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加强收集、记录、传递、整理和汇总等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为保证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医院应当成立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承担成本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医保、物价、运营管理、医务、药剂、护理、信息、人事、后勤、设备、资产、病案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临床科室负责人。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解决成本核算相关问题,组织开展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控,制订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方案,提升运营效率。


  第十二条 承担成本核算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成本核算部门”)是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日常机构。医院根据规模和业务量大小设置成本核算岗位。成本核算部门主要职责是:制订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方法,开展成本核算;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报送成本报表;开展成本分析,提出成本控制建议,为医院决策与运营管理提供支持和参考。


  第十三条 医院各部门均应当设立兼职成本核算员,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完整报送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本部门成本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 医院各部门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当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 财务部门:各部门应发工资总额,邮电费、差旅费等在财务部门直接报销并应当计入各部门的费用;门诊和住院医疗收入明细数据。


  (二) 人事薪酬部门:各部门人员信息、待遇标准(包括职工薪酬、社会保障等)、考勤和人员变动情况。


  (三) 医保部门:与医保相关的工作量和费用。


  (四) 后勤部门:各部门水、电、气等能源耗用量及费用;相关部门物业、保安、保洁、配送、维修、食堂、洗衣、污水处理等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五) 资产管理部门:各部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数量、使用分布与变动情况,设备折旧和维修保养、内部服务工作量和费用。


  (六) 物资管理部门:各部门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用量、存量和费用。


  (七) 药剂部门:各部门药品用量、存量和费用。


  (八) 供应室、血库、氧气站等部门:各部门实际领用或发生费用及内部服务工作量。


  (九) 病案统计部门:门诊、住院工作量,病案首页及成本核算相关数据。


  (十) 信息部门:负责医院成本核算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并确保其与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的统一与衔接,协助提供其他成本相关数据。


  (十一) 其他部门:其他与成本核算有关的数据。


  医院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成本核算数据的部门。


  第三章 成本项目、范围和分类


  第十五条 按照成本核算的不同对象,可分为科室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RelatedGroups,DRG)成本。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口径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医院成本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运行费用等7大类。


  第十七条 成本项目核算数据应当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数据保持衔接,并确保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第十八条 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耗费,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 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经济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 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三)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十九条 按照医院管理的不同需求,对成本进行分类:


  (一) 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是指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包括直接计入和计算计入的成本。


  2.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由医院根据医疗服务业务特点,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成本分配标准或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源耗费根据动因(工作量占比、耗用资源占比、收入占比等)分项目追溯或分配至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成本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在各核算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二) 按照成本属性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1.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期间和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总额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变化影响的成本。


  2.变动成本:是指成本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成相应比例变化的成本。


  (三) 按照资本流动性分为资本性成本和非资本性成本。


  1.资本性成本:是指医院长期使用的,其经济寿命将经历多个会计年度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2.非资本性成本:是指某一会计年度内医院运营中发生的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运行费用。


  第二十条 按照成本核算的不同目的,医院的成本可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


  (一) 医疗业务成本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医院行政后勤类科室的耗费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业务成本=临床服务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技术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辅助类科室直接成本


  (二) 医疗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业务科室、行政后勤类科室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行政后勤类科室成本


  (三) 医疗全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部门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四) 医院全成本是指医疗全成本的各种耗费,以及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应当按照科室单元和服务单元进行设置。成本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基础,根据不同的核算目的和服务性质进行归集和分类。


  科室单元是指根据医院管理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例如消化病房、呼吸门诊、手术室、检验科、供应室、医务处等。主要用于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诊次成本核算、床日成本核算等。


  服务单元是指以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类别为基础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例如重症监护、手术、药品、耗材等服务单元。服务单元根据功能可细化为病房服务单元、病理服务单元、检验服务单元、影像服务单元、诊断服务单元、治疗服务单元、麻醉服务单元、手术服务单元、药品供应服务单元、耗材供应服务单元等。主要用于病种成本核算、DRG成本核算等。


  第四章 科室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以科室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科室成本的过程。科室成本核算的对象是按照医院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类科室单元。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服务性质将科室划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


  (一) 临床服务类科室是指直接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


  (二) 医疗技术类科室是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患者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


  (三) 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指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消毒等辅助服务的科室。


  (四) 行政后勤类科室是指除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之外,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科室。


  第二十四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按照《科室单元分类名称及编码》(附件1)设置科室单元。


  (一) 临床服务类科室设置的专业实验室或检查室,其发生的人员经费、房屋水电费等耗费若由所属临床科室承担,则该实验室或检查室的收入和成本计入所属临床科室。


  (二) 各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科室下设的办公室,其成本计入所属科室。


  第二十五条 医院开展科室核算时,应当将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到科室单元。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据此计算确定各科室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二十六条 科室直接成本分为直接计入成本与计算计入成本。


  (一) 直接计入成本是指在会计核算中能够直接计入到科室单元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以及其他运行费用中可以直接计入的费用。


  (二) 计算计入成本是指由于受计量条件所限无法直接计入到科室单元的费用。医院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将需要计算计入的科室直接成本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分配,计算计入到相关科室单元。对于耗费较多的科室,医院可先行计算其成本,其余的耗费再采用人员、面积比例等作为分配参数,计算计入其他科室。


  第二十七条 科室间接成本应当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采用阶梯分摊法,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式进行三级分摊,最终将所有科室间接成本分摊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注:①一级分摊;②二级分摊;③三级分摊


  具体步骤为:


  (一) 一级分摊:行政后勤类科室费用分摊。


  将行政后勤类科室费用采用人员比例、工作量比重等分摊参数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


  (二) 二级分摊:医疗辅助类科室费用分摊。


  将医疗辅助类科室费用采用收入比重、工作量比重、占用面积比重等分摊参数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


  (三) 三级分摊:医疗技术类科室费用分摊。


  将医疗技术类科室费用采用收入比重等分摊参数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五章 诊次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诊次成本核算是指以诊次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中,计算出诊次成本的过程。采用三级分摊后的临床门急诊科室总成本,计算出诊次成本。


  全院平均诊次成本=(∑全院各门急诊科室成本)/全院总门急诊人次


  某临床科室诊次成本=某临床科室门急诊成本/该临床科室门急诊人次


  第六章 床日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床日成本核算是指以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住院床日中,计算出床日成本的过程。采用三级分摊后的临床住院科室总成本,计算出床日成本。


  全院平均实际占用床日成本=(∑全院各住院科室成本)/全院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某临床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成本=某临床住院科室成本/该临床住院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数


  第七章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


  第三十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指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各地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印发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不包括药品和可以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医疗服务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编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分两步开展:首先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其次计算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应当以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二级分摊后成本剔除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作为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采用作业成本法、成本当量法、成本比例系数法等方法计算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医院可结合实际探索适当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 作业成本法是指通过对某医疗服务项目所有作业活动的追踪和记录,计量作业业绩和资源利用情况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该方法以作业为中心,以成本动因为分配要素,体现“服务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的原则。提供某医疗服务项目过程中的各道工序或环节均可视为一项作业。成本动因分为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主要包括人员数量、房屋面积、工作量、工时、医疗服务项目技术难度等参数。


  作业成本法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一) 划分作业。在梳理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医疗业务流程基础上,将医疗服务过程划分为若干作业。各作业应当相对独立、不得重复,形成医院统一、规范的作业库。


  (二) 直接成本归集。将能够直接计入或者计算计入到某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直接归集到医疗服务项目。


  (三) 间接成本分摊。将无法直接计入或者计算计入到某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首先按照资源动因将其分配至受益的作业,再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消耗作业的原则,采用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分配至受益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十三条 成本当量法是指在确定的核算期内,以科室单元为核算基础,遴选典型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代表项目,其成本当量数为“1”,作为标准当量,其他项目与代表项目进行比较,进而得到其他项目各自的成本当量值,再计算出各项目成本的方法。


  成本当量法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一) 选取代表项目。确定各科室单元典型项目作为代表项目,将其成本当量数设为“1”。


  (二) 计算科室单元的总当量值。


  1.以代表项目单次操作的资源耗费为标准,将该科室单元当期完成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单次操作的资源耗费分别与代表项目相比,得出每个项目的成本当量值。


  2.每个项目的成本当量值乘以其操作数量,得出该项目的总成本当量值。


  3.各项目总成本当量值累加得到该科室单元的成本当量总值。


  (三) 计算当量系数的单位成本。


  当量系数的单位成本=(该科室单元当期总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该科室单元的成本当量总值


  (四) 计算项目单位成本。


  项目单位成本=当量系数的单位成本×该项目的成本当量值


  第三十四条 成本比例系数法是指将归集到各科室单元的成本,通过设定某一种分配参数,将科室单元的成本最终分配到医疗服务项目的计算方法。核算方法主要有收入分配系数法、操作时间分配系数法、工作量分配系数法。


  (一) 收入分配系数法。将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占科室单元总收入(不含药品收入和单独收费卫生材料收入)的比例作为分配成本的比例。


  (二) 操作时间分配系数法。将各医疗服务项目操作时间占科室单元总操作时间的比例作为分配成本的比例。


  (三) 工作量分配系数法。将各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占科室单元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分配成本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不同科室单元开展的同一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确定方法:将各科室单元该医疗服务项目的核算成本通过加权平均法形成该医疗服务项目院内的平均成本。


  (一) 计算各个科室单元该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用该科室单元医疗服务项目的核算成本乘以其操作数量,得出该科室单元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


  (二) 计算医院内该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将各个科室单元该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除以当期内该医疗服务项目操作总数,得到项目成本。


  第八章 病种成本核算


  第三十六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指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医院开展的病种可参照临床路径和国家推荐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病种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自上而下法(Top-DownCosting)、自下而上法(Bottom-UpCosting)和成本收入比法(Cost-to-ChargeRatio,CCR)。


  (一) 自上而下法。自上而下法以成本核算单元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统计每名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形成每名患者的药耗成本。


  2.将成本核算单元的成本剔除所有计入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后,采用住院天数、诊疗时间等作为分配参数分摊到每名患者。


  3.将步骤1和步骤2成本累加形成每名患者的病种成本。


  4.将同病种患者归为一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病种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病种单位成本。


  病种总成本=∑该病种每名患者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患者总数


  (二) 自下而上法。自下而上法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对应到每名患者后,形成每名患者的病种成本。


  某患者病种成本=∑(该患者核算期间内某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该医疗服务项目单位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


  2.将同病种患者归为一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病种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病种单位成本。


  病种总成本=∑该病种每名患者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患者总数


  (三) 成本收入比法。成本收入比法以服务单元的收入和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通过计算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利用该比值将患者层面的收入转换为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计算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


  某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该服务单元成本/该服务单元收入


  2.计算患者病种成本。


  某患者病种成本=∑该患者某服务单元收入×该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


  3.将同病种患者归为一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病种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病种单位成本。


  病种总成本=∑该病种每名患者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患者总数


  第九章 DRG成本核算


  第三十八条 DRG成本核算是指以DRG组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DRG组成本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DRG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和成本收入比法。


  (一) 自上而下法。自上而下法以成本核算单元成本为基础计算DRG组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统计每名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形成每名患者的药耗成本。


  2.将成本核算单元的成本剔除所有计入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后,采用住院天数、诊疗时间等作为分配参数分摊到每名患者。


  3.将步骤1和步骤2成本累加形成每名患者的成本。


  4.将每名患者归入到相应的DRG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该DRG组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该DRG组单位成本。


  DRG组总成本=∑该DRG组每名患者成本


  某DRG组单位成本=该DRG组总成本/该DRG组出院患者总数


  (二) 自下而上法。自下而上法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基础计算DRG组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对应到每名患者后,形成每名患者的成本。


  某患者成本=∑(患者核算期间内某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该医疗服务项目单位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


  2.将每名患者归入到相应的DRG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该DRG组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该DRG组单位成本。


  DRG组总成本=∑该DRG组每名患者成本


  某DRG组单位成本=该DRG组总成本/该DRG组出院患者总数


  (三) 成本收入比法。成本收入比法以服务单元的收入和成本为基础计算DRG组成本,通过计算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利用该比值将患者层面的收入转换为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计算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


  某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该服务单元成本/该服务单元收入


  2.计算患者成本。


  某患者成本=∑该患者某服务单元收入×该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


  3.将每名患者归入到相应的DRG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该DRG组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该DRG组单位成本。


  DRG组总成本=∑该DRG组每名患者成本


  某DRG组单位成本=该DRG组总成本/该DRG组出院患者总数


  第十章 成本报表


  第四十条 为保证成本信息质量,开展成本核算的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形成成本报表和成本核算报告,并对成本核算结果和成本控制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医院应当按照月度或年度编制报表,也可以按照季度编制。成本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医院应当至少每年产出年度成本核算报告。


  第四十一条 成本报表按照不同的管理需要进行分类。


  (一) 按照使用者不同可分为对内报表和对外报表。对内报表指医院为满足内部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成本报表;对外报表指医院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成本报表。


  (二) 按照核算对象不同分为科室成本报表、诊次成本报表、床日成本报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病种成本报表、DRG成本报表。科室成本报表主要包括直接成本表、全成本表、成本分摊汇总表等;诊次成本报表主要包括院级诊次成本构成表、科室诊次成本表等;床日成本报表主要包括院级床日成本构成表、科室床日成本表等;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主要包括项目成本汇总表、项目成本明细表等;病种成本报表主要包括病种成本明细表、病种成本构成明细表等;DRG成本报表主要包括DRG成本明细表、DRG成本构成明细表等。


  第十一章 成本分析


  第四十二条 医院要结合经济运行等相关信息,开展成本核算结果分析,重点分析成本构成、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制订成本控制措施,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医院开展成本分析主要方法包括:


  (一) 按照分析目的和要求不同,可分为全面分析、局部分析、专题分析等。


  (二) 按照指标比较方法不同,可分为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三) 本量利分析:医院通过对保本点的研究分析,确定医疗服务正常开展所达到的保本点业务量和保本收入总额,反映出业务量与成本之间的变动关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区间、医院间成本数据的分析比较,服务于政策的制订和完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医院应当加强成本数据和分析结果的应用,促进业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融合,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科室单元分类名称及编码.docx.docx

  2、公立医院成本报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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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已接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补征,建议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根据共同申报标准的实施规范,通常,以下金融账户的信息将被交换回国内:

  1、账户信息–金融资产如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或债权交易账户中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如姓名、证件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等信息;

  2、账户财务信息–年末账户余额、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金额等,注意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也被纳入管理。

  三、哪些境外收入需要纳税

  对境内个人来说,这次主要涉及的个人境外收入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该等股票、股权所得,如在境外持有房产,还可能包括财产租赁或转让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3号公告”)中具体约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股票亏损是否能抵扣?

  首先明确的是,按照3号公告的规定,境内账户的亏损不能抵扣境外账户的应纳税额。

  “二(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然而,对于境外账户中的抵扣,涉及的情况相当复杂,例如,股票交易是以单次交易的资本利得计算纳税额,或是以全年净额计算纳税额?如按照财产转让征收,应当按此征收,对于交易频率较高的客户来说申报程序复杂程度成倍增加;若按照国税函[2006]120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中规定: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从这条规定的原则来推断,股票交易应当按照全年收益净额来缴纳。但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境外收入仍待推敲。

  此外,涉及亏损抵扣仍有许多问题是缺乏明确规定和过往实践的。例如,过去由于港股“打新”,为了提高中签率,许多客户都开立有好几个港股的交易账户,而几个境外账户之间的亏损能否互相抵扣?针对这些尚未出现明确规定的情形在计算亏损抵扣时,建议客户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五、申报时取得的所得是外币,折算成人民币采用什么汇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如属于补征税款的,应当按照最后一款的规定,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如实进行税务申报后,是否会被外管机构追索外汇合规问题?

  出境资金如涉及到历史上外汇出境的合规问题,则此后受到外管机构的追索风险是切实存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曾签署过《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两部门利用共享的数据,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外汇收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

  两部门未来深度合作,交换信息目前看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就税务申报而言,为了避免外管合规的风险作不实申报也无异于饮鸩止渴。建议面临此类风险的客户,尽早咨询律师进行相应的事后补救措施。

  “630”期限已经临近,境外收入补征的工作也刚开始。如已接到通知的客户建议积极应对,尚未接到通知的客户更应及早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渠道,以优化自己的税务结构从而提升投资收益率——例如在这一次的追征下,QDII产品和港股通较之直接境外开户就体现出了税收方面的优势。

  经济新周期面前,海外资产的配置也应更注意安全和合规。合规框架下的结构化布局,方能实现资产长期增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一

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樊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健全了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助力平台经济向稳向好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约12.79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6.5%。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来的平台之间的无序内卷、平台内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各类以次充好、刷单刷好评也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者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事实上,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平台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现在《规定》的出台,有力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细读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规定》出台对绝大多数平台商家,以及平台上的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各类“小哥”没有影响,只有少数高收入且低纳税遵从度群体的税负将提升到正常合规水平,这是维护税收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应有之义。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规定》出台实施后,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回归到以产品质量、服务创新、技术研发为核心的良性轨道,以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实体与线上经济生态的协同发展。

  专家解读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

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汤继强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此举将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的重要一招,不仅有利于防范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同时还有利于打击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于平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

  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既能有效遏制商户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又能有效防止个别不合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虚假申报等,为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公平的“堤坝”。

  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据了解,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最大限度兼顾了民生服务的实际和平台报送便利性的需要。同时,《规定》明确要求,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填报相关涉税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基本是“无感”的。

  专家解读三

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并非新兴事物,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规定》的出台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严密的法治网络,更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早在2023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规则,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按照《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否则将承担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后果。报送规则的明确统一、公平适用,有利于在规范的市场“赛道”上,理性化的市场竞争成为“指挥棒”,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源朝着更合理高效方向流动,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将受到有力保护,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得到有效约束,有助于构建起层次分明、健康有序、创新活力迸发的平台经济新生态。

  专家解读四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张巍

  为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国务院于6月20日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优化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而且还设定了多种可以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形,一是对《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从第二种情况看,《规定》出台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台内从业人员近1亿人,主要集中在外卖、出行、配送、货运、家政等领域。配送主要包括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搬家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网约车服务或者代驾服务等,家政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家电家具维修服务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税务部门前期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