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及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的通告

为进一步拓宽我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渠道,方便参保单位缴费,提高征缴效率,我局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功能模块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


  除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任一险种征收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能使用外,其余机关事业单位均可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务机关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及缴费地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号通告)相关规定。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适用于全省所有机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功能


  (一)查询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


  (二)根据应缴金额,通过三方协议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应缴金额,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


  三、登录地址及资料获取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为:http://dzswj.gz-l-tax.gov.cn。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先后选择【网上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下载并安装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三)资料获取方式


  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指引,均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先后选择【网上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进行下载。


  四、其他事项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电子税务局或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二)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经办人员可申请添加电子税务局运维专用QQ群,联系运()维人员予以解决。群号:669068502、548903760、425255816、561374650。


  (三)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经办人员可通过随客户端一并安装的“办税服务中心”软件,联系运维人员予以解决。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机关事业单位)操作手册


  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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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办函[2019]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部署,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同时建立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纳入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制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强化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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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黔府办函[2019]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更新《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工作要求,让纳税人享受更加高效的政务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进行第二次梳理,现就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类、国际税收类、并联办理类等8类179项办税事项。


  二、贵州省税务局对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编制了办税指南,制作了“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纳税人可自行登陆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办税指南”专栏查看和下载。


  三、贵州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附件: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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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省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制度,坚持公平公正执法,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于2019年6月对本省的省重点稽查对象,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了6户企业(集团)确定为2019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现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进行公告:


  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大西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对上述企业(集团)(含其所属全部层级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协查案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已发现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企业,不列入上述随机抽查范围,稽查时间和频次不受上述限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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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1号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于2019年8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4档税额幅度区间和我省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每平方米20元,第五条规定的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要求,遵循“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的原则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县(市、区、特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一)云岩区、南明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观山湖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钟山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


  (三)西秀区、七星关区、碧江区、万山区、凯里市、天柱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都匀市、兴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


  (四)赤水市、仁怀市、普定县、三穗县、锦屏县、丹寨县、三都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


  (五)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播州区、正安县、习水县、湄潭县、六枝特区、盘州市、平坝区、关岭县、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江口县、玉屏县、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黄平县、镇远县、岑巩县、剑河县、雷山县、麻江县、福泉市、瓮安县、惠水县、荔波县、独山县、兴仁市、晴隆县、安龙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六)开阳县、桐梓县、绥阳县、道真县、务川县、凤冈县、余庆县、水城县、镇宁县、金沙县、石阡县、施秉县、贵定县、平塘县、罗甸县、龙里县、长顺县、普安县、贞丰县、册亨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8元;


  (七)紫云县、威宁县、望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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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元化征缴渠道的通告

为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养老保险”)征缴效率,优化缴费服务,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贵州省税务局组织各应用系统厂商开发相关功能,并与我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协商合作,全面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目前已初步实现“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征缴渠道。现将相关征缴渠道通告如下:


  一、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一)个人自行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在社保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窗口、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供本人身份证号,选择缴费档次或查询应缴费额进行缴纳。


  (二)村(居、社区)代办人员集中代收申报缴纳


  村(居、社区)指定的代办人员根据税务机关提供加载有参保人信息的《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1),组织完成本村(居、社区)城乡养老保险代收工作后,携费款、纸质版和电子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集中办理申报和缴款。


  (三)办税地址


  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栏目,查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贵州省办税地图。还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详询。


  二、通过银行柜面缴纳


  (一)个人自行缴纳


  1.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农信社,以下同)、贵阳银行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


  2.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往年度补缴手续后,可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补缴。


  3.重残低保人员、精准扶贫人员、失地农民等涉及相关部门资助的特殊缴费人(以下简称“特殊缴费人”),可在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查询缴纳本年度应缴城乡养老保险。


  (二)村(居、社区)等代办人员集中代收申报缴纳


  1.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已实现柜面批量办结集中代收费款申报和缴纳业务。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完成代收工作后,制作《贵州农信个人社保批量缴费表》(附件2),携费款和相关资料到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批量办结集中代收费款的申报和缴纳。


  2.村组(社区)等代办人员完成代收工作后,可携费款和纸质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逐户代办费款缴纳。


  (三)各银行相关营业网点


  各银行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缴纳业务的营业网点如下:


  1.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所有营业网点柜面均可办理。


  2.交通银行部分营业网点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缴纳业务,详见《交通银行柜面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业务网点清单》(附件3)。


  3.光大银行、贵阳银行除“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外,其他营业网点柜面均可办理。


  三、通过其他缴费渠道缴纳


  (一)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1.我省目前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委托代扣代缴协议签订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新参保缴费人需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自行选择银行,前往营业网点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


  2.原已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但扣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可前往营业网点重新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


  3.请缴费人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委托银行对缴费人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4.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仅适用于非特殊缴费人缴纳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


  (二)网上银行缴纳


  1.网上银行(WEB版)缴纳


  我省目前可通过网上银行(WEB版)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补缴和本年度特殊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商业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和贵州银行。


  2.手机银行APP缴纳


  我省目前可通过网上银行(APP)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补缴和本年度特殊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APP)、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云)、四川天府银行(天府手机银行)和贵州银行(贵州银行手机银行)。


  工商银行(工行手机银行APP)仅可办理非特殊缴费人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


  (三)银行自助机具缴纳


  可通过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


  可通过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办理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补缴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


  可通过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办理本年度特殊缴费人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


  (四)代办服务站点缴纳


  1.我省目前已在乡镇、村组(社区)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部署城乡养老保险代办服务站点的银行包括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农业银行(惠农通服务点)、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建设银行(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点)、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


  2.缴费人可自行前往服务站点办理缴纳业务,其中,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农业银行(惠农通服务点)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均可办理各类城乡养老保险缴费业务;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建设银行(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点)仅可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非特殊缴费人)业务。


  3.上述代办服务站点地址详见《贵州省各银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服务站点清单》(附件4)。


  四、办事指南


  缴费人通过上述缴费渠道办理城乡养老保险缴费的流程详见《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办事指南》(附件5)。


  附件:


  1、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xls


  2、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办事指南.xls


  3、贵州农信个人社保批量缴费表.xls


  4、交通银行柜面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业务网点清单.xls


  5、贵州省各银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服务站点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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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在2019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底前纳入参加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鼓励统筹地区探索将生育保险覆盖到灵活就业人员。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严格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参数指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市(州)医保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统筹地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加快实现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两项保险由同一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并规范经办流程,简化经办手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完善基金征缴、医疗费用结算、财务统计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法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


  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


  各地要充分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防范风险转嫁;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做好总结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医保、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合并实施工作落实到位。医保部门牵头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升级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做好经办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参与政策制定,负责基金合并后的财政专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医保征缴职责划转过渡期间有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税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配合编制医疗保险费年度预算收支草案。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在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的基础上,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同时要进一步清理规范本地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保证平稳过渡。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有关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平稳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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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的承诺函(建议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人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额;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申请理由”栏次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在“申请人承诺”栏次填写:“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并留存备查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等灾情证明材料。


  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专项用途资金的,应留存备查货币资金不可动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保证金的,应留存备查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和会计业务处理回执。


  第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承诺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即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纳税人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应当在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九条 纳税人可选择下列渠道之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一)网上申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网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行将申请资料扫描后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还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办理,通过税务机关扫描设备将申请资料扫描后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将申请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审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且填写规范:如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不接收资料并告知纳税人原因;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


  第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齐全且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但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重新填报,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挂号函件、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C级、D级的,可以采取实地核查方式。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调查巡查任务”,指派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开展调查巡查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起“调查巡查任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巡查工作,并将“调查巡查结果”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赴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财务核算地开展调查巡查工作,并遵从下列规定:


  (一)提前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地点并告知审查内容;


  (二)税务人员身着税务制服,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五章 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自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挂号函件、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0851-12366)、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第六章 税务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通过虚构申请理由和条件,骗取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纳税人名单、调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管理。


  (一)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要按照批准的缴纳税款期限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税收管理过程如发现纳税人申请理由和条件存有虚假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审批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 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随着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功能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的及时性需求已满足。有必要对办税流程予以优化调整。


  四、审查情况的说明。经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本公告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另外,政策法规部门对公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五、公告内容的说明。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转办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网络上传、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六、征求意见情况。公告内容征求了各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未对公告内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切实减轻了基层负担。


  八、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转办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上门递交、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公告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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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人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额;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1份);


  3.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如有);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留存备查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灾情证明材料)。


  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专项用途资金的,应留存备查货币资金不可动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保证金的,应留存备查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和会计业务处理回执。


  第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和M级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承诺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即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纳税人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应当在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九条 纳税人可选择下列渠道之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一)上门申请: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0954室)递交申请文书和资料,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网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将纸质的税务申请文书和申请资料加盖公章后,通过上门递交、邮寄报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下同)。


  (三)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将申请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转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审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且填写规范:如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不接收资料并告知纳税人原因;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


  第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齐全且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但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重新填报,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挂号函件或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纳税人。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实地核查方式。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且税收遵从风险较高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调查巡查任务”,指派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开展调查巡查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起“调查巡查任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巡查工作,并将“调查巡查结果”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赴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财务核算地开展调查巡查工作,并遵从下列规定:


  (一)提前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地点并告知审查内容;


  (二)税务人员身着税务制服,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五章 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自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挂号函件或邮政特快专递寄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0851-12366)、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第六章 税务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通过虚构申请理由和条件,骗取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纳税人名单、调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管理。


  (一)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要按照批准的缴纳税款期限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税收管理过程如发现纳税人申请理由和条件存有虚假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审批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制式文书和承诺函(建议格式),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厅领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规定,一是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不再要求报送,二是税务机关已采集存储的资产负债变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三是书面报告的内容数据与申请审批表重复无须报送,四是还责还权给纳税人,不可抗力和资金不可动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报送改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上门递交、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和暂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的M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生效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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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税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自2019年4月1日起,精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报送的税务资料,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不再报送下列资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资产负债表、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灾情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不可动用货币资金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和M级的申请人,如承诺其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的,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申请人提交承诺函后,仅需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各1份)即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三、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确需报送的下列资料


  (一)经税务机关实名认证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提交纳税人申请资料的,仅提供身份证原件供税务机关查验,不要求报送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报送加盖开户银行业务章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余额对账单,现金、银行存款、外埠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总账科目申请日记录页的复印件。不要求报送其银行存款总账及日记账、现金总账及日记账、外埠存款和其他货币总账及日记账的收付明细交易记录。


  (三)应付职工工资的支出预算:报送税款所属当期计提但仍未支付的“应付工资”总账科目记录页的复印件,不要求报送其应付工资明细账、职工工资清册等的复印件。


  (四)应付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送税款所属当期计提但仍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记录页的复印件,不要求报送其上期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制式文书和承诺函(建议格式),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厅领用。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的承诺函(建议样式)


  4.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资料精简前后对照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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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终结转期间业务办理时间调整的通告

根据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转、对账工作,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在社会保险费年终结转期间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及恢复办理业务时间


  (一)暂停业务及时间


  2019年12月26日18:00起,贵州省税务局所辖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客户端将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


  2019年12月29日21:00起,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


  (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


  2020年1月1日9:00起,微信、支付宝、“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智慧税务”APP和全省各开办业务的商业银行恢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


  2020年1月2日9:00起,全省办税服务厅恢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及凭证开具等业务,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客户端恢复使用。


  二、注意事项


  (一)请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合理安排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事项办理时间,以免影响待遇享受。


  (二)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时间至2020年2月底,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缴费时间。


  (三)如有疑问,请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或通过085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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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本法规附件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按照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应区分下列情况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对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均无法准确核算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应采用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二)对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可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纳税人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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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暂停线下办税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的通告

办税服务场所人员密集、来源复杂、流动性强,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公众交叉感染和降低传播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根据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优势全面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33号)要求,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实体办税服务窗口业务办理,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规事项线上办。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贵州税务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政务民生服务平台“多彩宝”、微信、支付宝提供线上办税服务,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信息查询及其他涉税业务申请等,可通过线上渠道相应办税服务功能在线办理。


  二、个别事项自助办。贵州省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可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代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等业务,可就近选择相应自助办税终端设备自助办理以上事项。


  三、特殊事项预约办。各县(市、区)局开通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才能办理的事项,在工作时间内,提前拨打各地税务机关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与税务机关约定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办事人员应做好个人疫情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四、疑难问题电话问。在办理纳税、缴费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作日期间,拨打贵州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本地咨询电话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4009912366客服热线咨询;如果遇到增值税发票开具和抵扣的问题,可拨打95113(爱信诺、航天金穗)、95105000、4006112366(百旺金赋)客服热线咨询。


  根据贵州省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贵州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预约办税服务场所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征询、筛查和登记。办税人员应佩戴口罩并接受红外测温后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场所,否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予以劝阻。


  特此通告。


  附件:贵州省税务系统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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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2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各项措施,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期限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集中征缴期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儿90天动态参保期限,由我省各市(州)医保局、税务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患者参保及待遇保障


  省内已办理参保登记但未缴费的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可通过我省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缴纳渠道办理缴费,确保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省内尚未办理参保登记的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可委托家属代为办理参保登记后通过我省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缴纳渠道办理缴费。


  省内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救治期间确有困难无法缴费的,可按医保部门规定,采取先享受待遇后补缴参保费用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医疗费用不受影响。


  三、网上缴费方式


  为从源头上减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现场缴费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我省税务机关已组织实现多种网上缴费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议缴费人在办理相关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以下网上渠道办理缴费:


  (一)微信“城市服务”。在微信里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五险一金的“社保”→“贵州社保缴费服务”,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二)支付宝“城市服务”。在支付宝里依次点击“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三)“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后,在下方导航栏里依次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四)“智慧税务”APP。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智慧税务”APP,进入“社保缴费”页面,输入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五)网上银行。缴费人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和贵州银行的网上银行(WEB版)进行缴纳,也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进行缴纳。


  四、上门办理方式


  村(居、社区等)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城乡居民医保后需上门办理申报缴纳的,可通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或按照各地税务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平台、办税服务厅门外显著位置等公开的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先行与税务机关进行预约,按照税务人员安排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在做好相应防控准备后上门办理。


  缴费个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的,需按照各地税务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平台、办税服务厅门外显著位置等公开的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先行与税务机关进行预约,按照税务人员安排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在做好相应防控准备后上门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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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发[2019]2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省以下各级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按照中央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稳定2013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省以下收入划分总体格局,保障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合理确定省以下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总体要求,在中央建立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制度的总体框架内,调动市县加快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性,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三)以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为契机,加快我省财税体制改革步伐。抢抓中央稳步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机遇,以改革促成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培育壮大地方财源,不断增强我省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不变。比照中央与地方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的做法,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17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增值税收入继续保持省、市、县“23∶19∶58”分享比例不变。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各地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二)比照中央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在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我省承担的50%部分,其中15%按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由省、市、县三级分别负担,剩余35%暂由省、市、县三级按照分享比例先行垫付,再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测算,将垫付多于应分担部分按月向省级财政调库,省级财政再将调库后的金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按月向市级财政、县级财政调库。省以下调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三)落实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政策,合理明确下划消费税收入分享比例。按照中央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落实好消费税改革的各项工作。积极做好我省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的各项工作,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按照中央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要求逐步调整完善。对消费税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省、市、县三级的基数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分享比例。省以下具体办法待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政策正式出台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省以下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督促指导本级部门和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


  (二)严肃财经纪律。各地区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配套改革。本方案确定的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措施到位后,各市(州)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市辖区或州府所在地、非财政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市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均衡各地区间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保障有力的省以下各级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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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黔府发[2019]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skfp.guizhou.chinatax.gov.cn:6002)。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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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广大纳税人加快复工复业,特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您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您能够及时享受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在3月份开票前对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联网升级,并在开具发票时准确选择减免征收率,谢谢您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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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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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操作的提示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内容,纳税人应自行对照政策,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具体为:


  一、增值税免税申报


  (一)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二、免税项目”中选择适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填写对应“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4”。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品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5”。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5.单位和个体户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6”。


  (二)一般纳税人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栏或19栏填写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免税服务等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栏中填写正确数字,并补充填写第9栏、第10栏,即免税销售额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请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9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二、消费税免税申报


  (一)请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的第2、3列中选择适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000212060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消费税),并填写对应的“减(免)金额”等相关数据。


  (二)请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减(免)税额”栏中填写正确数字。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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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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