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保发[2020]14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甘医保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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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保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益,根据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期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手续的,补缴的费用视同为连续缴费,不得收取滞纳金。对延长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予以补报、个人账户予以补划。符合条件的在职转退休人员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月领取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延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鼓励居民通过银行APP、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方式参保缴费,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确保完成2020年参保缴费任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内缴纳2020年个人缴费的,2020年1月1日至参保缴费之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规定予以补报。


  三、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居民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缴费人通过电话、网络、邮寄、预约等方式办理缴费事宜。对于涉及退休待遇享受等特殊紧急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预约后,以“一对一”方式单独办理,同时提供“承诺制”容缺服务。


  (一)费款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申报受理电话、专用邮箱(或QQ、微信)、邮寄地址等,缴费人通过电话、网络、邮寄等方式申报缴费单位、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


  (二)费款缴纳。


  1.缴费人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确保社保费缴费账户余额充足,税务机关核对申报信息后进行申报扣款;


  2.缴费人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通知单,通过邮寄或预约方式送达缴费人,缴费人前往指定银行确认划款;


  3.医保部门不能推送核定信息的,缴费人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供电子或纸质进账凭证,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进行申报划款。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掌上银行APP、光大银行云缴费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缴纳。


  (三)缴费凭证。缴费人需要换开完税证明或综合费金缴款书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前往税务机关申请换开。有紧急特殊要求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请,税务机关换开后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四)缴费记账。医保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推送的征缴数据进行权益记账。确需出具缴费凭证的,根据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供的缴费清册或缴费凭证记账。


  四、协同推进延期参保缴费工作落实


  各市州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延长参保缴费期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延长参保缴费期的相关信息系统调整、数据推送、信息补录等工作,及时处理特殊情况,确保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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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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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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