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我省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的范围


  我省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但是,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和兑奖方式


  (一)第一次开奖采取即开即兑方式。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如果中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二)第二次开奖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摇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购买方为个人且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的;


  3.经过系统校验的;


  4.开票方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中奖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过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公布第二次开奖活动时间、奖金金额、第二次开奖结果等事项。中奖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兑奖有关事宜。


  四、第二次开奖的中奖人应当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五、第二次开奖中奖人兑奖时,应当提供中奖人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人签字确认后,兑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六、兑奖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中奖人委托办理兑奖的兑奖人应当同时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兑奖人身份证明。


  七、兑奖人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当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


  八、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购买方可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热线电话投诉举报,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有奖发票的范围是什么?


  我省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哪些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发票。


  三、有奖发票的开奖方式?


  (一)第一次开奖采取即开即兑方式。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二)第二次开奖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摇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购买方为个人且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的;


  3.经过系统校验的;


  4.开票方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中奖人。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过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公布第二次开奖活动时间、奖金金额、第二次开奖结果等事项。中奖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兑奖有关事宜。


  四、有奖发票第一次开奖的奖金档次有哪些?


  第一次开奖中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


  五、第二次开奖兑奖时限和兑奖地点?


  第二次开奖的中奖人应当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六、第二次开奖的中奖人兑奖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第二次开奖中奖人兑奖时,应当提供中奖人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人签字确认后,兑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七、不能正确识别的发票可以参与第二次兑奖吗?


  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八、中奖人可以委托他人兑奖吗?


  兑奖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中奖人委托办理兑奖的兑奖人应当同时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兑奖人身份证明。


  九、兑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兑奖人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当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


  十、本公告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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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现将我省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二、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相应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并明确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同时,明确了2020年9月1日废止的资源税政策文件。据此,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二是鉴于34号公告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等文件,本公告同步废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保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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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厅字[2020]6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1.实施投资项目前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试点。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和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2020年12月底前推动南昌市、赣江新区先行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指导各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相关改革举措并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11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2020年12月底前,积极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各类空间规划数据衔接和整合,加快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运用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2020年11月底前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并抓紧部署推进至用地、规划、施工等各阶段。(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6.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家部署,围绕便利企业生产经营、扩大对外开放、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等,取消49项有重复审批情况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好4项审批下放承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专项清理行动。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2020年10月底前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放宽诊所准入管理。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对诊所准入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9.按照国家部署,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10.做好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的承接和实施。按照国家部署,2020年底前完善省级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1.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2020年10月底前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按照国家部署,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企业登记“一照多址”改革。支持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负责)


  14.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2020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改革举措。(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按照标准进行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区负责)


  16.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2020年9月底前开展有关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8.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代替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2020年10月底前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江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19.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南昌海关负责)


  20.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2020年9月底前全省推行。(南昌海关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研究在南昌港、九江港等符合条件的港口和监管作业场所开展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2020年12月底前开展调研、论证。(省商务厅牵头,南昌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9月底前实施。(南昌海关负责)


  23.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商务厅、南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统一部署,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收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2020年12月底前部署推进。(省商务厅牵头,南昌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支持外贸企业用好电商平台,组织内外贸企业线上线下对接,帮助外贸企业畅通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引导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出口转内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全省对外贸易会商协调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部署,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有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按照国家部署,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获得授权后可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27.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推进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部署,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推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现考试报名、缴费“一网通办”。2020年11月底前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2020年9月底前制定我省落实举措,减轻求职者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省在线核验,鼓励跨省职称互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2.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2020年9月底前开展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完善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4.引导“地摊”经济发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各地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2020年9月底前制定相关工作举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抓紧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2020年11月底前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支持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加快创新型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驾驶测试和示范应用。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通用互认。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2020年底前制定测试试验和示范应用方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按照国家部署,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0.拓展新业态应用场景。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2020年底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网信办等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2020年11月底前建立相关措施,12月底前有序开放一批数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42.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依托江西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进一步完善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开办服务,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不断缩短开办时间、降低开办成本。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2020年9月底前推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4.探索推进“一照含证”改革。实现一张营业执照涵盖所有许可证信息的改革目标,做到办营业执照“最多跑一次”,办理许可证“一次不跑”。2020年11月底前形成阶段性改革成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5.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2020年10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6.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按照国家部署,加强省际衔接,2020年10月底前推出一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按照国家部署,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省税务局负责)


  48.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2020年11月底前实施。(省税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南昌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9.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按照国家部署,配合完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举措,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加大政策宣传,引导申请人自行网上办理商标注册及相关后续业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50.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应退税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依托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分阶段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2020年12月底前完善相关举措。(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51.建立健全政策评估机制。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江西12345”全省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依托“江西12345”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3.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依托“赣服通”平台,梳理公布惠企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各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大力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托“赣服通”惠企服务专区、办事大厅“政策兑现窗口”,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便捷的服务。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兑现代办窗口,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强化“阳光办理”,真正打通惠企政策兑现“最后一公里”。(各地、各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精神,切实抓好以上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汇报沟通,积极争取指导和支持,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推进,确保改革举措精准有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任务台账,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实行销号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主动对接,积极作为,保障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相关落实情况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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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赣府厅字[202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出口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2018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税收政策。2020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同意在九江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支持我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后,制定了《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试行办法主要明确了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具体条件;规定了试点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办理免税备案、出口免税申报、留存备查相关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等事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等。


  试行办法目前适用于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如果今后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施行时间。根据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工作要求,为配套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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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现就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三、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


  四、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其中,选择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选择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五、选择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六、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明确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税[2016]137号文件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征管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风险准备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已触发了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条件。为做好我省税务机关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方便缴纳义务人准确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我省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的具体范围,即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同时,明确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


  (三)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其中,选择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选择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四)选择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公告同时明确了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标准。


  (五)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三、施行时间


  选择按季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为便于缴纳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义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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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藏财税[2016]5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资源税改革后相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相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自治区开采、加工矿产品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具体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以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


  (二)纳税人以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同时经营开采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项目的矿产资源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税项目的矿产资源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应税矿产资源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由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三)资源税的减免由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四、相关优惠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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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5
文号:藏财税[2016]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依法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4号)所附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电话:0891-6834536。


特此公告。 


附件: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税17项)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等文件精神,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发布《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从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删除,并重新发布。2016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二、目前有哪些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一一予以列明。


四、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哪些?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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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5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通办是指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为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主管机关,授权经公告的税务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代为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三、办税事项通办业务分为“同城通办”、“全市通办”和 “全区通办”三类。


  “同城通办”是指纳税人可以在本城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列入同城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


  “全市通办”是指各地(市)纳税人可以在本地(市)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列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


  “全区通办”是指我区纳税人,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列入全区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


  四、我区办税事项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证明办理、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发票办理、申报纳税和宣传咨询等7个方面。其中:列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的办税事项共78个(详见附件2),列入“全市通办”业务范围的办税事项共77个(详见附件3),列入“全区通办”业务范围的办税事项共69个(详见附件4)。


  五、纳税人可以根据“同城通办”、“全市通办”和“全区通办”业务范围,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事项。


  六、“同城通办”、“全市通办”和“全区通办”办税事项办理中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号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专用章”,印章式样(详见附件5)。


  七、纳税人在办理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应依法履行相应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八、纳税人存在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欠缴税款、逾期未申报、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以及申请办理事项涉及行政处罚情形的,需在主管税务机关消除上述情形后,再行办理通办业务。


  九、通办业务税款缴纳方式仅限TIPS实时扣税。


  十、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了解相关通办事宜。


  十一、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授权办理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税务机关


  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同城通办事项目录及说明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市通办事项目录及说明


  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事项目录及说明


  5.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专用章式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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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6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藏政发[2017]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财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我区部门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虽然短时间内促进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形成了“税收洼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地方财政调控能力,影响了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全面叫停


 


根据该文件,要全面清理规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既包括正式文件规定的政策,也包括没有正式文件规定但实际执行的政策。


 


税收政策。包括优惠税率、超出减免范围或期限、提高起征点或扣除额、缩短折旧年限等。


 


财政支出政策。与企业或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先征后退、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例如限售股减持税收返还或奖励)等。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西藏叫停的是各个地区出台的政策,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依然有效。不过,从收集到的西藏各地区出台的招商引资税收政策来看,优惠幅度非常之大。


 


▍2017年税务总局查药企,西藏是重点


 


既然能被称作“税收洼地”,想必各个进藏的企业一定是把这些政策用足、用到了极致。这对有着重税的医药行业带来的诱惑可想而知。这也促使部分实力雄厚的药品经销商,干脆把注册地搬到了西藏。


 


今年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将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


 


安徽是全国最大的药品流通集散地,辐射面广;把西藏药企作为重点,想必和优厚的税收政策有必然的联系。


 


一面税务总局严查,一面大量税收优惠取消,西藏对于药企的吸引力大幅下降。从长期来看,两票制全面执行,企业在票务处理时,少了一个选项。税负颇重的药企,少了一个合理避税的出口。


 


 


附:西藏各个地区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拉萨地区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概述:各类企业所得税均为10%,高新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且期满后5年减半征收,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日喀则地区


《日喀则地区实施《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概述:外资企业按照10%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免税,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扶持


 


《聂拉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额度不等的的财政扶持


 


《萨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山南地区


《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概述: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年限免税,再投资退税。


 


林芝地区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概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地方财政扶持,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


 


昌都地区


 《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察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基础设施、农牧养殖类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7年。


 


《边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优惠


 


那曲地区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概述: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关税返还。(注:此资料来源于新浪博客,虽极力查找,但原作者已不可考,在此向整理此资料的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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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8
文号:藏政发[20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的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下同)。


  二、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的制度,即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可以简化报送资料,免于报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三、西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等);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委托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及其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六、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为我区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完成身份信息采集。


  七、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采集手续的办税人员,方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需再次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各类证明材料),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后,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一)登记类。包括“一照一码”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清算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二)认定类。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三)发票类。包括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代开增值税红字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


  (四)证明类。包括税收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八、对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申请办理公告第七条规定需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时,因证件遗失等原因,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等原件办理。


  九、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纳税人需变更或新增办税人员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发生变更、新增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按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二)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报《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三)办税人员电话号码、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身份信息变更。办税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信息或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供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


  十、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经税务机关告知未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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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1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了推进全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所附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按照全区实名办税工作推行方案进程,将已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行政许可申请,确定为我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对上述即办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接收和代办转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提供咨询预约服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www.xztax.gov.cn)等渠道,24小时网上预约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四、统一文书送达方式


  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受理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在拉萨市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可以委托由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要求受理实施机关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2.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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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10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精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的具体范围


  建筑物下的建筑物包括城镇建筑物、民房、工农业建筑、公路、桥梁等。


  铁路下的铁路包括国家级铁路、矿区专用铁路等。


  水体下的水体包括地表水体(如江河、湖海、水库、沼泽、冰川等);形成暗河的地下水体。


  二、关于建立协作机制问题


  为了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交换涉税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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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9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部分开票量较大的企业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文件。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信息。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于2017年4月17日在我区正式上线,目前我区确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西藏分公司,我区其他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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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依法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4号)所附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电话:0891-6834536。


  特此公告。


  附件: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税17项)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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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5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2-12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章 核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有关《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的纳税人以及环保部门抽样测算方法中涉及的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第三章 核定方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其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纳税人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西藏自治区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五条 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规定的污染当量值确定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六条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规定的污染当量值确定水污染物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的,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污水排放量=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三)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特征指标(床、台、个、张、支等)×适用税额


  其中餐饮业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适用税额


  第七条 医院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医院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确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的,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污水排放量=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三)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床位确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八条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适用税额


  第九条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四章 核定程序


  第十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提供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安装水表设备、营业面积、床位等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或《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异议的,做出核定结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会商,意见一致后做出核定结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核定结论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三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调整或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核定征收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核定征收的执行期限为一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分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置备查。


  第十七条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样测算办法制定发布后,相关特征值系数按抽样测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附件2: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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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月或者按季报送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报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执行其他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按月报送月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15日内,纳税申报期顺延的,财务报表报送时间随之顺延。


  (二)按季度报送季度财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申报期顺延的,财务报表报送时间随之顺延。


  (三)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采取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导入或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二)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西藏自治区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方式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需再报送纸质报表。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内容。


  (二)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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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藏人社发[2018]8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确保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低收入阶层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劳动者报酬权益;有利于吸引劳动力资源、稳定就业岗位,更好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企业和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到位。


  二、深入细致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后的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和16元/小时。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相关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低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领取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畅通咨询服务热线,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宣传解释工作,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良好氛围。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解释清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如何处理、劳动者如何维权等问题,切实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三、切实加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特别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科学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承受能力及社会面带来的影响,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2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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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8
文号:藏人社发[20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现将我区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年度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财政局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依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各地(市)财政局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对本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等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督促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市)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三、各地(市)财政局要根据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监督检查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拉桑曲扎 杨杰 0891—6591419)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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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国税局2018年第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了规范全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按照《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藏国税发[2014]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依据


  《公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相关规定制定。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权,规范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政府在一系列文件和有关会议上,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对持续改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注入了新的活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有利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有利于在全区范围内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


  三、《公告》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作为处罚依据,共设定了七大类违法违章种类,包括: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发票管理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包含50种具体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个裁量阶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条件和处罚的具体标准。


  (二)《公告》的制定情况


  《公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在违法违章种类方面删除了注册税务师管理类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在违法行为细项上删除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2项内容;细化了“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公告》先后5次面向全区各级征收单位、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及系统内公职律师征求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4次,邀请了区人大法委、区政府法制办等11家厅局法制部门、税务系统法律顾问、社会知名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纳税人代表参加,在广泛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成稿,采纳的意见建议包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税务登记等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更正;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更新;对裁量阶次的划分;对部分条款适用条件的表述;对标题的修改等。


  (三)《公告》贯彻了“首违不罚”精神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告》对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类、发票管理类、税务检查类等违法违章种类中的部分轻微违法行为规定了“首违不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告》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对于《裁量基准》中规定的“首违不罚”事项,“首违”的起算时间自《公告》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包含本数。


  (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五、《公告》有关动态调整事项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告》规定事项,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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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0
文号:西藏自治区国税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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