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0]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甘政办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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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要求,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的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揽子政策基础上,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区施策、分类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从必须性、可能性、现实性上分类把握,分区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必须复工复产的,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国计民生领域,集中力量完善保障条件,确保正常生产和尽早尽快复工复产。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强化防控措施,尽快实现达标达产。尚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以疫情防控为主,把握防疫形势和时间节点,防止操之过急、盲目开工,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复工复产,坚决杜绝复工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抓紧抓细抓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向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方案,切实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督促企业配备消毒液、体温枪、温度计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必要防护用品,并按程序向所在辖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工复产报备。对口罩、防护服等紧缺物资生产企业遇到的机器、用工、资金不足、原辅料供应等问题,给予最高优先级别尽快解决,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难题。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积极协调解决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在项目前期、生产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发布省内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信息,对生产情况实施日监测制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运输保障,落实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原材料、产品运输、医疗物资调进及省内医疗物资配送等重点运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二、完善融资服务


  (四)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在疫情期间,不得违规抽贷、断贷、压贷,不得违规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受疫情影响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银行要主动与客户协商,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五)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对有发展前景、积极组织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一行一策”灵活制定息费减免办法。鼓励对上述中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贷款利息,200—50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息,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80%计息,并免收贷款其他费用。(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六)提高融资便捷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企业合理信贷要求,简化审贷流程,提高放贷效率。对首次贷款的企业,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上年度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合理授信,提高首贷比率。(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对金融机构按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日之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信贷支持的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优惠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负责)


  (八)支持供应链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供应链融资产品创新,推进订单融资、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其他动产融资服务。通过供应链核心企业货物或债券质押,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融资贷款,降低供应链条的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九)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1000亿元。(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工信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负责)


  (十)加强省应急周转基金使用。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对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在原有费率基础上下浮20%。根据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扩大应急周转基金规模。(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金控集团等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上半年融资担保额不得低于上年同期融资担保额。对减员不超过10%的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十三)强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入户对接,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三、着力稳岗就业


  (十四)稳定企业用工。对因缺少劳动力不能正常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各市州要做好用工替代方案,加强地区间劳务供需对接。对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在市区落实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社厅负责)


  (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时间不超过疫情过后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简易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省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未能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补缴视同正常连续缴存。(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四、加大财税支持


  (十八)资金支持。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相关部门统筹现有各类涉企涉农专项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九)发挥十大生态产业基金作用。优先向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投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投项目和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投资,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基金在疫情保障防控中的作用。(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负责)


  (二十)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一)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准予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息贷款的业务,税务部门给予免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负责)


  (二十三)落实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并按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对没有违反纳税政策和税务管理规定的,原则上应提高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一个档次,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税务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持续推进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按50%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五、降低运营成本


  (二十五)减轻企业用能压力。落实国家有关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等负责)


  (二十六)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写字楼、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以及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采取“一合同一议”的办法,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创业园、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孵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商户进行房租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负责)


  (二十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双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租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等负责)


  (二十八)大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上形成协同发展。鼓励大企业就近采购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业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为大企业做好服务,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在疫情期间,鼓励国有企业提前预付中小微企业采购款,并提前支付原有未到期采购款。(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等负责)


  六、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九)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24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可先生产、再走程序、补办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三十)设立疫情防护物资收储专项资金,实行疫情防护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医用物资生产和原材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对企业购买升级设备,给予技改政策支持。鼓励生产疫情防护物资企业开足马力生产,疫情结束后,符合《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所列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扩大收储范围,制定收储采购目录,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局等负责)


  (三十一)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上半年清偿一半以上。有条件清偿的欠款和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欠款上半年“清零”,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确保年底应清尽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三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施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三十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省司法厅、省贸促会等负责)


  (三十四)鼓励中小企微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省内重大项目招标,不得限制和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不得将企业规模、业绩和性质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鼓励省内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将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优先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在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使用中小微企业合格产品;按合同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拖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等负责)


  (三十五)依托政务网和省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线上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精准对接。组织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积极鼓励广大中小微企业参与线上培训,为中小微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组织推荐资质合法、信誉良好且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培训服务的平台机构及精品课程视频等数字资源,对当地出台的惠企政策进行视频解读。(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三十六)强化督查评估。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已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把落实工作抓细抓实,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对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的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进行督查时,要将本措施一并纳入督查、评估范围。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情况纳入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三方评估。(省工信厅、省政府督查室等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本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省新冠病毒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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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将至,境外个人所得税追征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近期有部分客户接到了税务局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其对境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尤其是2025年6月30日的追征截止日已临近,如尚未完成补征申报,应尽快着手进行。

  对申报准备中经常涉及且比较敏感的问题,我们作如下分析提请客户注意。对于申报范围、申报形式和申报内容,仍建议咨询律师以避免相应风险,特别是如已接到税务局通知作进一步现场解释的客户,更应引起注意,复查自己的首次申报是否存在疏漏,积极应对现场解释。

  一、税务机关如何获取境外收入信息

  税务机关通过共同申报标准系统(“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进行信息交换。共同申报标准是经合组织(“OECD”)从2014年就发布的一套税务信息交换系统,对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规则、要求和程序作出了指引。实际上,从2018年9月开始,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已实现首次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交换信息。

  在香港的银行开立账户时,除了提交身份证明,银行会要求个人在申请表格中勾选税收居民身份,如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则银行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不仅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其控制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如作为控股人设立的离岸控股公司,同样受此管辖。如何确认是否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分析其资产构成和收入来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甄别。

  二、税务机关能够接收到的账户信息颗粒度

  如已接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补征,建议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根据共同申报标准的实施规范,通常,以下金融账户的信息将被交换回国内:

  1、账户信息–金融资产如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或债权交易账户中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如姓名、证件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等信息;

  2、账户财务信息–年末账户余额、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金额等,注意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也被纳入管理。

  三、哪些境外收入需要纳税

  对境内个人来说,这次主要涉及的个人境外收入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该等股票、股权所得,如在境外持有房产,还可能包括财产租赁或转让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3号公告”)中具体约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股票亏损是否能抵扣?

  首先明确的是,按照3号公告的规定,境内账户的亏损不能抵扣境外账户的应纳税额。

  “二(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然而,对于境外账户中的抵扣,涉及的情况相当复杂,例如,股票交易是以单次交易的资本利得计算纳税额,或是以全年净额计算纳税额?如按照财产转让征收,应当按此征收,对于交易频率较高的客户来说申报程序复杂程度成倍增加;若按照国税函[2006]120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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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资金如涉及到历史上外汇出境的合规问题,则此后受到外管机构的追索风险是切实存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曾签署过《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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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未来深度合作,交换信息目前看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就税务申报而言,为了避免外管合规的风险作不实申报也无异于饮鸩止渴。建议面临此类风险的客户,尽早咨询律师进行相应的事后补救措施。

  “630”期限已经临近,境外收入补征的工作也刚开始。如已接到通知的客户建议积极应对,尚未接到通知的客户更应及早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渠道,以优化自己的税务结构从而提升投资收益率——例如在这一次的追征下,QDII产品和港股通较之直接境外开户就体现出了税收方面的优势。

  经济新周期面前,海外资产的配置也应更注意安全和合规。合规框架下的结构化布局,方能实现资产长期增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一

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樊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健全了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助力平台经济向稳向好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约12.79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6.5%。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来的平台之间的无序内卷、平台内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各类以次充好、刷单刷好评也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者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事实上,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平台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现在《规定》的出台,有力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细读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规定》出台对绝大多数平台商家,以及平台上的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各类“小哥”没有影响,只有少数高收入且低纳税遵从度群体的税负将提升到正常合规水平,这是维护税收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应有之义。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规定》出台实施后,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回归到以产品质量、服务创新、技术研发为核心的良性轨道,以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实体与线上经济生态的协同发展。

  专家解读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

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汤继强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此举将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的重要一招,不仅有利于防范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同时还有利于打击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于平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

  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既能有效遏制商户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又能有效防止个别不合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虚假申报等,为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公平的“堤坝”。

  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据了解,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最大限度兼顾了民生服务的实际和平台报送便利性的需要。同时,《规定》明确要求,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填报相关涉税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基本是“无感”的。

  专家解读三

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并非新兴事物,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规定》的出台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严密的法治网络,更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早在2023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规则,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按照《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否则将承担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后果。报送规则的明确统一、公平适用,有利于在规范的市场“赛道”上,理性化的市场竞争成为“指挥棒”,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源朝着更合理高效方向流动,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将受到有力保护,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得到有效约束,有助于构建起层次分明、健康有序、创新活力迸发的平台经济新生态。

  专家解读四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张巍

  为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国务院于6月20日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优化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而且还设定了多种可以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形,一是对《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从第二种情况看,《规定》出台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台内从业人员近1亿人,主要集中在外卖、出行、配送、货运、家政等领域。配送主要包括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搬家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网约车服务或者代驾服务等,家政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家电家具维修服务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税务部门前期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