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5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5-16
文号:国税函[2007]50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599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清单见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该公司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序号项目名称代理行原值净值净损失

一、固定资产

1奥迪2.6北京市分行 635,000.00 19,050.00 19,050.00

2公爵帝轿车浙江省分行 12,000.00 5,127.74 5,127.74

3昌河面包青岛市分行 11,500.00 4,992.94 4,992.94

4摩托车广东省分行 13,800.00 414.00 414.00

5丰田面包车广东省分行 198,352.00 59,325.26 59,325.26

6华兴原二支行

职工宿舍湖南省分行 4,593,000.00 4,593,000.00 4,593,000.00

7田庄台办公楼辽宁省分行 190,000.00 112,032.12 112,032.12

8油城住宅楼辽宁省分行 203,546.50 152,746.97 152,746.97

9盘山家属房辽宁省分行 62,543.00 23,429.88 23,429.88

10盘山家属房辽宁省分行 13,000.00 3,676.18 3,676.18

11房屋吉林省分行 266,067.32 200,434.18 200,434.18

12白城市镇赉支行

土地吉林省分行 864,381.94 794,511.04 794,511.04

13宿舍吉林省分行 2,600.00 2,119.70 2,119.70

14新阳支行公企房黑龙江省分行 1,000,000.00 580,490.91 580,490.91

15方一安宿舍浙江省分行 23,388.00 7,919.42 7,919.42

16高井头宿舍安徽省分行72,649.50 49,698.72 49,698.72

17六安分行舒城支行

龙河宿舍 安徽省分行100,102.00 62,214.58 62,214.58

18六安分行舒城支行

东门宿舍安徽省分行20,000.00 11,524.88 11,524.88

19六安分行舒城支行

综合宿舍安徽省分行50,000.00 29,642.33 29,642.33

20六安分行舒城支行

储蓄综合楼安徽省分行68,800.00 36,047.41 36,047.41

21其他非营业用房

(广德)安徽省分行50,000.00 15,491.18 15,491.18

22月湖支行三角线

分理处营业房江西省分行 86,080.00 48,200.15 48,200.15

23鹰潭分行铜专职工

宿舍1号楼江西省分行 306,000.00 196,197.92 196,197.92

24林荫东路职工

宿舍楼江西省分行 130,410.00 104,581.36 104,581.36

25办公营业楼山东省分行 119,362.89 34,668.09 34,668.09

26食堂工程款湖北省分行 113,136.00 3,394.08 3,394.08

27友谊、供办

营业用房湖北省分行 4,542.51 223.32 223.32

28花果办中心所湖北省分行 48,869.30 34,099.87 34,099.87

29六化建所湖北省分行 140,000.00 113,277.10 113,277.10

30前进路分理处湖北省分行 82,966.92 15,090.41 15,090.41

31工业区储蓄所湖北省分行 150,000.00 116,097.33 116,097.33

32西街分理处湖北省分行 200,000.00 157,577.22 157,577.22

33咸安区支行车库湖北省分行 15,300.00 1,658.55 1,658.55

34咸安区支行建丰湖北省分行 18,243.53 10,218.57 10,218.57

35崇阳支行老宿舍房湖北省分行 72,074.79 58,939.14 58,939.14

36通城支行金三角

办公楼湖北省分行 848,300.00 684,479.82 684,479.82

37人民路支行住宅楼湖南省分行 428,571.43 292,101.59 292,101.59

38城东支行宿舍湖南省分行 1,582,794.00 47,483.82 47,483.82

39隆回支行中心所

营业房湖南省分行 218,000.00 126,476.70 126,476.70

40东茅岭岳阳楼所湖南省分行 410,000.00 248,537.15 248,537.15

41赫山支行江化

储蓄所湖南省分行 55,244.30 55,244.30 55,244.30

42赫山支行朝阳

储蓄所湖南省分行 159,588.11 159,588.11 159,588.11

43未房改宿舍

(公摊)、小电房 广东省分行 78,204.93 36,545.81 36,545.81

44未房改宿舍、

地下室、营业点广东省分行 478,779.33 364,470.84 364,470.84

45诗书路支行

营业用房广东省分行 1,098,340.00 493,344.57 493,344.57

46长堤支行营业用房广东省分行 270,590.20 82,836.14 82,836.14

47营业用房广东省分行 498,156.00 223,762.21 223,762.21

48鸿运花园广东省分行 800,700.00 800,700.00 800,700.00

49东亚大厦办公楼广东省分行 1,535,966.00 1,183,748.19 1,183,748.19

50中山五所办公楼广东省分行 255,000.00 160,063.08 160,063.08

51职工宿舍广东省分行 6,990,000.00 5,345,619.94 5,345,619.94

52湛江市坡头区

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省分行 1,500,000.00 1,500,000.00 1,500,000.00

53百园宿舍—在建

工程转入广东省分行 772,434.03 734,971.07 734,971.07

54清远市分行

清新支行本部宿舍广东省分行 75,177.98 53,227.88 53,227.88

55清远市分行宿舍广东省分行 52,500.00 46,195.00 46,195.00

56紫微花园深圳分行 796,317.77 578,423.14 578,423.14

57蛇口太子路

光龙大厦首层深圳分行 663,618.80 403,842.16 403,842.16

58蛇口太子路

光龙大厦首层深圳分行 1,501,400.00 869,463.65 869,463.65

59蛇口太子路

光龙大厦首层深圳分行 794,861.63 452,967.61 452,967.61

60蛇口太子路

兴龙大厦首层深圳分行 1,182,829.80 639,236.24 639,236.24

61防城支行宿舍广西区分行 2,806.94 1,325.05 1,325.05

62建行龙滩支行

职工公寓楼广西区分行 254,400.00 173,860.70 173,860.70

63合浦丰门岭房产广西区分行 250,000.00 132,797.97 132,797.97

64黔南分行本部

河滨路宿舍贵州省分行 18,500.00 12,016.90 12,016.90

65建行白银市分行

人民路住宅楼甘肃省分行 18,611.72 11,349.11 11,349.11

66秦城大众路住宅甘肃省分行 119,678.00 101,670.74 101,670.74

67原信用社职工住宅甘肃省分行 504,095.57 504,095.57 504,095.57

68安西县支行支行

家属院甘肃省分行 82,522.45 42,192.62 42,192.62

69临夏州分行住宅楼甘肃省分行 359,362.89 10,780.89 10,780.89

70兰西储蓄所甘肃省分行 217,229.15 171,564.69 171,564.69

71培训用房甘肃省分行 338,238.00 314,761.10 314,761.10

72大同大庆路分理处

营业用房山西省分行 171,000.00 120,354.58 120,354.58

73郊区支行政府

储蓄所山西省分行 136,287.10 105,490.06 105,490.06

74高平支行宿舍楼山西省分行 167,000.00 125,394.40 125,394.40

75五台职工宿舍楼山西省分行 1,810,000.00 1,373,214.01 1,373,214.01

76分行本级八一路

宿舍山西省分行 102,337.95 73,750.17 73,750.17

77原隰县支行储蓄所

营业用房山西省分行 17,200.00 7,432.16 7,432.16

78河西支行古交支行

宿舍山西省分行 176,803.98 130,783.39 130,783.39

79农业路5#11#河南省分行 87,958.74 52,551.17 52,551.17

80原新区支行办公室

改造河南省分行 92,500.00 77,044.80 77,044.80

81安阳分行供销社

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28,965.00 12,895.28 12,895.28

82中州支行中州路

安阳大学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650,000.00 479,255.54 479,255.54

83职工住房

(王书奎)河南省分行 179,999.40 125,913.00 125,913.00

84职工住房(段冰)河南省分行 189,993.00 141,213.18 141,213.18

85安阳分行相州支行

西环城分理处河南省分行 8,543.03 7,852.43 7,852.43

86吉利支行老办公楼河南省分行 589,150.80 246,265.16 246,265.16

87吉利支行老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502,364.80 191,425.14 191,425.14

88吉利支行办公楼河南省分行 42,521.76 39,084.66 39,084.66

89嵩县支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1,000.00 930.70 930.70

90三门峡分行灵宝市

支行故县分理处营业楼河南省分行 292,100.00 228,367.67 228,367.67

91清产核资河南省分行 390,000.00 242,359.04 242,359.04

92漯河分行郾城县

支行宿舍楼河南省分行 194,000.00 102,473.35 102,473.35

93漯河分行临颍

新城路宿舍楼河南省分行 1,148,000.00 954,672.93 954,672.93

94确山宿舍楼河南省分行 410,000.00 256,659.90 256,659.90

95正阳建行南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1,530,000.00 1,285,095.07 1,285,095.07

96土地辽宁省分行 370,470.40 370,470.40 370,470.40

97住宅用地辽宁省分行 676,922.00 676,834.40 676,834.40

98土地浙江省分行 200,150.00 200,150.00 200,150.00

99土地转让金湖北省分行 68,000.00 68,000.00 68,000.00

100商业用地湖北省分行 2,210,000.00 2,210,000.00 2,210,000.00

101重估增值湖北省分行 740,000.00 740,000.00 740,000.00

102皂市大桥所土地湖北省分行 18,000.00 11,325.50 11,325.50

103黄冈西湖二路土地湖北省分行 846,247.92 624,032.39 624,032.39

104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市

分行土地湖北省分行 843,706.50 622,158.51 622,158.51

105土地湖南省分行 290,000.00 290,000.00 290,000.00

106支行土地湖南省分行 472,600.00 472,600.00 472,600.00

107中山三乡前陇

工业用地广东省分行 118,000.00 118,000.00 118,000.00

108金华新村广东省分行 1,600,000.00 1,600,000.00 1,600,000.00

109开阳县支行土地贵州省分行 42,135.20 40,028.30 40,028.30

110新华中路28号土地甘肃省分行 783,355.90 727,484.20 727,484.20

111嘉峪关铁路支行

土地甘肃省分行 79,000.00 75,168.40 75,168.40

112万荣行土地山西省分行 19,900.00 18,931.90 18,931.90

113安阳分行园

南路支行河南省分行 4,889.00 4,652.00 4,652.00

114濮阳分行柳屯支行

马寨矿土地河南省分行 1,400.00 1,334.46 1,334.46

115金水支行

行政区支行河南省分行 2,329.80 2,216.70 2,216.70

116金水支行政

六一分理处河南省分行 314,300.00 298,811.20 298,811.20

117洛阳分行孟津支行

94年征家属院土地河南省分行 747,000.00 303,914.70 303,914.70

118洛阳建行土地河南省分行 7,549,000.00 5,347,288.70 5,347,288.70

119洛阳分行营业部

土地使用权河南省分行 6,963,169.37 2,856,801.41 2,856,801.41

120洛宁支行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139,500.00 86,930.50 86,930.50

121洛阳建行

土地使用权河南省分行 5,403,097.48 3,715,165.06 3,715,165.06

122栾川支行土地河南省分行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123平顶山分行本部河南省分行 2,590,000.00 677,644.44 677,644.44

124土地河南省分行 44,170.00 41,492.20 41,492.20

125东风路支行西秦汉路

豫西水泥厂对面土地河南省分行19,175.10 19,175.10

126陆川支行温汤

宿舍用地广西区分行 677,821.21 677,821.21

127揭东支行

营业用房用地广东省分行 805,880.90 805,880.90

128新绛支行旧

办公房用地山西省分行 19,960.26 19,960.26

129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本部  14,259,976.66

固定资产小计77,265,604.36 54,882,607.54 69,142,584.20

二、长期待摊费用

130中山中路综合楼

外墙装修广西区分行 11,378.63 11,378.63

131高新营业厅装修广西区分行 38,611.92 38,611.92

132北专监控四川省分行 451.80 451.80

133一专监控系统四川省分行 14,239.88 14,239.88

134北专监控系统四川省分行 10,388.96 10,388.96

135一支行宿舍

锅炉维修江西省分行 3,365.64 3,365.64

136前进分理处装修费广东省分行 191,050.72 191,050.72

137城区汾江支行

2003年装修费广东省分行 302,433.88 302,433.88

138南海大沥支行

2003年装修费广东省分行 428,909.27 428,909.27

139高明协华办

2002年装修费广东省分行 108,792.74 108,792.74

140长期租赁费-大楼办广东省分行 362,729.34 362,729.34

141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金库门改造广东省分行 150,423.19 150,423.19

14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沙发、茶几广东省分行 21,338.06 21,338.06

143榕城支行马牙

办事处安防改造费广东省分行 12,368.36 12,368.36

144监控安装费广东省分行 7,954.05 7,954.05

145监控安装费广东省分行 8,409.66 8,409.66

146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48,131.41 48,131.41

147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35,859.30 35,859.30

148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99,450.41 99,450.41

149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117,991.73 117,991.73

150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249,959.20 249,959.20

151其他长期待摊费深圳分行 20,331.18 20,331.18

152其他长期待摊费深圳分行 50,632.98 50,632.98

153其他长期待摊费深圳分行 52,589.82 52,589.82

154监控设备及安装费深圳分行 1,235.16 1,235.16

155监控设备及安装费深圳分行 72,047.40 72,047.40

156监控设备及安装费深圳分行 30,636.51 30,636.51

157“山东证券交易厅”

装修山东省分行 17,987.18 17,987.18

158老东门所改造山东省分行 24,582.16 24,582.16

159市中营业大厅装修山东省分行 229,960.16 229,960.16

160市中金融超市装修山东省分行 21,472.92 21,472.92

161浠水支行丽文分理处

装修费用湖北省分行 32,947.91 32,947.91

162仙游建设所装修福建省分行 34,848.85 34,848.85

163天潼路支行装修建行上海分行 277,056.47 277,056.47

164储蓄所装修陕西分行 18,005.26 18,005.26

165储蓄所装修陕西分行 594.32 594.32

166侯马望桥街分理处

营业用房装修山西省分行 97,446.68 97,446.68

167装修工程费山西省分行 85,136.76 85,136.76

168显示屏工程山西省分行 5,565.68 5,565.68

169空调工程山西省分行 4,132.03 4,132.03

170空调工程山西省分行 2,499.98 2,499.98

171办公配置山西省分行 59,189.52 59,189.52

172装修工程费山西省分行 28,333.01 28,333.01

173广厦行监控系统

改造辽宁省分行 7,723.81 7,723.81

174网点装修湖南省分行 249,999.16 249,999.16

175鸿雁分理处装修湖南省分行74,999.50 74,999.50

176城西支行装修湖南省分行 8,242.08 8,242.08

177城西支行招牌湖南省分行 2,387.96 2,387.96

178南庄支行

毕马威办证费广东省分行 3,533.23 3,247.63 3,247.63

179办证费广东省分行 1,135.00 1,043.20 1,043.20

180办证费广东省分行 19,854.00 18,249.00 18,249.00

181秦城忠武巷新所

装修甘肃省分行 97,643.82 89,750.82 89,750.82

182周口分行三川支行川汇

分理处装修河南省分行 191,300.00 169,606.70 169,606.70

183南阳分行天山路家属院

办证费河南省分行 18,730.00 17,821.60 17,821.60

184南阳分行第二支行

办公楼办证费河南省分行 20,000.00 19,030.10 19,030.10

185铁西支行南营业楼

办证河北省分行 1,800.00 1,654.50 1,654.50

186装修费湖北省分行 24,000.00 20,502.12 20,502.12

187舞钢支行石漫滩

分理处装修河南省分行 190,000.00 174,641.80 174,641.80

188三门峡分行灵宝支行

家属楼(办证)河南省分行 1,120.00 1,065.70 1,065.70

长期待摊费用小计569,116.05 4,251,435.77 4,251,435.77

三、担险委托贷款

189上海华星影视

贸易公司上海分行5,500,000.00 5,500,000.00 5,500,000.00

190上海福利达服饰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500,000.00 2,500,000.00 2,500,000.00

191上海玩具十七厂上海分行1,724,948.00 1,724,948.00 1,724,948.00

192上海之地贸易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720,000.00 3,720,000.00 3,720,000.00

193大上海国际会所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562,522.24 15,562,522.24 15,562,522.24

194上海嘉进企业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00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195上海新亚金属

工艺厂上海分行65,000.00 65,000.00 65,000.00

196蒲江县乡镇企业

供销公司四川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197四川邻水县炼油厂四川分行80,000.00 80,000.00 80,000.00

198四川邻水县

造纸总厂四川分行40,000.00 40,000.00 40,000.00

199四川精工机械

二分厂四川分行230,000.00230,000.00 230,000.00

200四川精工机械四分厂四川分行65,000.00 65,000.00 65,000.00

201邻水县五金电器厂四川分行2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

202邻水县金属

回收公司四川分行30,000.00 30,000.00 30,000.00

203奉节县氮肥厂重庆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204广东和平县水泥厂广东分行3,076,000.00 3,076,000.00 3,076,000.00

205海南省纺织工业

总公司海南分行4,0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206海南省轻工机械

工业公司海南分行5,200,000.00 5,200,000.00 5,200,000.00

207通什市水泥厂海南分行530,000.00 530,000.00 530,000.00

208上海嘉定区

玉兰庄园上海分行927,873.30 927,873.30 927,873.30

209上海天丰商贸公司上海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210上海怡达服装厂上海分行237,882.54 237,882.54 237,882.54

211上海九统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4,300,000.00 4,300,000.00 4,300,000.00

212上海富尔莱

实业公司上海分行316,500.00 316,500.00 316,500.00

213上海天富房地产

发展公司上海分行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214邻水县节园宾馆四川分行170,000.00 170,000.00 170,000.00

215四川省华东

玻璃钢厂四川分行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16广东五华县

汽车螺丝厂广东分行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217上海曙光特种

合成材料厂上海分行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218上海沿山汽车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00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219上海环中塑胶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37,000.00 237,000.00 237,000.00

220上海杰宝汽车清洗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00,000.00 1,500,000.00 1,500,000.00

221湖南省第二纸板厂湖南分行1,800,000.00 1,800,000.00 1,800,000.00

222邵阳市水泥厂

扩建办湖南分行4,0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223玉溪市粮贸大楼云南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224浙江嘉善工业

供销公司上海分行240,000.00 240,000.00 240,000.00

225江苏宜钢集团公司江苏分行7,290,000.00 7,290,000.00 7,290,000.00

226哈尔滨纪元房地产

综合开发公司黑龙江分行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227黑龙江省糖业公司黑龙江分行2,936,021.60 2,936,021.60 2,936,021.60

228汕头经济特区广澳

企业发展公司广东省分行5,450,000.00 5,450,000.00 5,450,000.00

229腾冲县龙江糖厂云南分行2,011,382.90 2,011,382.90 2,011,382.90

230新时代通讯

器材公司黑龙江分行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231克山医药原材料厂黑龙江分行1,487,501.78 1,487,501.78 1,487,501.78

232腾冲县蒲川煤矿云南分行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233黑龙江省毛纺厂黑龙江分行4,658,209.86 4,658,209.86 4,658,209.86

234广东省广宁
华宁陶瓷厂
广东省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担险委托贷款合计134,105,842.22 134,105,842.22 134,105,842.22

四、股权投资处置损失

235股权投资处置损失  3,886,756.46

财产损失总计211,940,562.63 193,239,885.53 211386618.68  

推荐阅读

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