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5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5-16
文号:国税函[2007]50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735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清单见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该公司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序号项目名称代理行原值净值净损失

一、固定资产

1奥迪2.6北京市分行 635,000.00 19,050.00 19,050.00

2公爵帝轿车浙江省分行 12,000.00 5,127.74 5,127.74

3昌河面包青岛市分行 11,500.00 4,992.94 4,992.94

4摩托车广东省分行 13,800.00 414.00 414.00

5丰田面包车广东省分行 198,352.00 59,325.26 59,325.26

6华兴原二支行

职工宿舍湖南省分行 4,593,000.00 4,593,000.00 4,593,000.00

7田庄台办公楼辽宁省分行 190,000.00 112,032.12 112,032.12

8油城住宅楼辽宁省分行 203,546.50 152,746.97 152,746.97

9盘山家属房辽宁省分行 62,543.00 23,429.88 23,429.88

10盘山家属房辽宁省分行 13,000.00 3,676.18 3,676.18

11房屋吉林省分行 266,067.32 200,434.18 200,434.18

12白城市镇赉支行

土地吉林省分行 864,381.94 794,511.04 794,511.04

13宿舍吉林省分行 2,600.00 2,119.70 2,119.70

14新阳支行公企房黑龙江省分行 1,000,000.00 580,490.91 580,490.91

15方一安宿舍浙江省分行 23,388.00 7,919.42 7,919.42

16高井头宿舍安徽省分行72,649.50 49,698.72 49,698.72

17六安分行舒城支行

龙河宿舍 安徽省分行100,102.00 62,214.58 62,214.58

18六安分行舒城支行

东门宿舍安徽省分行20,000.00 11,524.88 11,524.88

19六安分行舒城支行

综合宿舍安徽省分行50,000.00 29,642.33 29,642.33

20六安分行舒城支行

储蓄综合楼安徽省分行68,800.00 36,047.41 36,047.41

21其他非营业用房

(广德)安徽省分行50,000.00 15,491.18 15,491.18

22月湖支行三角线

分理处营业房江西省分行 86,080.00 48,200.15 48,200.15

23鹰潭分行铜专职工

宿舍1号楼江西省分行 306,000.00 196,197.92 196,197.92

24林荫东路职工

宿舍楼江西省分行 130,410.00 104,581.36 104,581.36

25办公营业楼山东省分行 119,362.89 34,668.09 34,668.09

26食堂工程款湖北省分行 113,136.00 3,394.08 3,394.08

27友谊、供办

营业用房湖北省分行 4,542.51 223.32 223.32

28花果办中心所湖北省分行 48,869.30 34,099.87 34,099.87

29六化建所湖北省分行 140,000.00 113,277.10 113,277.10

30前进路分理处湖北省分行 82,966.92 15,090.41 15,090.41

31工业区储蓄所湖北省分行 150,000.00 116,097.33 116,097.33

32西街分理处湖北省分行 200,000.00 157,577.22 157,577.22

33咸安区支行车库湖北省分行 15,300.00 1,658.55 1,658.55

34咸安区支行建丰湖北省分行 18,243.53 10,218.57 10,218.57

35崇阳支行老宿舍房湖北省分行 72,074.79 58,939.14 58,939.14

36通城支行金三角

办公楼湖北省分行 848,300.00 684,479.82 684,479.82

37人民路支行住宅楼湖南省分行 428,571.43 292,101.59 292,101.59

38城东支行宿舍湖南省分行 1,582,794.00 47,483.82 47,483.82

39隆回支行中心所

营业房湖南省分行 218,000.00 126,476.70 126,476.70

40东茅岭岳阳楼所湖南省分行 410,000.00 248,537.15 248,537.15

41赫山支行江化

储蓄所湖南省分行 55,244.30 55,244.30 55,244.30

42赫山支行朝阳

储蓄所湖南省分行 159,588.11 159,588.11 159,588.11

43未房改宿舍

(公摊)、小电房 广东省分行 78,204.93 36,545.81 36,545.81

44未房改宿舍、

地下室、营业点广东省分行 478,779.33 364,470.84 364,470.84

45诗书路支行

营业用房广东省分行 1,098,340.00 493,344.57 493,344.57

46长堤支行营业用房广东省分行 270,590.20 82,836.14 82,836.14

47营业用房广东省分行 498,156.00 223,762.21 223,762.21

48鸿运花园广东省分行 800,700.00 800,700.00 800,700.00

49东亚大厦办公楼广东省分行 1,535,966.00 1,183,748.19 1,183,748.19

50中山五所办公楼广东省分行 255,000.00 160,063.08 160,063.08

51职工宿舍广东省分行 6,990,000.00 5,345,619.94 5,345,619.94

52湛江市坡头区

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省分行 1,500,000.00 1,500,000.00 1,500,000.00

53百园宿舍—在建

工程转入广东省分行 772,434.03 734,971.07 734,971.07

54清远市分行

清新支行本部宿舍广东省分行 75,177.98 53,227.88 53,227.88

55清远市分行宿舍广东省分行 52,500.00 46,195.00 46,195.00

56紫微花园深圳分行 796,317.77 578,423.14 578,423.14

57蛇口太子路

光龙大厦首层深圳分行 663,618.80 403,842.16 403,842.16

58蛇口太子路

光龙大厦首层深圳分行 1,501,400.00 869,463.65 869,463.65

59蛇口太子路

光龙大厦首层深圳分行 794,861.63 452,967.61 452,967.61

60蛇口太子路

兴龙大厦首层深圳分行 1,182,829.80 639,236.24 639,236.24

61防城支行宿舍广西区分行 2,806.94 1,325.05 1,325.05

62建行龙滩支行

职工公寓楼广西区分行 254,400.00 173,860.70 173,860.70

63合浦丰门岭房产广西区分行 250,000.00 132,797.97 132,797.97

64黔南分行本部

河滨路宿舍贵州省分行 18,500.00 12,016.90 12,016.90

65建行白银市分行

人民路住宅楼甘肃省分行 18,611.72 11,349.11 11,349.11

66秦城大众路住宅甘肃省分行 119,678.00 101,670.74 101,670.74

67原信用社职工住宅甘肃省分行 504,095.57 504,095.57 504,095.57

68安西县支行支行

家属院甘肃省分行 82,522.45 42,192.62 42,192.62

69临夏州分行住宅楼甘肃省分行 359,362.89 10,780.89 10,780.89

70兰西储蓄所甘肃省分行 217,229.15 171,564.69 171,564.69

71培训用房甘肃省分行 338,238.00 314,761.10 314,761.10

72大同大庆路分理处

营业用房山西省分行 171,000.00 120,354.58 120,354.58

73郊区支行政府

储蓄所山西省分行 136,287.10 105,490.06 105,490.06

74高平支行宿舍楼山西省分行 167,000.00 125,394.40 125,394.40

75五台职工宿舍楼山西省分行 1,810,000.00 1,373,214.01 1,373,214.01

76分行本级八一路

宿舍山西省分行 102,337.95 73,750.17 73,750.17

77原隰县支行储蓄所

营业用房山西省分行 17,200.00 7,432.16 7,432.16

78河西支行古交支行

宿舍山西省分行 176,803.98 130,783.39 130,783.39

79农业路5#11#河南省分行 87,958.74 52,551.17 52,551.17

80原新区支行办公室

改造河南省分行 92,500.00 77,044.80 77,044.80

81安阳分行供销社

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28,965.00 12,895.28 12,895.28

82中州支行中州路

安阳大学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650,000.00 479,255.54 479,255.54

83职工住房

(王书奎)河南省分行 179,999.40 125,913.00 125,913.00

84职工住房(段冰)河南省分行 189,993.00 141,213.18 141,213.18

85安阳分行相州支行

西环城分理处河南省分行 8,543.03 7,852.43 7,852.43

86吉利支行老办公楼河南省分行 589,150.80 246,265.16 246,265.16

87吉利支行老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502,364.80 191,425.14 191,425.14

88吉利支行办公楼河南省分行 42,521.76 39,084.66 39,084.66

89嵩县支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1,000.00 930.70 930.70

90三门峡分行灵宝市

支行故县分理处营业楼河南省分行 292,100.00 228,367.67 228,367.67

91清产核资河南省分行 390,000.00 242,359.04 242,359.04

92漯河分行郾城县

支行宿舍楼河南省分行 194,000.00 102,473.35 102,473.35

93漯河分行临颍

新城路宿舍楼河南省分行 1,148,000.00 954,672.93 954,672.93

94确山宿舍楼河南省分行 410,000.00 256,659.90 256,659.90

95正阳建行南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1,530,000.00 1,285,095.07 1,285,095.07

96土地辽宁省分行 370,470.40 370,470.40 370,470.40

97住宅用地辽宁省分行 676,922.00 676,834.40 676,834.40

98土地浙江省分行 200,150.00 200,150.00 200,150.00

99土地转让金湖北省分行 68,000.00 68,000.00 68,000.00

100商业用地湖北省分行 2,210,000.00 2,210,000.00 2,210,000.00

101重估增值湖北省分行 740,000.00 740,000.00 740,000.00

102皂市大桥所土地湖北省分行 18,000.00 11,325.50 11,325.50

103黄冈西湖二路土地湖北省分行 846,247.92 624,032.39 624,032.39

104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市

分行土地湖北省分行 843,706.50 622,158.51 622,158.51

105土地湖南省分行 290,000.00 290,000.00 290,000.00

106支行土地湖南省分行 472,600.00 472,600.00 472,600.00

107中山三乡前陇

工业用地广东省分行 118,000.00 118,000.00 118,000.00

108金华新村广东省分行 1,600,000.00 1,600,000.00 1,600,000.00

109开阳县支行土地贵州省分行 42,135.20 40,028.30 40,028.30

110新华中路28号土地甘肃省分行 783,355.90 727,484.20 727,484.20

111嘉峪关铁路支行

土地甘肃省分行 79,000.00 75,168.40 75,168.40

112万荣行土地山西省分行 19,900.00 18,931.90 18,931.90

113安阳分行园

南路支行河南省分行 4,889.00 4,652.00 4,652.00

114濮阳分行柳屯支行

马寨矿土地河南省分行 1,400.00 1,334.46 1,334.46

115金水支行

行政区支行河南省分行 2,329.80 2,216.70 2,216.70

116金水支行政

六一分理处河南省分行 314,300.00 298,811.20 298,811.20

117洛阳分行孟津支行

94年征家属院土地河南省分行 747,000.00 303,914.70 303,914.70

118洛阳建行土地河南省分行 7,549,000.00 5,347,288.70 5,347,288.70

119洛阳分行营业部

土地使用权河南省分行 6,963,169.37 2,856,801.41 2,856,801.41

120洛宁支行家属楼河南省分行 139,500.00 86,930.50 86,930.50

121洛阳建行

土地使用权河南省分行 5,403,097.48 3,715,165.06 3,715,165.06

122栾川支行土地河南省分行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123平顶山分行本部河南省分行 2,590,000.00 677,644.44 677,644.44

124土地河南省分行 44,170.00 41,492.20 41,492.20

125东风路支行西秦汉路

豫西水泥厂对面土地河南省分行19,175.10 19,175.10

126陆川支行温汤

宿舍用地广西区分行 677,821.21 677,821.21

127揭东支行

营业用房用地广东省分行 805,880.90 805,880.90

128新绛支行旧

办公房用地山西省分行 19,960.26 19,960.26

129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本部  14,259,976.66

固定资产小计77,265,604.36 54,882,607.54 69,142,584.20

二、长期待摊费用

130中山中路综合楼

外墙装修广西区分行 11,378.63 11,378.63

131高新营业厅装修广西区分行 38,611.92 38,611.92

132北专监控四川省分行 451.80 451.80

133一专监控系统四川省分行 14,239.88 14,239.88

134北专监控系统四川省分行 10,388.96 10,388.96

135一支行宿舍

锅炉维修江西省分行 3,365.64 3,365.64

136前进分理处装修费广东省分行 191,050.72 191,050.72

137城区汾江支行

2003年装修费广东省分行 302,433.88 302,433.88

138南海大沥支行

2003年装修费广东省分行 428,909.27 428,909.27

139高明协华办

2002年装修费广东省分行 108,792.74 108,792.74

140长期租赁费-大楼办广东省分行 362,729.34 362,729.34

141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金库门改造广东省分行 150,423.19 150,423.19

14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沙发、茶几广东省分行 21,338.06 21,338.06

143榕城支行马牙

办事处安防改造费广东省分行 12,368.36 12,368.36

144监控安装费广东省分行 7,954.05 7,954.05

145监控安装费广东省分行 8,409.66 8,409.66

146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48,131.41 48,131.41

147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35,859.30 35,859.30

148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99,450.41 99,450.41

149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117,991.73 117,991.73

150租入网点装修费深圳分行 249,959.20 249,959.20

151其他长期待摊费深圳分行 20,331.18 20,331.18

152其他长期待摊费深圳分行 50,632.98 50,632.98

153其他长期待摊费深圳分行 52,589.82 52,589.82

154监控设备及安装费深圳分行 1,235.16 1,235.16

155监控设备及安装费深圳分行 72,047.40 72,047.40

156监控设备及安装费深圳分行 30,636.51 30,636.51

157“山东证券交易厅”

装修山东省分行 17,987.18 17,987.18

158老东门所改造山东省分行 24,582.16 24,582.16

159市中营业大厅装修山东省分行 229,960.16 229,960.16

160市中金融超市装修山东省分行 21,472.92 21,472.92

161浠水支行丽文分理处

装修费用湖北省分行 32,947.91 32,947.91

162仙游建设所装修福建省分行 34,848.85 34,848.85

163天潼路支行装修建行上海分行 277,056.47 277,056.47

164储蓄所装修陕西分行 18,005.26 18,005.26

165储蓄所装修陕西分行 594.32 594.32

166侯马望桥街分理处

营业用房装修山西省分行 97,446.68 97,446.68

167装修工程费山西省分行 85,136.76 85,136.76

168显示屏工程山西省分行 5,565.68 5,565.68

169空调工程山西省分行 4,132.03 4,132.03

170空调工程山西省分行 2,499.98 2,499.98

171办公配置山西省分行 59,189.52 59,189.52

172装修工程费山西省分行 28,333.01 28,333.01

173广厦行监控系统

改造辽宁省分行 7,723.81 7,723.81

174网点装修湖南省分行 249,999.16 249,999.16

175鸿雁分理处装修湖南省分行74,999.50 74,999.50

176城西支行装修湖南省分行 8,242.08 8,242.08

177城西支行招牌湖南省分行 2,387.96 2,387.96

178南庄支行

毕马威办证费广东省分行 3,533.23 3,247.63 3,247.63

179办证费广东省分行 1,135.00 1,043.20 1,043.20

180办证费广东省分行 19,854.00 18,249.00 18,249.00

181秦城忠武巷新所

装修甘肃省分行 97,643.82 89,750.82 89,750.82

182周口分行三川支行川汇

分理处装修河南省分行 191,300.00 169,606.70 169,606.70

183南阳分行天山路家属院

办证费河南省分行 18,730.00 17,821.60 17,821.60

184南阳分行第二支行

办公楼办证费河南省分行 20,000.00 19,030.10 19,030.10

185铁西支行南营业楼

办证河北省分行 1,800.00 1,654.50 1,654.50

186装修费湖北省分行 24,000.00 20,502.12 20,502.12

187舞钢支行石漫滩

分理处装修河南省分行 190,000.00 174,641.80 174,641.80

188三门峡分行灵宝支行

家属楼(办证)河南省分行 1,120.00 1,065.70 1,065.70

长期待摊费用小计569,116.05 4,251,435.77 4,251,435.77

三、担险委托贷款

189上海华星影视

贸易公司上海分行5,500,000.00 5,500,000.00 5,500,000.00

190上海福利达服饰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500,000.00 2,500,000.00 2,500,000.00

191上海玩具十七厂上海分行1,724,948.00 1,724,948.00 1,724,948.00

192上海之地贸易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720,000.00 3,720,000.00 3,720,000.00

193大上海国际会所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562,522.24 15,562,522.24 15,562,522.24

194上海嘉进企业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00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195上海新亚金属

工艺厂上海分行65,000.00 65,000.00 65,000.00

196蒲江县乡镇企业

供销公司四川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197四川邻水县炼油厂四川分行80,000.00 80,000.00 80,000.00

198四川邻水县

造纸总厂四川分行40,000.00 40,000.00 40,000.00

199四川精工机械

二分厂四川分行230,000.00230,000.00 230,000.00

200四川精工机械四分厂四川分行65,000.00 65,000.00 65,000.00

201邻水县五金电器厂四川分行2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

202邻水县金属

回收公司四川分行30,000.00 30,000.00 30,000.00

203奉节县氮肥厂重庆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204广东和平县水泥厂广东分行3,076,000.00 3,076,000.00 3,076,000.00

205海南省纺织工业

总公司海南分行4,0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206海南省轻工机械

工业公司海南分行5,200,000.00 5,200,000.00 5,200,000.00

207通什市水泥厂海南分行530,000.00 530,000.00 530,000.00

208上海嘉定区

玉兰庄园上海分行927,873.30 927,873.30 927,873.30

209上海天丰商贸公司上海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210上海怡达服装厂上海分行237,882.54 237,882.54 237,882.54

211上海九统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4,300,000.00 4,300,000.00 4,300,000.00

212上海富尔莱

实业公司上海分行316,500.00 316,500.00 316,500.00

213上海天富房地产

发展公司上海分行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214邻水县节园宾馆四川分行170,000.00 170,000.00 170,000.00

215四川省华东

玻璃钢厂四川分行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16广东五华县

汽车螺丝厂广东分行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217上海曙光特种

合成材料厂上海分行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218上海沿山汽车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00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219上海环中塑胶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37,000.00 237,000.00 237,000.00

220上海杰宝汽车清洗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00,000.00 1,500,000.00 1,500,000.00

221湖南省第二纸板厂湖南分行1,800,000.00 1,800,000.00 1,800,000.00

222邵阳市水泥厂

扩建办湖南分行4,0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223玉溪市粮贸大楼云南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224浙江嘉善工业

供销公司上海分行240,000.00 240,000.00 240,000.00

225江苏宜钢集团公司江苏分行7,290,000.00 7,290,000.00 7,290,000.00

226哈尔滨纪元房地产

综合开发公司黑龙江分行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227黑龙江省糖业公司黑龙江分行2,936,021.60 2,936,021.60 2,936,021.60

228汕头经济特区广澳

企业发展公司广东省分行5,450,000.00 5,450,000.00 5,450,000.00

229腾冲县龙江糖厂云南分行2,011,382.90 2,011,382.90 2,011,382.90

230新时代通讯

器材公司黑龙江分行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231克山医药原材料厂黑龙江分行1,487,501.78 1,487,501.78 1,487,501.78

232腾冲县蒲川煤矿云南分行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233黑龙江省毛纺厂黑龙江分行4,658,209.86 4,658,209.86 4,658,209.86

234广东省广宁
华宁陶瓷厂
广东省分行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担险委托贷款合计134,105,842.22 134,105,842.22 134,105,842.22

四、股权投资处置损失

235股权投资处置损失  3,886,756.46

财产损失总计211,940,562.63 193,239,885.53 211386618.68  

推荐阅读

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