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吉财公告[2018]49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6]622号)及《关于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时间的通知》(吉财税[2018]2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基金会


  1.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2.长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长春市公安民警优抚基金


  4.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


  5.长春工程学院教育基金会


  6.延边州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7.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8.吉林师范大学助学基金会


  9.吉林省中东爱心基金会


  10.吉林省振国健康事业公益基金会


  11.吉林省同力慈善基金会


  12.吉林省神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3.吉林省宏大公益基金会


  14.吉林省合益救助基金会


  15.吉林省国信慈善基金会


  16.吉林省丰琪慈善基金会


  17.吉林大学唐敖庆教育基金会


  18.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19.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20.长春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1.吉林省体育事业发展基金会


  22.吉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3.吉林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4.长春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25.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27.吉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8.吉林省前郭县阳光救助扶贫基金会


  二、社会团体


  1.吉林省慈善总会


  2.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3.延吉市慈善总会


  4.和龙市慈善总会


  5.辽源市慈善总会


  6.洮南市慈善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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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6
文号:吉财公告[201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会[2018]856号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都要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三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当年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本次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2016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取得(包括外省调入)会计从业资格并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会计人员,不需要再次重新选择行政区划,可以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填报或修改信息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驻长春市的中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信息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均采用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本人信息、上传本人相关资料和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会计人员登陆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网址为:http://cztkj.jl.gov.cn),点击首页的网上服务入口下的信息采集按钮,按照《吉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依次进行用户注册、信息登记、资料扫描件上传、信息确认提交等流程操作。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会计人员方可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和办理其他业务。


四、信息采集时间


信息采集从2018年11月6日开始,到2019年4月结束。会计人员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登记确认后,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对会计人员上传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网上进行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有关资料,直到会计人员信息审核确认完成为止。


五、具体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确认的项目,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信息,以免将来在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先进会计工作者和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等相关事项时无法正常使用基本信息。


(二)会计人员在登记本人基本信息过程中,需要在网上提交上传本人的相关资料(扫描图片),主要包括:


1、白底一寸免冠近期三个月以内的本人照片(像素、规格、大小等按要求上传)。


2、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如有姓名和身份证号变更的,需要开具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


3、全日制(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最高)资格证书。


4、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年限的单位证明(单位需盖章)。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6、材料真实保证书。


7、当地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为保证我省会计人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会计人员此次信息登记确认后,如以后再有本人信息变更的,请及时登录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进行信息变更。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以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的持续、准确和有效。


(四)对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视同会计人员本人放弃信息采集登记,或本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省财政厅将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删除处理。


(五)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电话等方式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事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服务好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上传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结果反馈给会计人员,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六)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


咨询电话:0431-88553971,88550893 (会计处)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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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6
文号:吉财会[2018]8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内部文件中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取消4项证明事项,并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4项取消的证明事项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二、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修改为"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


2.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


3.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修改为"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等)"。


4.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5.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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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公告。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16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污染物抽样测算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按照抽样测算方法确定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结合实际污染物排放源数量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特征指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的计算该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本单元。


  排污特征值系数是指根据抽样测算方法得出的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数值。


  污染物排放源数量是指纳税人实际排放污染源的个数。如:畜禽养殖业的头数,住宿业的床位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


  第四条 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数据及相关数据支撑,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五条 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第六条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二)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二)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2.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


  第八条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2)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


  (二)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1.计算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2.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


  第九条 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等具体标准见附件3。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程序:


  (一)核定申请。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定征收备案,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定受理。纳税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核定决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经核实认为符合核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项目,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排污特征值系数和应纳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为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核定征收决定。


  (四)核定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处理。


  (五)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核定公布。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最终确定的核定结果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因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的,应在发生重大变化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重新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调整情况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核定征收的有效期满后,应根据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已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通过技术改造、新购设备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终止核定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核实,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自变更之日的次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确定计税依据。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核定征收工作职责:


  (一)将申请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受理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核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和排污特征值系数、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


  (三)做好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相应参数设置及申报征收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核定征收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税务机关通过涉税共享平台传递的纳税人申请改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方式进行调查,并将变更事宜通过涉税共享平台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对应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计算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公告》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境保护部就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对其余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两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关于《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办法》主要是对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一)《办法》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例如:餐饮业娱乐服务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则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第二章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的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方法。


  《办法》中所指的污水排放量,在纳税人无法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计算,用水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


  《办法》中所指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办法》中所指的一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三)《办法》第三章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征收管理事项。


  《办法》中所指《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号公告)的对应表式。


  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


  (四)《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本条中的“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一个自然年度,如果核定征收的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年度中间,有效期终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三、关于《公告》的施行日期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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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19]59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1日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019-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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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1
文号:吉财税[2019]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


  (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公告》简化了定期定额征收的计算公式,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由应税所得率法调整为征收率法。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标准做出以下调整:


  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确定的区间下限:


  工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由12%降到5%;


  商业零售业应税所得率由10%降到5%;


  商业批发业应税所得率由7%降到5%;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15%降到7%;


  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由17.5%降到7%;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保持不变;


  采掘业应税所得率由16%降到10%;


  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由15%降到10%。


  (三)关于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为方便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公告》明确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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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税务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暂停对外服务的通告》文件要求,因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统一升级改造,自2019年2月22日20:00时起至2019年3月1日8:30分止,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部门各合作银行暂停对外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为做好停机期间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保险参保单位及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及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应于2019年2月18日前向对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停保(增减员)等登记变更业务。


  二、城乡居民在系统升级期间可以正常向对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本人社保费参保、停保等登记变更业务。


  三、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须于2019年2月22日20:00点前完成各险种申报缴费业务(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在申报缴费前需注意与税务部门核对社保缴费人数一致),以免参保人员的待遇受影响。


  四、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2019年2月22日20:00点前完成申报缴费的,可在系统升级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履行申报手续,待系统恢复运行后,再进行补缴。


  五、城乡居民缴费因系统升级原因,造成无法享受医疗及养老待遇的,应携带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到对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或者报销医疗保险待遇业务。


  六、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缴费人在系统升级期间如有问题咨询,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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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吉林省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经商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制定了《吉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9日


吉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在吉林省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吉林省内综试区注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如实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发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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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19]9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清费减负政策措施,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对照相关清费减负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附件:


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持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围绕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继续降低企业税费成本负担,充分利用清费减负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促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增强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的税费政策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促进税费政策全面落实,政策管理执行更加规范,税费项目公开透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降低、生存发展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对税费减免政策的“获得感”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着力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落实国务院为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说;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国家规定幅度上限即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落实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系列减税措施。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4.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收费基金清理工作进程。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同时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迅速高效地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各项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措施。将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去年已降低25%的基础上,按原标准再降低25%。


  5.进一步完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政策措施,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企业群众增便利。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乱收费,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决不让已经降低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弹,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价格政策环境。


  6.动态管理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应目录清单,并在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持续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7.加强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完善涉企保证金清单常态化公示和动态更新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地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建立资金台账,对已取消、超标准收取、逾期未返的保证金加快返还。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8.开展涉企保证金自查自纠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决策部署,针对国务院大督查和审计署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部分单位存在过期拖欠涉企保证金现象,开展涉企保证金自查自纠工作,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逾期未返、超额收取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加大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


  (四)加大涉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9.对收费基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清费减负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牢固树立不落实涉企收费优惠政策也是加重企业负担的监管观念,切实加强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及时查找和督促整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各项涉企收费政策落地见效。


  10.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重点查处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违反规定,开展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将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费用违规转嫁给申请人承担,以及行政机关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等行为,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等行为。


  11.查处垄断型公用事业领域违规收费。重点查处供水企业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费,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乱收费等行为;供气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销售天然气,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乱收费等行为;供暖企业不按标准收取供暖费,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等行为;电信企业违规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群众不能明白消费,价格欺诈等行为;烟草行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强制捆绑搭售香烟、压低烟叶收购价格等行为。


  12.查处重点领域违规收费。重点查处金融、电业、物流等领域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费变相或强制收费,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不执行国家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在金融领域查处商业银行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职责转变为收费项目,将商业银行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以及未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在电业领域重点查处电网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提前预存电费等行为;转供电主体以分摊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不执行目录电价和加收费用等行为。


  13.开展新一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检查。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会费标准、标准表决程序、标准公开、会费票据使用等重点,组织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收费、强制培训、强制入会,妨碍退会和利用评比达标表彰、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自立项目收费和提高标准等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清费减负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各级财政、税务、发改、市场监管、工信、民政、软环境建设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国家和省目前及今后出台的清费减负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及时高效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检查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多措并举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财政、税务、发改、市场监管、工信、民政、软环境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各部门开展工作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涉软问题,以及相关数据信息要及时共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软环境问题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人员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三)畅通沟通渠道


  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广泛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市场主体在税费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度,提高涉企收费政策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匹配度。通过吉林软环境建设智能管理平台,实现投诉举报全省统一受理,畅通企业和群众涉软问题投诉举报渠道。


  (四)营造舆论氛围


  依托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涉企税费政策义务培训活动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帮助企业了解税费相关政策。通过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媒介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接企业需求,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涉企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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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2
文号:吉财税[2019]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费)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税务机关鼓励个体工商户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设置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核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根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采取计算机核定的方式核定定额。


  第九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定额核定方法,核定定额采取经营因素法核定。本办法所称的经营因素法,是指根据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经营因素(指标)来核定其每月(季)定额的一种核定方法,核定定额为不含增值税经营额。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根据核定定额按照征收率或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以核定的收入总定额为依据,按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核定经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经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经营额


  核定征收率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停业的,应纳税款按实际经营天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季)核定应纳税额÷当月(季)天数×实际经营天数。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三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初次核定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初次核定程序适用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首次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


  第十四条 初次核定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营信息,并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如实反映基本信息及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等情况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直接核定其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通过计算机核税的方式进行核定。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额核定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可以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栏、触摸屏、纳税人自助查询系统,以及其他地点、范围、形式内进行。


  (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执行。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五)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调整定额程序


  (一)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确定。


  (二)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栏、触摸屏、纳税人自助查询系统,以及其他地点、范围、形式内进行。


  (三)定额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经审核批准后,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执行。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五)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征收。对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简并征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季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就当期全部应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季度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汇总申报的具体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届满后的三个月内。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局规定,切实推广电子税务局、“批量扣税”、第三方支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税款申报、征收方式,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进一步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税务局、银行缴纳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且达到起征点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和集贸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连续两个季度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五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优先采用优化版注销程序。对符合即时办结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或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核定定额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定额过程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因素法的定额标准和定额要素应通过集体审议进行确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主管税务机对按照本办法核定的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应进行集体审议,进行集体审议户的标准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定额核定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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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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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发[2019]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已经缴纳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于本人自愿,可重新选择2019年度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暂时继续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三、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以“基金统收统支、政策制度统一、规范预算管理、刚性分担机制、经办体系健全”为目标模式,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确保2020年1月1日启动实施。


  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合理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及时调整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理安排基金征缴、财政补助等,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全力推进扩面征缴。落实各级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充分挖掘参保缴费增长点,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三)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坚持用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重点与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财政弥补缺口资金到位率、扩面征缴指标完成率等情况挂钩,充分发挥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的效能,缓解降费率对基金收入的影响。


  (四)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弥补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的兜底责任,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作,统筹考虑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缺口。


  (五)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监测。开展基金短期和中长期收支分析预测,科学识别基金风险等级,加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基金缺口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五、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妥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和衔接工作。要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涉企医疗保险、涉企失业保险、涉企工伤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共享,按照先规范、后移交的原则,确保征收工作稳妥有序衔接。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政策落实的协调性,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


  (二)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要加强经办服务保障,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地生效。要积极克服困难,多措并举,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相关方特别是企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企业和参保职工的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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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吉政办发[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发[2019]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内生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围绕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落实好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动态调整我省执行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自2018年8月1日起,减缴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自授权当年起6年的专利年费、专利复审费等。自2019年2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持续开展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结果,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落实网络提速降费政策。支持电信企业加大提速降费力度,推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资费降低10%,针对进驻“双创”基地、产业园区的企业专线宽带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开放网络、平台等资源,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六)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治理。加大对涉企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力度,重点监督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开展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涉企保证金、交通涉企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治理行动。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政策,确保其他收费项目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落实国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落实再贷款、再贴现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各期限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其运用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支持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抵押品范围。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合并、增资开设绿色通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合作,利用好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金融产品,利用成本更低、期限更长的主动负债工具,替代高成本负债产品。大力发展设备融资租赁。推进“银税互动”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一定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发放“银税互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税务局)


  (九)完善续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续贷机制,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续贷条件的,按续贷政策办理,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推动金融机构挖掘省内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开发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健全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扩大省级信贷周转基金规模,对阶段性确有转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低费高效的应急转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十)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商标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草局)


  (十一)积极化解债务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运作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推动金融机构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做到应核尽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十二)创新财政金融互动模式。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创新财政资金引导机制,综合运用引导基金、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助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跟进政府支持企业和项目。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重点项目和滚动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精准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三)推进“政务一网通”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事项、减要件、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公布“政务一网通”事项目录,建成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十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在全面实施“五十四证合一”基础上,继续推进“多证合一”。将商事服务33大项、220项具体事项纳入群众办事“只跑一次”清单。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实现全省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整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推行多部门联合抽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整合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执法等,成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推动产品检验检测结果和产品认证实现互认,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


  (十五)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深化“只跑一次”改革,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指南》,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各审批环节“只跑一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实现“一口进出、信息共享、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企业一般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压缩至50个工作日,有特殊条件要求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


  (十六)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特色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联合评审、联合勘测、联合验收、区域性评价、承诺制等审批新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和“区域安评+工程系统标准”。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逐步扩大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十七)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级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十八)扩大直购电交易规模。稳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力争扩大到180亿千瓦时。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级工业园区。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十九)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2018年9月1日起,通过清理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等综合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8.85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尽早验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十)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十一)支持重点工业项目用地。2019年起,对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优先满足重点产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要。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计划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


  (二十二)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在收缴尾款有保证且首付不低于总价款50%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在1年内分期缴清,极特殊的不得超过2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三)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以及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鼓励建立多元投资的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并可依法实行产权分割。鼓励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确认后,适当给予一定用地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二十四)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全省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针对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五)规范各类土地收费。取消省级及以下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细化落实规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差异化工业用地区域开发和奖励等政策。根据各地土地规模、土地估价、土地市场情况等,可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十六)稳定现有社保征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前后,征收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规定或调整缴费基数和比例等。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对历史形成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七)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八)进一步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落实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大学生见习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九)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上限规定;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逐步优化公路收费。选取部分路段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调节路网交通均衡分配,提高各路段通行效率。配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开展取消吉林与辽宁两省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试点,逐步取消吉林与内蒙古、黑龙江省界收费站。对普通收费公路,严格控制新设收费站,按规定撤销到期收费站,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调整运输组织模式。支持公铁联运、公水联运、陆空联运等运输组织方式。支持具有公共属性的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和集疏运体系建设、运输装备升级改造、信息互联共享等,鼓励基础条件好的物流企业申报交通运输部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积极培育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承担全程责任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经营。鼓励国家级、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加入吉林省甩挂运输联盟,扩大甩挂运输应用范围和规模,全面提升干线运输组织效率。支持“互联网+”物流发展,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物流运作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三十二)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完善物流设施设备、信息平台、服务规范等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协同联动,支持汽车零部件、医药、农产品领域推广带板运输,构建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推进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行动。优化物流组织流程,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


  (三十三)规范货运车辆技术管理。推进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实施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十四)实施铁路运价优惠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实行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钢铁、焦炭实行实重计费,解决钢厂、炼焦厂装车亏吨问题;加大敞顶箱投放力度,实现公铁无缝对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八、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发展成本


  (三十五)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前,相关省级专项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卫星与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重点新动能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等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发展“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积极推进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综合集成等新模式应用,加快推进万家企业“上云”,降低企业销售、生产、服务、运营、信息化和管理成本。培育10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示范项目,引导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十六)实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落实,扩大政策扶持范围。建立吉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使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并将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开放共享后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七)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1000户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对有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政策扶持,综合运用研发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上市奖励、贷款担保等政策资源,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一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与证券公司签订辅导保荐协议并纳入省级“腾飞类”企业培育库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上市前期补助。对拟赴境外上市的省内企业,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八)全面推行精益管理。完善精益管理推广平台,持续推广东北工业集团“精益管理模式”,引进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分类开展企业精益管理培训,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加强内部管理挖潜,强化自身降本增效。帮助企业解决好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为民营企业免费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等服务。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选树一批优秀企业家典型。在全省组织开展“红旗工匠”评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政策措施落实,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降本减负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服务,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降本减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督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已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吉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及五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16]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1号)等企业降本减负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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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7
文号:吉政办发[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3.爱慕公益基金会


  4.爱佑慈善基金会


  5.安利公益基金会


  6.宝钢教育基金会


  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2.顶新公益基金会


  13.东风公益基金会


  14.东润公益基金会


  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19.亨通慈善基金会


  20.华阳慈善基金会


  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23.开明慈善基金会


  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


  27.南都公益基金会


  28.启明公益基金会


  29.青山慈善基金会


  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33.顺丰公益基金会


  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35.韬奋基金会


  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7.万科公益基金会


  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心和公益基金会


  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44.亿利公益基金会


  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50.智善公益基金会


  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53.中国电影基金会


  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57.中国扶贫基金会


  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64.中国航天基金会


  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73.中国禁毒基金会


  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77.中国孔子基金会


  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79.中国绿化基金会


  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4.中国医学基金会


  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00.中华慈善总会


  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08.中脉公益基金会


  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中国癌症基金会


  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中国肢残人协会


  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


  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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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同时结合国务院减税降费最新税收政策、规章制度,决定发布吉林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深入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最多跑一次”清单内事项,通过“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网上申请、网上办结”“网上申请、现场取件”“现场申请、现场办结”“现场申请、快递送达”等多种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办理类、国际税收类、清税注销类、信用评价类、咨询查询与权益保护类、涉税专业服务类等11类办税事项。


  四、吉林省税务局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的办税事项编制了办税指南及“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并在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涉税事项规范”专栏公布,纳税人可自行登陆专栏查看和下载。


  五、吉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涉税事项规范”专栏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公告解读及发文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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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告

为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以下简称《国家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8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开展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一)在吉林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吉林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中医诊疗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吉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1);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吉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发送到jlcjrhqy 163.com。


  四、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属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3.对与省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级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优先认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


  七、失信惩戒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附件:吉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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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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