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发[2016]259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税务部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15
文号:甘国税发[2016]2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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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税务部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



  甘肃省税务部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第三条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应遵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原则,通过简并纳税人填报资料、规范涉税信息采集、充分共享共用等方式和手段,创新纳税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中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是指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履行征管程序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同内容的涉税资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七)省国税局、地税局认为涉税资料可实施一次采集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六条  推行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涉税事项、表单名称、信息项内容、受理税务机关、报送方式等(详见附件)。


  第三章  采集共用


  第七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并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第八条纳税人对符合一次采集涉税资料的报送,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已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信息采集。


  (二)对纳税人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财务报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涉税资料的报送,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相关信息采集。


  (三)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履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在向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一并匹配同步申报,实现申报信息一次采集。征缴数据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管职责清分。


  第九条  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途径以电子形式报送的涉税资料,由信息系统即时完成信息采集。对纳税人报送的需手工录入的涉税资料,受理机关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将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不断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涉税资料的电子归档及共享共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资料报送的,催报催缴及后续管理工作,按现有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关应加强涉税信息的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加强数据校对、审核,并通过数据反馈维护机制,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有关要求,统一采集口径,规范采集操作,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第十四条  通过不断优化完善的金税三期系统功能,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先实现本办法列明的基础信息的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做法,逐步扩大共享共用信息范围。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


  第四章  协作保障


  第十六条 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双方分管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征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完善国、地税金税三期系统信息采集共用功能;协调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中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其它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主任由双方征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全省各级国、地税部门应联合成立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国、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强化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及时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共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一)信息采集共用联席会议由双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络、牵头主办,负责确定会议主题、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人员,具体承办信息采集共用相关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主要为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信息采集共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如遇重大、突发、紧急或其他需要立即研究、协调的问题,经双方商定,可随时召集。


  第十八条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岗位职责:国、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采集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征管部门负责涉税信息共享共用工作实施,由信息需求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向采集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提出需求,采集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各地可结合实际,由国、地税部门共同确定涉税信息传递内容、传递时间、传递方式等事项,不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第十九条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流程:采集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采集涉税资料,并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有关规定存档;对能够通过国、地税部门金税三期税务专网传递的涉税信息,应当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实时传递、共享共用;对无法通过金税三期税务专网传递的涉税信息,数据采集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信息需求方税务机关需要,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及时传递、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前台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业务受理和审核标准,使前台人员熟练掌握各项数据采集录入业务操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地税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电子屏、公告栏、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政策,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纳税人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国税局、地税局将对全省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国、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岗责体系,完善考核办法,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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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