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发票暂免邮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分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供“网上代开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24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在税务机关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申请发票网上代开办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代开发票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要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二)广西税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人)”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实名认证”菜单;


  (三)广西政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咨询代开发票免费寄递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的通告

为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免费邮寄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纸质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继续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网上申领发票及邮寄渠道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建议广大纳税人优先选择“网上申请,邮政寄递”方式,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涉税事宜。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结合机构改革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要求如下:


  一、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及时将此文转发至县级对应部门。


  二、请在各自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工作。


  三、请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做好举报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信息公开,方便群众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进行的实名举报,其他部门转办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借举报名义代他人主张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稽查机构分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区、市、县分别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分别预算、管理和核算,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按查实侵害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按查实金额的6%奖励;


  (二)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4%奖励;


  (三)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2%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户管理银行等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对应标准加倍计算奖金。


  上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是指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稽查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在举报件办结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审核确认,并连同办理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告知书等)送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在办结自办举报件或收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及相关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审核,并向举报人寄出《广西壮族自治××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


  税务部门稽查机构应在办结自办举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审核,并向举报人寄出《举报奖励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同时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信息。


  举报人不能到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的《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或传真(以确认收到时间为准)至《举报奖励通知书》指定的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


  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信件署名第一位人员办理举报奖励手续,提供其相关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报全体人员自行商定。


  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及与奖励相关的资料由举报奖励承办部门作为密件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依法追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桂人社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2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减轻复工复产企业税费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以上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以上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的执行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不变。


  七、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广西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八、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九、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十、疫情期间,对我区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收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按50%征收。


  十一、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的,经执收单位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资源费,但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以上政策发布前,企业和个人已按原政策口径多缴税费的,准予在今后抵减应缴税费或退回。以上政策之间、以上政策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之间出现交叉的,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桂财税[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以下简称“桂财税[2020]13号文”)文件精神,现就广西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桂财税[2020]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实行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减免税,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说明;房产、土地不动产权属证;出租房产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资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当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二、纳税人可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一并办理上述减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桂财税[2020]13号文相关规定到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继续按本公告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已缴上述应予减免的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为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现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


  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验证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bswj.fpggfwpt.guangxi.chinatax.gov.cn:1910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有关要求,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入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纳入代开专用发票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网络货运线上能力认定,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取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开具的接入证明,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适用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专用发票份数,代开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四)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纳税人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纳税人资格。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市税办发[202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税办发[2020]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桂税办发[2018]33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现就常态化开展容缺办理服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容缺办理内容


  容缺办理是指对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容缺办理范围


  容缺办理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当年存在未补正或逾期补正记录的纳税人,不再进行容缺办理。


  三、容缺办理事项


  容缺办理适用事项范围为所有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纳税人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对经办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只要涉税(费)表单填写齐全,经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领取《税务事项容缺受理回执》(详见附件1)后即可办理。经办人范围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其他人员。


  四、容缺办理资料补正


  纳税人所容缺资料可自税务机关受理容缺办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过电子报送、邮寄寄送、上门报送等方式补正,补正时间以容缺办理材料送达受理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准。


  五、未按期补正资料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或补正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涉税(费)服务事项,受理税务机关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撤销、变更等处理,并在做出相关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做出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免费邮寄退回或3个工作日内到受理税务机关取回申请材料。受理税务机关退回申请材料时,同时出具书面《容缺办理终止办理通知单》(详见附件2)。


  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将申请材料销毁。申请人因容缺办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对相关纳税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


  六、容缺办理相关要求


  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填制《容缺办理记录表》(详见附件3),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每月汇总《容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4)作为年内不予容缺办理依据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依据。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务事项容缺受理回执


  2.容缺办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3.容缺办理记录表


  4.容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5-06
文号:南市税办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办发[202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推行容缺办理的要求,优化提升税务服务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适用纳税人、缴费人范围。容缺办理适用主体范围由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缴费人扩大到所有纳税人、缴费人。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扩大适用涉税费事项范围。容缺办理适用事项范围由限时办结事项扩大到所有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对经办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只要涉税(费)表单填写齐全,并经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三、延长补正资料时限。纳税人、缴费人所容缺资料可自税务机关受理容缺办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过上门报送、邮寄寄送等方式补正。


  四、实施纳税信用管理。纳税人、缴费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或补正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涉税(费)服务事项,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撤销、变更等处理;对相关纳税人、缴费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进一步延长实施期限。其他未列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税办发[2018]33号)规定执行。


  附件:申请容缺办理承诺书(官网暂无)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桂税办发[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现就拟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6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箱发送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nncxs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40号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30022)。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的模式和流程,现就明确南宁市市区(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以及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并经批准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行为,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


  税务机关须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及相关审批材料进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租用土地、其他非法用地除外)。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二、本公告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0年X月X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等规定,推进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征用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有效衔接,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征用的现行管理方式,对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及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其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已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向项目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对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在下发临时占用批准文件后,向临时占用耕地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前述通知书上所载明的送达时间即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明确公告的实施范围,本公告适用南宁市区范围,不包括武鸣区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5-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板材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板材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统一板材加工行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发布板材加工行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板材加工企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的,应按照本公告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20年3月1日之前已经按照胶合板折算为单板,并按照单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再做调整。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板材和蚕丝绵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试点纳税人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胶合板与单板的折算比例,将胶合板折算为单板,并按照单板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修订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板材加工行业(胶合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xls


  1.新(家具板)胶合板加工行业三年单耗计算表.xls


  2.新(建筑模板)胶合板加工行业三年单耗计算表.xls


  3.关于胶合板加工行业单耗的建议.pdf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板材和蚕丝绵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板材加工、蚕丝绵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单板加工”(C2013)、“纤维板制造”(C2022)、“刨花板制造”(C2023)和“缫丝加工”(C1741)选取蚕丝绵制造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单板、纤维板、刨花板、蚕丝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胶合板与单板的折算比例,将胶合板折算为单板,并按照单板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缫丝加工企业购进蚕茧直接生产蚕丝绵可按照蚕丝绵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蚕茧生产缫丝后,利用剩余蚕茧继续生产蚕丝绵的,购进蚕茧应按照厂丝(白厂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利用剩余蚕茧继续生产蚕丝绵不再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9年3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9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详见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单板、纤维板、刨花板、蚕丝绵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桂华丝绸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桂国税函[2018]77号)同时废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


  (二)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


  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桂人社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的模式和流程,现就明确南宁市市区(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以及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并经批准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行为,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


  税务机关须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及相关审批材料进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租用土地、其他非法用地除外)。


  二、本公告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发[202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三、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我区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区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严禁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市要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要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要求做好资金上解和待遇发放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桂人社发[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 1252