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税局 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开展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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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兰州新区教科文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18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按2批次安排,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5日,纸质材料及光盘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2日。


  2.第二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4日,纸质材料及光盘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3.2015年已认定或复审、今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参加第一批认定(名单见附件1)。新申报企业可按材料准备情况自行选择批次。


  二、组织与实施


  (一)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新申请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选择甘肃省科技厅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甘肃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已完成注册且审核通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不得重复注册。


  2.申报材料


  各企业按照”国家高企网“网上操作流程,完成网上申报材料提交后,请提供以下纸制材料,附件材料要列出清单,按以下顺序装订: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含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二)相关说明


  1.中介机构。企业原则上选择省内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相关信息评级可登陆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企业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交专项报告的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2.企业在”国家高企网“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请将申报材料的(2)、(3)、(6)、(7)、(8)项原件制作成PDF并上传至系统,文件总大小控制在15M以内。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3.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须在申报截止日前30天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新名称进行填报。


  4.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书脊需打印2018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纸制材料一份、完整材料刻录光盘(含申报书和所有附件)三份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勘察,联合出具推荐证明材料。对通过2015年认定、在2018年须重新认定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并组织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企业加强指导和过程管理,掌握企业申报情况,及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衔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2.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办理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 址:兰州市平凉路531号


  联系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张璐 田丰 0931-8841606


  省科技厅高新处 杨志才 0931-8885059


  附件:


  1.2018年参加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xlsx


  2.中介机构承诺书(样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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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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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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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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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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