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吉地税发[2016]5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全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税,要求地税机关职责法律化,要求地税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和方式法定化,要求依法调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快地税系统依法治税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地税部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和优势,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升广大地税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


  (一)拟聘任的法律顾问单位应当为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并满足以下条件:


  1.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当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至少担任过5家以上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近3年具有为与本系统相类似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


  3.至少成立5年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至少具有10名以上专职律师(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


  4.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单位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二)拟聘任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并执业满8年。


  2.其本人具备至少担任过3家以上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经历。


  3.熟悉地税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


  4.具备严谨认真的专业精神及积极敬业的服务态度。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一)为聘用单位税收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规范各类行政程序。


  (二)为聘用单位税收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聘用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对外声明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从法律角度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


  (四)参与并协助聘用单位处理各类非诉法律事务出具律师见证、律师函、律师声明、法律意见书。


  (五)根据聘用单位的授权和委托,全程参与并代理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其他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六)开展专题课程、案例分析、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培训。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五、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


  法律顾问的选聘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的原则。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服务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六、法律顾问选聘的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承办本单位法律顾问选聘的有关工作,及时掌握法律顾问工作的进展及成果,每年年末要会同其他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向法律顾问提出工作反馈意见,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法律顾问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机制,探索创新法律顾问参与税收工作的途径和方式,拓展深化法律顾问参与税收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提高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三)做好工作保障。要为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对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及时总结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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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7
文号:吉地税发[2016]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全面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1994年成立以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为全面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的相关要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1994年成立以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6件。本公告公布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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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5
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自2018年5月20日起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标注蓝色部分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省局”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关于“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33号)“(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中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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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8
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人社部发[202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三、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两类账户监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两类账户开设工作,与开户单位认真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两类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报告。


  九、各地有关部门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防止两类账户资金被违法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十、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在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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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5
文号:人社部发[2020]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01-0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0年以来,为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如下:


  (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一是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三)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一是国家鼓励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四)其他政策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三)《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等政策,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四)《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六)《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是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八)《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九)《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填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情况。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填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况。


  三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增加了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适用于填报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况。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纳税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选择相应的数据项填报。


  (十一)《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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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地税发[2016]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郇娜  电话:0431-81895235


  附件:


  1.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办理流程


  2.XX地方税务局税收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


  3.(单位)XX年税收个案批复办理及公开情况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1日


  (只发电子文件)


  全省地税机关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  税务机关做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办法。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对确有必要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各业务部门应使用“税收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起草文件,发文字号使用“X地税函”。


  第五条  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做出。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做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  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做出税收个案批复:


  (一)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有权做出批复的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跨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直接答复。


  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相关部门转办、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拟作出批复的,应当逐级发送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报送有权做出批复的税务机关。必要时,拟批复机关可以补充调查核实。


  第九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按照部门职责分发主办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直接收到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首先转送办公室统一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不得办理;已办理的,办公室不予核稿并退主办部门补办登记。


  第十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办公室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后,应当登记并明确主办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转送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转送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主办业务部门认为不应做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部门拟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如需要,应先交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会签。会签后,应将批复文本送交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并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申请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情况、批复的必要性及依据、对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会签、审查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将各方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分管局领导裁定。


  第十四条  经会签、审查无异议,或分管局领导裁定同意批复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会签、审查或领导裁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应对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实行“双人核稿”,加强校对复核,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主办部门。对是否属于税收个案批复不易判定的文件,应与主办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并督促主办部门商请督察内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协助判定。


  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应明确将相关会签部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列为抄送单位,标注于文件版记中。


  第十五条  未经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税收个案批复,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退回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信息公开选项应一律选择“主动公开”,并自做出个案批复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室在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不具备前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其做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信息公开选项未选择“主动公开”的,督察内审部门不予会签,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办公室不予核稿。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个案批复做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备案。上一级督察内审部门应将税收个案批复分送同级主管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税收个案批复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各级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在次年1月末之前开展上一年度的税收个案批复对账检查工作,汇总统计税收个案批复主办部门、督察内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监察部门和办公室对税收个案批复的办理情况,建立台账情况,主动公开情况,并根据汇总结果填写《税收个案批复办理及公开情况表》,并将结果报送上一级督察内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时限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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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1
文号:吉地税发[2016]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地税发[2016]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控设备应用及代开网络接入方式


  (一)税控设备的领用及发行。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税控设备为金税盘。省地税局将全省地税所需金税盘数量及分配方案告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通知吉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将金税盘送到各市(州)国税局信息中心;各市(州)地税局电税中心到对应的市(州)国税局信息中心领取,并做好交接手续;各市(州)地税局电税中心统一将金税盘下发给所辖县(市、区)地税局;县(市、区)地税局带金税盘到对应的县(市、区)国税局做初始发行。


  (二)代开网络接入方式。地税代开窗口访问国税应用系统采用互联网方式。访问地址为:


  https://222.161.58.93:4430或https://222.168.33.117:4430


  二、相关工作事宜


  (一)增值税税目、税率(征收率)、预算级次、国库等信息由省国税局提供,省地税局统一维护进金税三期系统,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2016年4月25日前进行信息确认、修正。


  (二)鉴于县(市、区)地税局和国税局机构设置不能完全对应,特别是地税局的一些专业管理局无对应的国税局,所以,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的县级局对应关系由各市(州)地税局和国税局共同协商确定。


  省地税局直属局对应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相关事宜由省地税局直属局与长春市国税局共同协商确定。


  (三)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结合现有地税局代开营业税发票涉及的税款申报征收、发票代开流程及要求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使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五)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的规定执行。


  三、系统操作及政策培训


  以市(州)局为单位开展培训。师资、系统操作手册及税收政策手册编写由市(州)国税局负责,培训场地、参训人员由地税局负责。具体培训事宜由各市(州)地税局和国税局协商确定并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0日前,各地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完成本地委托地税局代征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2016年4月25日前,各地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协调本地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完成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培训和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


  四、发票管理


  (一)提供发票时间及数量由各市(州)或者县(市、区)地税局和国税局协商确定。


  (二)地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由同级国税局提供)要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合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重大的税制改革,委托地税局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是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顺利推进、平稳过渡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强化合作,主动沟通协调,共同安排部署任务,建立工作日常联络机制,实现2016年5月1日委托代征及代开发票工作良好开局。


  (二)采取措施。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工作有序进行,地税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和办税引导员;实现办税服务厅共建、共驻、互设窗口的,国税局要指定一名窗口人员负责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工作的日常指导。


  (三)做好宣传。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大力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宣传,特别是地税局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各界宣传相关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及代开发票。


  (四)解决问题。各级地税局在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工作中遇到问题,需要同级国税局解决的,应及时咨询反映;国税局要加强对地税局相关工作的指导,及时解答回复问题。双方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省局请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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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4
文号:吉地税发[2016]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地税函[2016]13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8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对凭证的认知度。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宣传工作,采用“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纳税服务QQ群等网络媒介,加大《公告》宣传力度。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向纳税人及时宣传和介绍《公告》内容,使纳税人知晓保险机构将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标注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做好业务指导,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的指导和培训,使其能够准确地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制作本单位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省局将对各地张贴《公告》及落实告知书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明确开具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告知书时,应明确本单位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原则上应为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次月,待保险公司将代收车船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明细申报之后)、地点、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将告知书交由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张贴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由保险机构将告知书交给需要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以确保纳税人顺利取得车船税完税凭证。


  四、强化过程监管,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规范吉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5]231号)要求,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要督促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信息系统。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修改信息、录入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按照车船税相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其代收的车船税,要遵循税款属地入库原则,严禁将车船税跨区域解缴入库,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车船税征管秩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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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8
文号:吉地税函[2016]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印发)规定,结合实际,现就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申报缴纳时间为2017年8月,请纳税人通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办理。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的下月起3整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社会平均工资(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4月底前,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未在限期内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用人单位可自行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系统主页的“网报系统操作手册”下载,也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领取。


  特此通告。


  附件: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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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7
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8月12日公布之日起30日后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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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17
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面向个体工商户推行网上申报方式的通告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纳税款,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面向全省个体工商户推行网上申报缴税方式,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告。


  一、推行时间


  自2017年8月1日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系统面向个体工商户开放,纳税人可以自愿选用。


  二、办理方式


  (一)拟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申报申请,领取密钥或密码,获取网报系统登陆地址。


  (二)拟采用网上缴款方式缴纳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网上申报时,提供用于缴纳税(费)的银行借记卡,与主管地税机关、相关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划缴款协议》,验证成功后可以通过网报系统缴纳税(费)。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办理网上申报、领取密钥或密码、签订《委托划缴款协议》等事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请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充分利用。


  (二)通过网上缴款后,纳税人可以随时到签订《委托划缴款协议》的银行索取商业银行付款凭证;如需完税凭证,纳税人可随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三)在使用网上申报缴税系统过程中,如遇到操作问题,可致电网上申报系统主页提供的运维电话获得帮助,也可到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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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7
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


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自主选择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裁量。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裁量。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正裁量。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程序正当。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税务执法人员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五)公开透明。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六)罚教结合。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有效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


  第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六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二)妨碍、阻挠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予较低的处罚。


  本办法所称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给予的处罚。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高的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超出《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一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须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先经集体审议再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中规定的“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以上”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国税发[2014]96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13]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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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5
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网上申报系统和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整合,升级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并于2018年1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功能


电子税务局功能涵盖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原网上申报系统和网上办税厅全部功能,并进一步优化升级,设置“搜索查询、我要报税、我要缴税、我要办税、我要查询、我要设置、征纳互动”7个功能板块,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无纸办税,全面打造网上办税与实体办税“一体化服务”。


二、登录方式


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jlds.gov.cn。纳税人需要凭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税务局。


数字证书的发放和电子签章的采集需到地税机关办理。国税局、地税局发放的CA数字证书均可正常登录电子税务局,持有国税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如在登录地税电子税务局时遇到问题,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处理。


三、过渡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办税顺畅,在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原有网上办税系统将继续运行至2018年5月31日。新旧系统同时运行期间,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及系统运行情况选择办税平台办理涉税业务。


四、资料下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编写了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及相关培训资料,帮助纳税人熟练使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lds.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或直接到临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同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还将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体验,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主管地税机关信息,积极参与。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于系统整合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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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8
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发[2017]7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等重大机遇,推进我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促进招商引资,营造优良投资营商环境,实现互利共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积极扩大外商投资领域。认真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吉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吉林创业发展。鼓励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等服务业领域外资进入,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相关产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我省传统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除国家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我省内资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组织与省内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尖端技术和基础性研发项目的研究。鼓励外资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和生产力中心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吉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吉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全面优化外商投资及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省编办、省软环境办,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确保外商投资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规定履行职能,坚持诚信理念,依法合规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省经合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负责)


  (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省经合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省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切实履行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做的承诺,做到慎重承诺,有诺必行。从严控制并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活动,严禁以检查名义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时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妥善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省商务厅、省软环境办、省工商局、省出版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全省吸引外资工作


  (十三)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各产业园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完成全年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予以支持和奖励。(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降低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成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投资运营成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费收缴情况进行认真梳理,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费降费优惠政策。(省经合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软环境办、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大力开展产业转移承接。充分利用国家在资金、土地及社会保险异地转移等方面对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紧紧抓住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外资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特别是要抓牢吉林与浙江对口合作的机遇,积极开展外资项目洽谈和产业转移对接活动,争取引入一批有利于吉林发展的好产业、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在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七)充分发挥园区招商引资平台和载体作用。以国家及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园区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功能,进一步提高园区对外资项目的承载能力,加强专题招商和产业链招商,争取一批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延伸产业链的项目入园发展。充分发挥长春综合保税区和珲春国际合作区等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放大效应,着力引进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外向型大项目,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外资项目优先开展新型保税服务业务,扩大我省进出口贸易。(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对外宣传。注重吉林形象的整体包装和宣传,以各类媒体和交流合作平台以及大型活动为载体,积极宣传推介我省对外招商引资的优势、潜力、政策和重点项目,塑造吉林对外开放新形象,提振外商来我省投资兴业的信心和决心。(省委宣传部、省经合局、省外办,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外商投资及生产经营提供全程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省工商局、长春海关,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二十)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对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切实将其作为促进我省全面振兴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实抓好。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主体,抓出工作实效。(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绩效考核。建立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将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的整体绩效考核体系中,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省经合局、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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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30
文号:吉政办发[2017]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发[2017]3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建立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互济的重要手段。我省实施省级统筹以来,通过实施 “全额征缴、两级调剂、三级管理、定额补助、自求平衡 ”的运行机制,确保了省级统筹的平稳运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受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功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金管理机制,提升制度保障能力


  (一)健全完善基金预算编制办法。落实各地政府责任,进一步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和编制规程,规范基金预算编制和上报程序,健全预算编制基础数据库,对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扩面空间和征缴潜力等运行要素开展第三方评估,提高预算编制和扩面征缴等计划指标的科学性。落实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以征收计划取代基金预算。强化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和绩效考评机制,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力。


  (二)完善基金调剂制度。为进一步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加大调剂力度,将基金省、市两级调剂调整为省对市、县直接调剂,市、县调剂金直接上解到省。调剂金提取比例由15%调整为20%。延边州所辖县(市)省级调剂金的上解和下拨仍实行省对延边州,延边州对所辖县(市)。


  (三)健全调剂补助资金分配机制。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地方分担缺口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扩面征缴指标完成率等情况挂钩,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明确缺口资金分担责任。切实履行弥补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的政府兜底责任,按照基金预算安排,完成扩面征缴计划、足额落实各项政府补助资金后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硬缺口,暂按省和市、县各50%比例共同分担,以后每年具体比例视省级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省级承担最多不超过50%。各级政府分担的收支硬缺口资金通过财政投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统筹使用个人账户做实基金等方式筹集解决。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建立地方财政定量和定项补助方式。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或违规支出形成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二、强化扩面征缴措施,依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五)健全征缴政策体系,探索新业态下就业群体参保政策。全面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运用大数据分析参保人员结构,比对核查入库人员基本信息,科学制定相关扩面征缴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推动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法律约束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拒不履行参保义务的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并进行媒体曝光,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和精准管理,力争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创新快递、网络等新业态下就业群体参保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观念转变。


  (六)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增强制度吸引力,树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意识。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以个人身份新参保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缴费补助,省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加强对养老保险违法失信责任主体惩戒力度。要充分利用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6]5号)要求,将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完善养老保险运行体系,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八)严格执行参保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参保缴费政策,不得违法或越权减免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每年对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比例不得低于30%。


  (九)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规范缴费基数申报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建立缴费基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相衔接,准确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应核尽核。


  (十)加大缴费基数稽核力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专项稽核,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自主稽核等方式扩大稽核覆盖面,完善稽核手段,达到应核尽核的效果,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各地政府要将专项稽核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进行诚信约谈,并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暂停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列入企业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建立欠费清收长效机制。各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定期开展欠费清收工作,促进清欠增收。落实《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严格管控欠费企业缓缴审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征缴并加收滞纳金;暂无能力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欠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行年薪制及享受奖金等福利待遇,在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企业资金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偿还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拒不缴费的企业,落实《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进行媒体曝光,对企业负责人出行、消费行为依法进行限制,严格限制企业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提请法律诉讼。


  (十二)建立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预案。各地政府要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年收支规划,依据宏观经济、参保缴费、负担指数、基金运行及弹性系数等指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根据基金运行及预测情况,对可能发生风险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明确处置办法,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十三)健全基金支撑能力监测机制。进一步强化月调度、月报告、月通报、月安排工作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控调度,制定完善监测分析报告制度,科学设定监测指标,丰富监测分析内容,规范监测分析报告程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进行基金支撑能力测算,对确保养老金发放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报预警,将监测分析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十四)强化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督查工作机制。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地扩面征缴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督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扩面征缴进度缓慢、未足额落实缺口分担资金的地区下发行政提示(警示)函,对扩面征缴工作主体责任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兜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州)、县(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实施专项督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落实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要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联席会议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落实方案,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基金征缴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六)落实部门职责。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参保政策,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确保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扩面征缴宣传,提高依法参保和主动缴费意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劳动执法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涉及应参保未参保或有能力缴费而拒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及时查处;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强化特殊工种退休管理;落实预算管理责任。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国有资本划拨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金的补助力度,建立省和市、县两级财政调待补助分担机制;加强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基金预算刚性约束。


  3.省社保局负责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核定程序,强化信息核查比对工作;规范各地动用结余基金程序;完善基金调剂措施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面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严格夯实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上报预算草案,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4.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养老保险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保费征缴额和硬缺口资金筹措额等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十七)加快用人单位缴费诚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信息纳入金融管理、企业管理及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和平台,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养老保险欠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要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十八)探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省级相关部门要着手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国有资本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划拨等为资金来源的省级风险储备基金筹集和管理体制,扩大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的保障能力。


  (十九)推动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当前和长远,积极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以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为主的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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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5
文号:吉政发[201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18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印发)规定,结合实际,现就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申报缴纳时间为2018年8月,请纳税人通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办理。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4月底前,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限期内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用人单位可自行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主页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栏目下载,也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领取。


  特此通告。


  附件: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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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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